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学校、实习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的情况下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着重审查实习生的身份情况、实习生的人身隶属关系、实习的最终目的以及实习生的工资报酬等情况。如果实习生的身份不属于在校学生,不隶属于学校管理,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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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丙方)与公司(乙方)、重庆市江津区成人教育学校(乙方)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学生实习基地,实习期满,表现良好的学生可在甲方继续工作,并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甲方负责实习人员岗前培训、工资核算、考核管理工作,准时发放工资;乙方安排实习人员按时到岗实习,协助甲方抓好实习工作期间的管理、协调工作;丙方自愿到甲方实习,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企业的规定,辞职须按程序进行交接,不经企业交接擅自离职的,不支付工资;丙方现属实习生岗位,报酬按招聘简章上的待遇支付工资。合同签订当日,公司给赖某发放了实习工作牌后,赖某进入公司从事轧机工作。公司招聘的工人与实习生工资实行的是同工同酬,工人的工资待遇与实习生的工资待遇一样。赖某从进钢管公司之日起每月工资为800元,另发有其他高温、餐费补贴等费用。赖某在工作时受伤,公司认为赖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赖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赖某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邓峰律师解答:
赖某是成年人,到公司工作时已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赖某是以就业为目的,不符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之情形。从签订《实习协议书》时起,赖某就在公司从事轧机工作,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和补贴,享受与公司的其他工人同工同酬的待遇,并接受公司的管理。因此,能够证明赖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赖某在工作中受伤,能够认定为工伤。
邓峰律师补充: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法学教授、经济法博士、民商法硕士,考取律师资格证二十多年来,秉持专业、敬业、精益求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承办过各类民商事、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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