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如何就工期延误进行索赔 发包人可以提出索赔(1)

承包人测量放线不当

索赔项目释义

测量放线,是指将图纸上设计的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形状和高程标定在施工现场的地面上,以便在过程中指导施工,使工程严格按照设计的要求进行建设。测量放线工作是工程施工的前提条件,其成果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安全,近些年来,随着许多外观造型复杂的超大、超高建筑物的产生,测量放线工作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等资料一般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但是基于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有主要义务,因此承包人也应对发包人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进行审查。此外,通常测量放线的具体工作及保护工作都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测量放线事项造成工程延期、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存在缺陷,承包人在施工放线过程中未能察觉到基准资料的错误,造成返工。

第二,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无误,承包人因定位放线人员缺少必要的资质或技能不合格、工作失误等原因出现差错,造成工期延误。

第三,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妥善维护,造成水准点、水准线偏离,致使工期延误。

基于造成工程延期及返工的具体情况,承发包双方通常应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经济责任,在前述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本身存在缺陷,通常应由承发包双方分担工期及经济损失。但如果是第二、三种情况的,由于完全是承包人的责任,对于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则全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要承担相应的工期违约责任。

索赔依据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8.2.1 项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第8.3款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2.《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9.2.1项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第9.3款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5.2.1项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

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第7.2.1项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4.《2013版合同》

第7.4.1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第7.4.2项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5.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4.7款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承包商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

6. 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4.7款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承包商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

索赔案例

某市教育局与HN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某市教育局与HN建筑公司于2007年9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HN建筑公司承建某小区2号楼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应在2007年9月17日开工,2008年6月15日前竣工,每延期竣工一天罚款20,000元。

HN建筑公司入场前,市教育局向其提供了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及基准标高,HN建筑公司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定位放线。2007年年底,HN建筑公司完成2号楼首层后,市教育局进行了阶段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2号楼放线定位存在偏离,故要求HN建筑公司对已完工程予以拆除,HN建筑公司主张放线定位系按照市教育局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进行,不存在错误,拒不执行市教育局提出的拆除、重建要求。市教育局后续与其他公司重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HN建筑公司退出施工现场

随后市教育局提请仲裁,要求解除与HN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HN建筑公司承担工程拆除费用人民币227990元,返还市教育局前期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95万元。HN公司抗辩提出其定位放线系根据市教育局的要求进行,不存在错误。经仲裁庭委托鉴定确认,2号楼放线定位南北偏差1.23米,系HN建筑公司放线错误且对放线结果维护不当所导致,同时因定位放线不当导致2号楼与周边楼栋的间距违反了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应规定。

仲裁庭认为HN建筑公司未妥善履行定位放线及放线结果维护之合同义务,且定位放线不当导致相应楼栋与周边楼栋的间距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影响了2号楼与周边楼栋的使用安全,确有拆除必要,故应由HN建筑公司承担已完工程的拆除费用,HN建筑公司无权获得已完工程对价,最终裁定确认市教育局与HN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由HN建筑公司向市教育局支付工程拆除费用人民币227,990元,返还市教育局前期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95万元。

律师点评

测量放线问题所引致的索赔在工程中并不常见,但一旦出现通常涉及较高金额的经济损失,并会对工期造成较大程度的影响,因为如果测量放线出现错误的,通常会导致已完工程的拆除、重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除了要注意测量放线的准确性及充分做好基准点、基准线的维护工作外,也要对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妥善保管,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辨析责任。

来源:节选自袁华之著作《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图片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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