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矩,建立公司时必定要有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有必要依法拟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运营规模由公司章程规矩,并依法挂号。公司可以修正公司章程,改动运营规模,但是应当处理改变挂号。
公司的运营规模中归于法令、行政法规规矩须经同意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矩,由董事长、履行董事或者司理担任,并依法挂号。公司法定代表人改变,应当处理改变挂号。
公司章程有没有法令效能
公司章程一经收效,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司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的效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能:
一是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矩的方法,产生权力组织,事务履行和运营意思决定组织、监督组织等公司组织组织,并按章程规矩的权限规模行使职权;
二是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矩的称号,在公司章程确定的运营规模内从事运营活动;
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责任,股东的权力如果受到公司侵略时,可对公司申述。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能。
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拟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只限于起草、拟定公司章程的股东,并且对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矩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能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矩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
3、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司理的效能。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司理的效能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司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令和公司章程的规矩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司理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规模,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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