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水浒传》第四十二回《假李逵剪径劫单身 黑旋风沂岭杀四虎》李逵上得梁山,想到母亲在家乡受苦,就向宋江请了假,下山去搬母亲上梁山。半路出去找水,回来却发现母亲不见了,等到寻到一个大洞口,只见两个小虎儿,在那里舐着一条人腿,李逵怒自心中来,将第一只老虎打死,第二只在逃走中被打死。第三只,李逵却钻入老虎洞中,用刀把直接杀进老虎的肚里去了。最后,看到第四只猛虎。李逵不慌不忙,手起一刀,正中老虎腰下,老虎疼的退还不够五七步,只听得响一声,如倒半壁山,登时死在岩下。
那么,李逵打死老虎属于犯罪么?
其实,李逵杀老虎属于《刑法》当中的紧急避险的情况。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李逵杀老虎,老虎吃了李逵老妈,李逵为了老妈报仇,将老虎打死。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人来说,生存是第一位的,因此,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来换取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如果老虎真在伤人,那就一枪打死它,因为这属于紧急避险。放在当今社会,人的生命权依然是第一位的,而且人死已不能复生,即便打死老虎也是于事无补,所以李逵打死老虎只为了解心头之恨。但放在李逵时代,杀虎行为是可取的,因为老虎已经发生了伤人的行为,且不能被有效约束,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况且杀人偿命这在古代是天经地义的事,人犹如此何况动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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