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执行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京0105执50918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某(以下简称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刚、王中良(以下简称王刚、王中良)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查询到王刚、王中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王刚、王中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张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王刚、王中良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王刚,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7号中海馥园1号楼,身份证号:11010819721002****。
王中良,女,194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7号中海馥园1号楼,身份证号:11010819451126****。
执行依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3民终1549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剩余本金共计1 377 086.87元。
悬赏金额
凡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刚、王中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金。
悬赏时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伟法官
010-85998929
顾淼法官助理
010-86377414
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
010-86377515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南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张伟法官收
邮政编码:100176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案情简介
张某申请执行王刚、王中良民事纠纷(2021)京0105执50918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3民终15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一、王刚、王中良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某房屋占有使用费一百三十三万七千二百八十七元……综上所述,王刚、王中良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于2021年12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经相关网络查控等相关工作,已实现债权7200.13元,剩余1 377 086.87元债权未能实现。现我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朝阳法院将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王刚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72年10月2日
身份证号:11010819721002****
住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7号中海馥园1号楼
被执行人:王中良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45年11月26日
身份证号:11010819451126****
住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7号中海馥园1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