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考呀呀会计网校带大家看看代开发票如何作废?看了你就会了~
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二、办理材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纸质)
2.经办人身份证明(查验后退回)
温馨提醒:经办人应事先进行实名办税“人证一致”采集验证。
三、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全市各办税服务厅
(2)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推荐!):
1.进入网站后,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到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界面左侧导航栏选择【发票代开】→【代开发票作废】。
3、点击右下角的【新增代开发票作废申请】,添加需要作废的发票。
※ 温馨提示:
作废代开发票只可以作废本月开具的发票,若是跨月发票请开具红字发票做红冲。
4.输入需要作废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来读取发票信息。
5.输入作废原因、申请人等信息,并且拍照上传需要作废发票的各个联次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最后点击提交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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