除了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也可以选择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投诉。经核实扣缴,拖欠工资属实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限制用人单位支付扣缴的工资或者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逾期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薪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经法定扣除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如果用人单位在一般期限内仍不支付差额,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在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企业法律顾问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顾问方面的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