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核算

包装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算(包装物核算及相关税费计算)(1)

二、税费计算

(一)包装物租金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都应缴纳增值税。

(二)包装物押金

1.增值税法律制度相关规定

(1)收取的一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逾期时并入销售额征税。

(2)收取的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3)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 当期销售额中征税。即:啤酒黄酒,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逾期时并入销售额。其他酒,收取时并入销售额征税

2.消费税法律制度相关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3)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_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4)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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