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弘扬蒙古马精神】债务有了保证人也不一定有保障,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债务人债权的认定?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债务人债权的认定(债务有了保证人也不一定有保障)

债务人债权的认定

【以案释法︱弘扬蒙古马精神】债务有了保证人也不一定有保障

债务有了保证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吗?你了解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是如何规定的吗?一起来看这个案例,学习背后的法律知识。

张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1月26日,张某向王某借款22万元,刘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张某追讨借款无果,最后将张某、刘某诉至海拉尔区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作为保证人为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借贷提供担保,但其与王某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故刘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王某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故法院依法驳回王某关于要求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很多债权人在借贷中因为有了保证人,就以为债务的清偿“安全无忧”而怠于行使权利,最后因保证期限已过而追悔莫及。所以,有保证合同的债务到期后,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这样才能降低交易风险,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文稿:包娜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