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工作中,经常被问及,保险公司安全吗?保险公司会破产吗?如果倒闭了我的合同怎么办?保险公司不认账怎么办?诸如此类的问题有必要集中汇总,以方便客户有一个整体,系统的认知。

身为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客户购买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不是服务的终点,恰恰才是我们服务的开始,让客户从保险常识,保险观念上有全新的认识,从而更安心,更放心,才能在充足保障的前提下享受美好生活!

保险公司保险法规定(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安全性)(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保险法》经过数次修正;到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度令第26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内容通过对《保险法》内容的摘录和解释,希望对回答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安全?”的问题有帮助

保险公司保险法规定(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安全性)(2)

《保险法》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保险法》第一章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第一章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格,牌照审批程序复杂,即时资产雄厚,但却一照难求!

《保险法》第三章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保险法》第三章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高:股东实力雄厚,而且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法》第三章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三、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但也破产可能,只是人寿保险合同合法权益会被保护。

《保险法》第三章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三章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三章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每季度是动态的,其高低受到多项指标的作用和影响,如果偿付率跌破监管要求,将面临九项整改措施,最严重的可能面临被接管。

《保险法》第三章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五、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运用的形式和不可以运用的形式,是受监管的。

《保险法》第三章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六、保证金制度:保险公司均需要提取保证金,除了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资金额度为注册资本总额的20%。

《保险法》第三章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七、责任准备金制度:责任准备金是对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准备和计提。

《保险法》第三章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八、公积金制度:保险公司在每年分配税后利润时,将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提升公司的偿付能力,平滑收益,弥补亏损,保持公司稳健经营。

《保险法》第三章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九、保障基金制度:各家保险公司按要求缴纳,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统筹管理,用于向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客户,或接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保险法》第三章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再保险机制:当单一风险金额过高时,保险公司只可承保自己有能力兑付的风险标的,高出的风险必须办理再保险承接。

《保险法》第三章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保险法》第三章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法》第三章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总结:

保险公司有《保险法》的监管和保护,从设立、股东的要求、经营的监管、多重的安全制度,到保险公司的分立合并、甚至破产后的合同接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可获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是非常安全的经济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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