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庄德通 报道,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存在版权问题?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存在版权问题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庄德通 报道
近年来,版权问题,无疑是整个互联网视频行业都是比较关注的热门话题。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兴起,如何保护好视频版权,切实维护创作者利益已经成为监管部门、版权方、平台方和创作者等互相博弈的一个重要问题。
近日,《电脑报》发布了11个视频平台的短视频版权管理横向测试报告。报告显示,侵权短视频的审核问题不仅仅存在于短视频平台,各大长视频平台也同样面临着审核压力。在各大长视频平台上,影视作品侵权问题甚至比短视频平台更为突出,在审核效果的对比上,并没有比短视频平台表现得更为优异。
单靠平台自身无法实现有效版权管理的情况下,相关监管部门、版权方,以及视频平台如何密切合作、共同发力保护视频作品版权,仍需各方积极探索、达成共识。
各视频平台主动管理水平不一
今年以来视频版权领域的争议不断,各家主动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
4月23日,腾讯等长视频平台与70多家影视传媒单位、500多名从业者发布倡议书(以下简称为“倡议书”),聚焦影视行业“二次创作”等短视频领域相关问题,呼吁保护影视作品版权。
对此,抖音和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也相继进行了回应:在6月底,快手和抖音相继发布了打击抄袭、搬运内容的处罚公告。
根据抖音公告显示,2021年上半年,日常巡查中,抖音处理下架版权问题视频72万条;封禁141719个违规帐号的投稿功能,永久封禁违规帐号2429个,快手平台共下架涉及此类违规的视频20316个,永久封禁帐号2567个。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次关于短视频版权问题的讨论由长视频平台领衔发起、更多针对短视频平台,但各个长视频平台上,同样存在用户上传的短视频内容。对短视频内容如何规制,已成为各类视频平台都要面对的问题。
近日,《电脑报》发布了针对11个视频平台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测评,测试的平台中,既有抖音、快手视频号等短视频平台,也包括了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提供短视频服务的长视频平台,基本涵盖了当前的短视频主流用户。
测试结果发现,在对影视作品的侵权短视频管理上,作为短视频平台的哔哩哔哩与抖音审核力度最高,48小时内侵权视频整体下架率100%,反应速度也比较快。相比短视频平台,三大长视频平台(腾讯、爱奇艺、优酷)在整体下架率方面表现都让人不太满意。
此外,部分视频平台在此次测试中则呈现出“无审核”或者“弱审核”的情况。其中,好看视频下架率仅有7.5%,快手、微信视频号、腾讯微视三个平台整体拦截下架率都为0%。
视频领域发展应尊重避风港原则
根据此次媒体测评的情况看,针对短视频领域的版权保护,腾讯、爱奇艺、优酷等长视频平台的主动管理情况似乎并未到达公众预期。这或许说明,在侵权视频的技术识别上,和长视频相比,识别出短视频是否侵权的操作难度要更高一些。
对此,互联网 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秘书长、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克枫表示,手握大量影视版权的长视频平台,不能在版权保护上实施双重标准。“如果一边要求其他平台加强对短视频的打击力度,一边放任自己平台以及关联公司产品上的短视频侵权内容,这实质就是趁机抢占短视频市场,并非真实维权。”姚克枫说。
姚克枫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要求平台应当承担对用户上传视频进行事前审查的义务。一般而言,平台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下线,就应当免责。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在版权方诉讼的压力下,许多平台在不断的提高其事前审查的标准。这可能导致两种情况的发生,一是平台的运营成本会急剧增加;二是用户在平台的体验感会大大下降,发布视频的审核周期会被延长。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影视行业法律工作的王娟律师也曾撰文强调,长短视频平台应加强合作,做到“共赢”。
目前,欧美国家也一直遵循国际通行的“避风港原则”(即平台收到通知后删除侵权内容)。其主要考虑是,如果要求平台对用户上传的海量短视频内容进行事先审查,势必会增加用户发布作品的时间,影响用户权益,并且可能导致误伤。
“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仍存争议
针对如何认为短视频版权侵权的问题,目前在实务界也存在诸多争议。除了“切条搬运”类短视频的平台责任归属之外,“二次创作”“影视评论”等类别的短视频作品是否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各界说法不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此前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曾表示,“二次创作”的前提是“创作”,在法律意义上可分为两类:一种是以他人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的演绎型创作,形成了演绎作品;另一种是引用原作品中的部分素材进行创作,形成的是不主要依附于原作品、有独立价值的新作品。
她认为,虽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者,但其发表、传播和商业化利用演绎作品须得到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引用原作品中的部分素材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来说,在引用目的和引用效果上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时,不构成侵权。因此,“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结合个案对视听作品的使用场景进行具体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曾撰文指出,“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不同的事实情况,结合合理使用的规则和原理进行分析。
张吉豫认为,当前需要基于著作权法对“二次创作”短视频中哪些构成合理使用进行恰当判断,为公众通过短视频这种媒介形态进行表达和作品创作的自由提供合理的制度支持。
同时,对于一些明确应该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影视著作权人、短视频平台和短视频创作者可以进行更加积极的合作,利用数字技术实现更便利的许可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平台方也可以积极获得许可,多方一起拓宽思路,在冲突中实现新的平衡和共赢,从而推动短视频产业和社会文化发展。
此外,多位专家在谈到“二次创作”等短视频侵权争议也都认为,建立一个合理的授权付费机制,实现合作共赢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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