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27日被羁押,至2020年8月4日被改判无罪,张玉环失去自由共计9778天9月2日,蒙冤近27年的张玉环在律师等人陪同下,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其主要内容有五项: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1564.5万元,赔偿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171567.5元,伸冤费用支出100万元,共计22343129元此外,张玉环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即江西省高级人民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江西日报》、新华网等全国即地方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9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张玉环国家赔偿申请那么张玉环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下面笔者将从法律规定及以往判例等方面进行分析,仅供大家参考,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张玉环申请赔偿2234万?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张玉环申请赔偿2234万
1993年10月27日被羁押,至2020年8月4日被改判无罪,张玉环失去自由共计9778天。9月2日,蒙冤近27年的张玉环在律师等人陪同下,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其主要内容有五项: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1564.5万元,赔偿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171567.5元,伸冤费用支出100万元,共计22343129元。此外,张玉环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即江西省高级人民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江西日报》、新华网等全国即地方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9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张玉环国家赔偿申请。那么张玉环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下面笔者将从法律规定及以往判例等方面进行分析,仅供大家参考。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按照此标准,张玉环被错误羁押9778天,应获得赔偿金3390521.5元,张玉环是按三倍标准请求赔偿。
其次,2014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毫无疑问,被错误羁押近27年,对张玉环造成了无可挽回的身体损害及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其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超过原则上不得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即1186682.525元。值得注意的是,在近年多个同类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都突破了最高法规定的35%上限,例如: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9217天被改判无罪的刘忠林,涉嫌故意后杀人罪被羁押8452天后无罪获释的金哲红,两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均为75%。
再次,《意见》第五条规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除依照前述规定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向其赔礼道歉。故笔者认为,张玉环要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最后,张玉环提出的赔偿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伸冤费用支出100万元诉求并不在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内。但笔者认为考虑到张玉环的实际支出情况,其提出的赔偿种类较为合理,但金额数目有待商榷。是否赔偿及赔偿金额应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
我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的后续情况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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