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童的女友刘美丽最近跟着一个公众号学习了不少关于财产协议的知识。
刘美丽终于向程童提出要求:结婚前要先写好婚前协议,程童按揭购买的那套房子要双方共同拥有产权,写完还要办公证。
程童很爱刘美丽,但是买房子的首付是爸妈出的,如果让他们知道,后果.......
程童犹豫再三之后跟刘美丽讲,写婚前协议没有问题,就是爸妈怕我们以后会离婚......这钱可是他们攒了半辈子专门给我结婚用的。
善解人意的刘美丽一听,安抚程童说到:你放心,我绝对不会先提离婚的,我们在协议里写清楚。
那么本期的问题是:如果婚前协议(经过公证)约定:如果将来刘美丽提出离婚,房产首付部分对应份额仍归程童一人所有。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看下面这则案例:
尹某与王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前尹某继承了父母一套房产A(父母已过世),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8年8月,王某起诉离婚,法院未准予双方离婚。
2018年10月,尹某与王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为了维护婚姻,尹某将婚前个人名下房屋A,登记在双方名下。
男方、女方必须保证:1.男方不得对女方粗暴行为(打骂均不可)2.女方保证对男方不离不弃,男方在不违反第一条的原则下,如女方提出离婚,共同房产仍归男方一人所有。
同月,尹某将名下房屋登记为尹某与王某共同共有。
2019年11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尹某同意离婚。
尹某另起诉撤销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A处房屋归王某一人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协议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现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此可见,《协议书》中约定原告将其名下房产登记为双方名下,符合赠予合同的构成要求,应认定为赠予行为,而不是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
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协议系原告为了维持婚姻关系存续,挽回被告而答应被告王某将其名字增加到房屋产权证上,并约定如果被告王某提出离婚,则房产归男方一人所有,属于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现为民法典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现为民法典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被告王某提出离婚属于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王某于2019年起诉离婚,现尹建国要求撤销赠与,符合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故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尹某为了维系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保证不离婚,王某为房屋共有人,在王力文再次起诉离婚后,尹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并确认房屋为个人所有,不论是赠与还是确权,原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作出判决,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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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是双方已经办理了加名登记,赠与行为依旧被法院撤销,房产视为尹某的个人财产。
没有加名只办公证的话,也是同样的道理。可以将“女方提出离婚,房屋仍归男方个人所有”的约定,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条件成就时,赠与行为失效。
案例中认定赠与房产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其实结果一样,受赠人没有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那有的人说了,限制对方提出离婚,是不是违反了婚姻自由,应当认定无效?
我们说,那也是对方提出的要房子啊,不能只保护一方的利益,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双方都应该遵守约定。
况且,协议可以进一步约定,女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在女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下,房产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女方财产。
所以,当女友要求你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时候,知道该怎么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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