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个网友私信,是这么一个问题:自己在考取公务员前在企业有过两年时间的工作经历,且当时也缴纳了社保,后来2017年考上了老家的机关单位,但最近单位在审核干部档案做认定的时候,认定自己的参加工作时间是2017年,而不是之前的2015年,但自己的工龄时间却是从2015年起算的,是不是认定错了?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几个时间是很重要的,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三龄”,就是出生时间、入党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这几个时间非常重要,一般需要组织进行认定,认定后一般都不会再变,除非是认定错误,需要再次认定。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部分人的参加工作时间都是很清晰的,一般按照转正定级表确定,如果参加工作之前有工作经历的,尤其是有企业工作经历,就有一些麻烦。这些年我也碰见过一些这种情况,在做认定的时候有的人档案中显示之前确实有企业经历,大多都是几个月或者一两年,但在档案中没有合同、社保缴费等凭证,只是在简历中带过一笔,这种情况下这个人的参加工作时间我们一般都不会按照企业的时间认定,而是按照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认定,而且为了后期规范,一般在个人简历中不会再出现企业的经历,而是以待业两字进行代替。
除了这种情况,另一种就是文中开头那位网友的情况了,这种情况下比较特殊,一般都会按照参加企业工作时间认定,政策也是有的,主要是以下两条:
1. 参加工作时 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可依据其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2.在民营企业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 2008年1月1日前被民营企业招用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2008年1月1日后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从上面两条政策来看,文中开头那位网友的参加工作时间应该要以企业参加工作时间进行认定,而不是以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时间为准。
为什么会认定错误?大概率是因为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对这类情况接触的少,对政策理解的还不透彻,才导致问题发生。
如果网友们也有这种情况,可以和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咨询,不需要着急,如果认定错误了,后期会进行重新认定,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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