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详解

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提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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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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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是什么意思?

试点区域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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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 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详解(3)

详解1

1.允许试点企业货物销往国内市场:

试点前

区内企业若将货物销往境内区外企业,无法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后

试点企业可直接从境内区外企业采取非报关方式购入货物,可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受许可证件限制。

详解2

2.允许非保税货物入区:

试点前

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企业购入货物,区外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内企业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成本增加;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企业购入货物进行生产加工受许可证件限制。

试点后

试点企业可直接从境内区外企业采取非报关方式购入货物,可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受许可证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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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保区内企业具体将有哪些政策优势?

五大政策优势

1.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货物内销的,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购货物外销的,作为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3.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试点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4.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5.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来源:鄂尔多斯空港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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