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监于2012年2月28日入职北京某家政公司,从事网络管理工作,最后工作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6年1月开始孙监的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2017年11月开始孙监的工资标准为每月9000元,双方多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到期。
2018年10月12日孙监向公司邮寄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确认收到了孙监邮寄的通知书。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孙监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不与孙监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公司涉及到经营困难调整,孙监的工作职责可以由公司其他人员兼任,且公司告知孙监不再涨工资,孙监不同意。孙监对公司所述不认可,称其并未向公司提出过涨工资。
2018年11月1日孙监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108000元。
仲裁委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孙监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0元。
公司不认可该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孙监与公司签订了六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孙监在合同到期前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应同孙监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通知孙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孙监于2012年2月28日入职公司,最后工作至2018年10月31日,离职前12个月月工资9000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08000元未超法定标准,孙监亦认可仲裁裁决,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监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经济赔偿金108000元。
【提起上诉】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未查明孙监系要求涨工资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并不是公司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孙监工作懈怠,给工作造成了极大影响,对此,一审有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证人证言。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孙监与公司签订了六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孙监在合同到期前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应同孙监续签劳动合同。公司通知孙监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公司主张孙监要求涨薪续签劳动合同,但并无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
公司还是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1、虽然双方签订了6次合同,但都是一年一签,每次签合同孙监都要求涨工资。从第一次签合同时,5000元工资提高到第六次签合同时的9000元工资。最后一次孙监又提出增加1000元,但公司未同意,故造成未续签合同。公司虽未能固定证据,法院也应当查清事实。
2、一、二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是错误的,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是多因一果。本案仲裁时孙监提出了补偿38000元的方案,因当时公司出庭人员未能同意,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不能按二倍的计算标准支付经济赔偿金,酌情以一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才是合适的。
【高院再审】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6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孙监在合同到期前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应同孙监续签劳动合同。公司通知孙监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公司主张孙监要求涨薪续签劳动合同,但并无证据证明该主张。经审查,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公司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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