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关系编-收养关系的成立》---送养人的条件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理解与适用
[送养人的适格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孤儿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可以送养,但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儿童福利机构。我国的儿童福利机构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客、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福利院。对于他们养育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可以送养。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
条文参见
《婚姻家庭编》第1099、1103条;《未成年人护法》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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