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发生车祸后,虽然对方全责,应该由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实际情况是,有些肇事车主因为只有交强险,甚至连交强险都没有,导致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或者即使有赔偿能力,但是却不配合赔偿。
这对于无责的车主来说,不论是自己垫钱先把车修了,还是等着拿到赔偿再修车,都是挺闹心的。
其实,还有一种更简单的处理方式,可以申请自己的商业车险先行垫付赔偿,然后由保险公司代替自己,向肇事者追偿。这样,既不需要自己垫付修车费,也不需要自己去跟肇事车主周旋,而且自己下一年的保费也不会因为该事故上涨(自己无责),是不是很爽!
下面正好就是这方面的一个真实案例。
[案号:(2021)粤02民终414号]
2020年4月6日,广乐高速公路南行122公里(曲江段)发生一起三车碰撞交通事故。
曹某车辆碰撞谭某车辆,谭某车辆碰撞夏某车辆。交通事故认定曹某承担全责。
曹某车辆仅有交强险,在有责的情况下,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显然,靠交强险的这点赔偿,是根本不够的。
虽然事故中谭某无责,但其车辆维修费用较高,谭某只好向自己投保的太平洋车险公司申请了车损理赔。
经过定损,核定谭某车辆维修费总价为77818元,保险公司向车辆维修公司支付了相应维修费。
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吗?
当然不是。
虽然太平洋车险公司支付了维修费,但事实上这笔费用原本不应该由其赔偿,而应该由肇事车主曹某和其车险公司负责赔偿。
谭某的车险公司之所以先行垫付了谭某的修车费,是因为曹某无力赔偿或者不配合赔偿,且其车险仅有交强险,赔偿款仅2000元,离赔偿款相去甚远,谭某的车险公司才按照相关规定先行赔付了谭某的修车费。
按照规定,遇到这种情况,谭某的车险公司可以在先行赔偿谭某车损后,依法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肇事司机曹某追偿。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求偿权”。
经过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曹某在扣除交强险赔偿款2000元后,向太平洋车险公司赔偿75818元(77818-2000=75818)。
代位求偿权的结果,就是保险公司代替被保险车主,获得向肇事方追偿的权利。它是保险法规定的,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不需要车主专门投保相应责任,任何保险公司都依此规定办理,非常人性化。
但是,在代位求偿的过程中,有几点非常重要。
1.保险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3.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这几点浓缩一下,可以用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
A车碰撞B车,A车全责,但A车没有保险,且经济能力有限。B车好心,觉得自己有车险,干脆自己报保险吧,决定不追究A车赔偿。
这种情况,B车的车险公司会赔吗?不会赔,这就是上述的第1种情况。
那么如果B车表示,如果自己的车险赔了,就不再追究A车,这可以吗?也是不行的,这就是上述第2种情况。这种放弃追责的承诺是无效的。保险公司赔偿后依然可以向A车追偿。
现实中,这些情况还挺常见的,有时候让保险公司当冤大头似乎成了共识。但要记住,第三方肇事,我方无责时,我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条件是获得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所以,我方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放弃追偿,就是损害了保险公司的权利,保险公司当然可以拒绝先行垫付。各位车主朋友们,可不要一时好心,反而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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