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力平:再认识华尔街的历史作用

来源:中华美国学会

微信平台编辑:周悦

2021年10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举行学术报告会。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贺力平教授应邀做了作题为《再认识华尔街的历史作用》的学术报告。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徐洪才副主任、中国工商银行现代金融研究院 宋玮分析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副所长宋泓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经济研究室室主任罗振兴副研究员应邀担任对话嘉宾。报告会由美国研究所马伟博士主持。

以下是本次报告会文字实录:

主讲人:贺力平(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我给大家准备的交流题目是“再论华尔街的历史作用---‘金融资本’概念辨析”。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简单说就是从今天中国经济发展的视角回顾他国以前的经验,看一看可以得到哪些新认识。我想讲四个方面。

第一,引子,介绍华尔街是谁?第二,列出五个问题的清单。第三,把华尔街投行的历史作用归纳成八个方面。最后是关于“金融资本”概念的辨析。

首先华尔街是谁?

“华尔街”是一个常用语,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含义,比如说它是美国的金融界或纽约金融中心。因为它是纽约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可专指美国证券市场。美国的银行业指包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内的多种金融机构。但这是宽泛的说法。“华尔街”的另一个含义指大美国的大型金融寡头,即大商行大投行。还有一个含义指美国“金融资本”。这个概念需要辨析,后面将着重讨论一下。本文说“华尔街的历史作用”,特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金融界最活跃的一支势力,即与证券市场紧密相关的投资银行。当时已经形成的局面是,大多数投资银行聚集在纽约市,尤其聚集在曼哈顿下城位于华尔街纽交所附近,因此,本文“华尔街”的准确含义是指投行或大投行。从这个界定出发,后面会围绕此点来谈一谈其行为特征等等。

接下来的五个问题是,华尔街由哪些机构和人物来构成?他们有什么样的行为特征?他们给美国经济带来了哪些影响?他们是不是“金融资本”?他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左右美国政府的政策?

首先提及两位历史人物。一是约翰·皮尔庞特·摩根(1837-1913年)。他父亲是摩根金融家族企业的创始人,成年后一直在伦敦做生意,主要业务为贸易融资。约翰·皮尔庞特是其父亲的独子,1860年代后一直在纽约经商,作为父亲公司的美国代理并独立地从事证券融资。约翰·皮尔庞特的面相有个特点,鼻子特别大,此事后面会再叙及。另一位人物不是美国人,他叫谢尔盖·维特(1849-1915年),俄罗斯沙皇尼古拉二世的财政大臣。说来话巧,两位人物发生了一次人生交集。1905年日俄战争后,在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的撮合下,日俄代表在美国东北海岸小城朴茨茅斯举行和谈,维特出任俄方首席谈判代表,他在和谈结束后前往纽约,与美国众多政治和社会名流会见,其中受到摩根款待。维特在自己的《回忆录》对此给予详细记述,其中提到两件事情。

一是摩根说,未来俄罗斯需要发债时,请积极考虑来美国市场;如果来美国,请不要去找犹太银行家,而是找他这样的美利坚银行家。后面会解释“犹太银行家”。摩根举办了形式多样的招待宴会,努力拉近与维特的关系。两人的个人接触一度达到十分亲近的程度。维特由此提到第二件事,即当他发现摩根的鼻子有问题时,主动私下建议说,他认识柏林一位名医,可推荐摩根前往治疗。摩根听到此话后立即回复说,你说的那个名医我认识,但我不会去治疗,因为纽约人都知道我有这个面相。如果我去治了,把这个特征消除了,回来后纽约人会骂我,说我“改头换面”。摩根的意思是,他已经是一位公共人物,在公众面前已确立了一个形象,对此不能轻易去改变。

这虽然是一件个人形象事情,但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个人名誉或信誉问题,而这个问题关系到投资银行的行为特征,后面我们将再回到这个问题。

这里先归纳一下华尔街投资银行的来源。一般认为投资银行在美国有四个起源。

第一是内战期间出现专业化公司推销联邦政府债券,以杰伊·库克公司为代表。第二是摩根父亲公司这样的专业化跨境融资和支付服务公司,此类公司也包括后来的约翰·皮尔庞特·摩根公司,即JP摩根公司。第三是高盛(古德曼·萨克斯公司)一类的票据交易公司,它们在纽约等大城市专门从事短期票据结算服务。第四是一些商人或贸易公司,包括雷曼兄弟以及塞里格曼等。它们在做投行之前大量从事商品买卖,后来转入证券业务。这些人物或企业发迹的一个共同背景是,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美国,在大多数州,当时的银行体制不允许银行设立分行,而且也不得跨州经营。此体制被称为“单一银行”,并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

美国投行兴起的另一个背景是银行监管限制,即除了不得设立分行或跨州经营之外,监管当局从20世纪初就要求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从事企业股票承销。这项规定显然出于风险控制的动机。该项政策的出台,事实上很有利于投资银行,因为它们当时面临的最大竞争对手是一些大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等。

华尔街投行兴起还有一个历史背景,即纽约州和纽约市拥有若干特殊的地理和经济优势。纽约市是一个口岸城市,国际贸易港,1825年伊利运河建成后,美国中西部五大湖区的农产品源源不断地通过伊利运河经哈德逊河到达纽约港,然后输往世界各国。这样,众多国际贸易商人聚集在纽约。纽约州的商业法规长期来一直有着相对宽松的特点,司法体系却相对健全,执法有效且相对公正。纽交所早年成立后,交易一直比较活跃。而且,纽交所附近,场外交易一直生生不息,交易者不仅自订规则,而且热衷于投机,形成了浓烈氛围,吸引了大量富人参与证券交易,也为华尔街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也成为华尔街投行兴盛的一个重要背景。

美国投资银行的组织形式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前一直非常简单,即普遍采用合伙企业制。前面提到的约翰·皮尔庞特·摩根在19世纪最后三十余年先后与两位合伙人在纽约经营。合伙企业有几个特点。一是如果合伙人不变,企业的初始资本金也就基本保持不变,其资本规模在长时间中相对有限。二是实行无限责任制,直到20世纪上半期以前那里很多合伙企业都如此。它们当中有一些合伙企业后来才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三是合伙企业在人事安排上具有灵活性,即可以吸收不出资的合伙人,也就是初级合伙人。现在很多会计审计事务所仍在实行此种制度。为了吸引人才,合伙企业往往会给予员工以高薪和业绩奖励,这也使得它们的内部积累(利润留存)相对少。

美国投资银行在组织制度上转型,始于20世纪60年代,它们中一些那时上市,向公众发行股票。大投行完成上市转型,则迟在21世纪初。最后一家上市的大投行是高盛,它在2005年才完成了向合股公司的转变。上市转型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它们面临资本金不足问题,而在日趋激烈的证券交易市场中,企业资本金的多少逐渐成为一个重要因素。理论上,上市企业可通过股票增发或利润留存增发获得新资本金。就后一点而言,多数投资银行因实行高薪政策而很少能通过利润留存的渠道去增加资本。同时,它们在增发资本方面,力度往往不及商业银行。总的看,投资银行的资金实力主要不依靠自有资本。

20世纪初,华尔街投行分为两派,一个是所谓的“扬基帮”,就是本土出生的投行,包括JP摩根、布朗兄弟、基德·皮博迪和李·希金森等等。布朗兄弟早先发迹于费城,基德·皮博迪和李·希金森则在波士顿。19世纪末,它们陆续都转到纽约,成为摩根的邻居。摩根家族早先亦来自新英格兰地区。另一派即为所谓的“犹太邦”(German Jews),塞利格曼、高盛、雷曼兄弟、库恩·洛布等等全都来自德意志,而且他们的移民时间高度一致,即1848年(当年德意志地区爆发革命)。当时,一大批互不相识的犹太人前往北美,各自从事不同的行业或买卖,发家以后才转向了证券交易。

这两派在经营上有什么特点?“扬基邦”和“犹太帮”尽管都从事证券交易,但他们尽可能避免直接打交道。有时候,他们也组成银团(辛迪加),共同参与某一笔证券承销。银团或辛迪加往往是承销大型证券所必须的方式,因为单个(甚至少数几个投行)都无力一次性承销当时数千万或上亿美元规模的证券(如前所说,这些投行的自有资本金事实上很不足)。

但是,“扬基邦”和“犹太帮”投行人士的政治和政策观点往往很大分歧。前面提到摩根与维特的接触,摩根明确说劝说维特不要使用“犹太帮”。库恩·洛布公司当时的总裁叫雅各布·希夫,是位政治观点非常强烈的人。沙俄国内那时出现反犹倾向,希夫就积极支持与沙俄作战的日本(帮助日本从事国际证券融资)。一战爆发时,希夫等人主张美国参战,而且是站到德意志帝国和奥匈帝国一边。在证券生意上,尤其在铁路公司的证券交易中,两派有时处于对立局面,即各自支持不同的铁路公司,有时又共同参与同一家铁路公司的证券承销。可以说“扬基邦”与“犹太帮”的关系十分复杂,难以简单概括。

投行的划分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大投行和小投行。前面提到名字的都是大投行。它们之外,当时的美国(包括纽约州和华尔街附近)还有很多小投行。后者分散在各个城市,包括芝加哥、旧金山以及南部城市。这些小投行多为个人企业,有的也是合伙企业。它们也从事证券承销,单笔交易数额一般在500万美元以下。1912年,美国成立投资银行家协会(IBA),这个协会运营至今。当时说,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要有实缴资本金5万美元以上并从事证券买卖,不管是国民银行还是信托公司抑或私人银行,不管是银行还是普通合股企业都可以成为该协会会员。美国金融史学者认为,20世纪初全美大约有1000家的机构可称为投资银行(马克汉姆《美国金融史》第2卷第9页)。值得一提的是,那时美国的投资银行中,一些机构来自英国、法国和德国等,其中,来自德国的投行并非前面说的“犹太帮”。

可以将当时美国投资银行经济行为的特征概括如下。首先,它们的主营业务是从事证券定价。证券不是实物资产,普通人难以定价。证券也不是普通的银行信贷和金融产品,而是可交易的金融工具。如何对证券定价,尤其是当时不断涌现的新企业及其新证券(股票和债券),必须依据专业化的金融知识以及历史数据库来进行系统化的分析。投行人士需要掌握有关市场环境和行业动态,需要收集企业的财务和经营信息并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和历史纵向分析,认知证券市场的供给和需求。证券(尤其企业证券,此不同于历史上早已存在的政府债券)作为一种可交易并且复杂的金融工具,需要由专业人士来提供专业意见。其次,投行从事证券承销。承销的含义是,如果在证券销售过程当中出现认购不足的情况,承销人(尤其是主承销商)必须使用自有资金来认购。此制度安排对投行提出了若干重要要求。一是它必须确立自身的声誉优势,即不能面临认购不足时出现“退缩”,将责任推卸给发行企业或其他机构。倘若如此,该投行将不再受到发行企业的欢迎。二是投行须为每笔大型证券融资筹措足够多的资金,即它必须拓展广泛的市场网络关系,与同行业中的其他企业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和境外投资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正因为如此,前面说的银团(辛迪加)是投行惯常采用的证券承销模式。三是它必须具备承担风险的经济能力以及预防风险的知识能力。

关于银团(辛迪加),这里有必要多说几句。我们已经清楚,由于大企业的涌现以及它们对证券发行的巨大需求,从过去到现在,任何一家投行通常皆无资金实力单独承销证券,银团是它们的必选。银团方式,一有助于克服单个投行的资金不足,二来还可用于风险分担(当然也有信息分享的作用)。过去许多人认为,银团(辛迪加)是垄断的一种形式,它的出现就是垄断化的表现。美国政府一度也是这么认识。1947年美国司法部指控摩根·斯坦利等十多家投行,认为它们的银团(辛迪加)做法有三处违背了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

一是“沿袭传统”,即如果一家投行参与了辛迪加,它便会在该项目的后续业务中一直做下去。二是“遵循先例”,即如果在一个项目中参与者已经组成银团,未来再有类似项目时,同样的参与者也会组团。三是“利益均沾”,例如,一位主承销商邀请了某一投行参与银团,比如说摩根邀请了库恩·洛布,那么未来,库恩·洛布在类似项目上担任主承销时应邀请摩根参与,不管他们之间是不是有其他观点上的严重分歧。简言之,投行在证券承销业务中明显存在“抱团”倾向。

但是,是否应当将辛迪加或这种“抱团”行为当做垄断的同义语?显然,关键在于这些辛迪加或“抱团”倾向是不是具有显著的排他性,即是否允许新投行或外来投行也参与到证券承销中来。历史地看,在美国投行业中,排他性是隐性的,而且是非持久性的。几乎每个时代都有一些新来者出现在投资银行界,包括外来的金融机构。后面还会论及这个问题。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投行与其他一些行业有相似性,包括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甚至也与医生行业接近。这些行业都属于专业化服务,都是客户导向。大投行更像是组成了自己的“俱乐部”,在里面,竞争是不公开的,但不能说不存在。俱乐部有门槛,普通的外行人士很难进入,但高门槛也不能档住有实力的新来者。大家都从事“高级金融”,“圈”里的流行文化是“彬彬有礼”,拒绝面对面头碰头的拼杀。但是,从长远观点看,俱乐部的会员各自都有自身的问题,有时也会面临生死存亡。新陈代谢在所难免。

华尔街大投行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它们在国际国内都有广泛的代理关系网,摩根在英国,所有的“犹太邦”投行在欧洲大陆(尤其德国),都有各自的关系网。德国在20世纪初已成为欧洲第一大经济体,经济规模超过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所以,某种程度上,“犹太邦”投行的国际网络优势已可媲美于“扬基帮”投行。

华尔街投行还有一个行为特征,即它们都是单向持股或控股别的企业,但不接受别的企业持股或控股于自身。例如,20世纪初,JP摩根公司持有美国钢铁公司(US Steel)股票,但后者反过来并不持股于前者。这个原因如前所说,JP摩根公司是一家合伙企业,它不可能允许一个非合伙人来持有自己的股份。这一点,美国投行与德国的合股大银行有显著区别。德意志帝国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出现了几家以柏林为总部基地的合股大银行,包括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这些大银行,一方面持股于德国的大企业,另一方面也接受那些大企业对本银行的持股。例如,德意志银行持股于西门子公司,反过来,西门子公司也持股于德意志银行。它们之间形成了双向持股的关系。在德国,由于这种双向持股关系,银行与企业之间结成了长期的紧密合作关系。而在美国,此关系模式不存在。有人认为,双向持股模式使德国的产融结合更加紧密(意思是产业界与金融界的合作关系更加融洽),而华尔街投行的单向持股模式则使得美国金融界对实业界的单方面控制更加突出。对这种说法,需要辨析一下,后面会再回到此问题上。

美国投行的另一个特色表现在法律层面上,即沿用普通法(习惯法)传统。它们不需要注册为州银行或国民银行,但却可以接受大额存款,尤其长期委托存款。它们的商标中不可以出现银行(bank),但在日常交往中常常自称和他称为“银行”。这个传统的实际含义是,在20世纪上半期以前的很长时间中,投资银行在美国很少受到监管,它们有很多经营自主性和自由,对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的使用几乎没有任何政策限制。当然,20世纪后半期以来,此种情况有很大改观。

现在将前面讲的几个情况联系在一起。(1)20世纪初的美国投资银行全为合伙企业,可持股于其他企业和金融机构,但不接受其他企业和机构的持股。(2)它们在证券承销业务中广泛使用银团(辛迪加)方式,并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结成伙伴关系网。(3)它们接受客户大额和长期存款,并在资金使用(投资决策)上具有高度自主性。将这几点合在一起,似乎不难认为华尔街大投行俨然已成为20世纪初美国经济中的“金融寡头”。

事实上,20世纪初美国已有不少人士这样去称呼大投行和大商行(以及其他一些大型金融机构)。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1901-1908年在任)在担任新泽西州长时公开抨击“金钱托拉斯”(money trusts)。当时,托拉斯(trusts)已被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认定为非法行为,该词本身也已在当时美国社会中成了“政治不正确”的用语。在罗斯福总统任期内,纽约州和联邦政府(国会和司法部)分别采取了一些行动,针对JP摩根和国民城市银行(“花旗银行”的前身)等金融机构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取证,并陆续出台一些加强金融监管的政策措施和立法建议。

关于华尔街大投行为何能成为类似于“金融寡头”那样的超级经济势力,当代经济文献中有一个解释,即它们在证券交易和跨境融资业务中突出地发挥了声誉优势的作用。有研究者认为,在证券交易和跨境融资领域里中,一直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即确保合约执行。但正是在这个领域中,违约诉讼和执法成本非常高昂。这是一个新行业,如果商家与其客户大量发生诉讼,这将消耗商家的资源,它们的生意难以扩大。避免诉讼或商业纠纷的一个办法是商家确立自己的声誉优势,不仅让客户都自觉遵守合约,而且相互之间往往采取“友好协商”的办法来执行合约。因此,声誉成为它们的“第一生命力”。借此,它们的生意也就越做越大。而且,声誉也成了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的一个壁垒。前面提到摩根宁愿“歪鼻”也不去治疗的根本缘故,与此事有关。

在国内政治层面,所有大投行都十分重视“公关”,与各级政府官员和立法司法机构保持良好关系。20世纪初,投行大佬们经常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见解,但在后来,随时间他们越来越“学乖”了,努力保持“政治中立”,不得罪两党,或者说哪一方都不愿去冒犯,不再做任何“一边倒”的举动。而在国际交往当中,他们事实上会同时与很多国家发展关系,不管这些国家实行什么样的体制或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前面提到的JP摩根公司,以及其他华尔街大投行,20世纪初同时与沙俄政府和日本政府做生意,尽管两国1905年发生了严重冲突。华尔街投行总体上看是“两边押注”。这与许多大企业的行为实质上是一样的,即相对于自己的政治见解,他们将生意(经济利益)视为第一位。

在刻画了华尔街投行以及概括了它们的行为特征后,我们可来看一下它们的历史作用。我将之简述为华尔街投行的八大历史作用。对其中一些作用,过去我们了解不多,因为这些东西在以前的中国经济中不存在。现在的中国经济已有了许多类似的机构和类似的情形,因此我们可以从新角度来重新认识一下。

第一,华尔街投行为大企业成长提供证券融资支持。证券支持与银行信贷不一样,前者有规模经济的门槛。单笔银行信贷的数额可大可小,可多可少。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一笔银行信贷少可为几千美元,多可为数百万美元或更多。就证券发行而言,单笔资金通常为数百万美元。铁路在当时是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规模经济效应非常显著。那时有个说法,铁路经营要有利可图,线路长度至少500英里(800公里)以上。显然,这种规模的经营活动,普通银行信贷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且不说其中涉及的风险控制问题)。19世纪最后30年正是美国大企业涌现的时代,证券融资由此登上金融发展舞台的中心。华尔街投行的兴起真算是“应运而生”,为美利坚诸多大企业的成长提供了融资服务作用。正因为如此,许多美利坚大企业(包括制造业企业在内)得以利用较便宜的资金,或者说获得了“便宜资本”。从经济学角度看,这实际上加速了这些企业的资本深化过程,即对资本的利用增长快于对劳动的利用。

在19世纪美国,劳动成本高于欧洲,其经济发展自然要求更多地使用资本并以此去替代劳动。但对资本的需求增加以后,如果其他事物不变,资本的价格会升高,使用资本的成本便会增加,而这显然不利于资本需求。因此,可以认为,投行的涌现,以及与此相伴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帮助美国经济克服了这个障碍。数据显示,在19世纪,美国大企业的资本回报率低于小企业。这个事实很可能说明,这些大企业正因为较多地使用了资本,使得它们的资本回报率低于中小企业。而且,还有数据显示,合股公司的资本回报率低于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而这与前述情况很接近。可以说,由于投行和证券市场的兴起,美国资本市场(金融市场)上事实上出现了两个板块,一块是大企业可以独享的证券资本市场或长期资本市场,另一块是中小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在内)所面对的有限的金融市场,其中几乎不涉及证券。中小企业面临融资成本较高的资本市场,它们对资本的使用当然相对少于大企业,资本回报率在两者之间出现持续性差别也就“顺理成章”。

第二,华尔街投行积极主导并购企业并购,推动美国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这方面有两个典型事例。一是1901年摩根推动合众国钢铁公司(前述“美国钢铁公司”)的创立。这家公司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家“独角兽”企业,当时市值为14亿美元。借此,全美钢铁行业得到整合,美国跻身进入世界钢铁大国的行列。二是摩根联合哈里曼与希尔等投行和产业大佬组建“北方证券公司”,力图借此重组全美的铁路业。这次,他们的计划未获成功,被西奥多·罗斯福政府否决。上述两桩事例都是投行主导企业整合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表现。类似的事例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还有许多,那时也正是美国经济中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

关于华尔街投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值得补充说明一下,即为何欧洲国家未出现相同的情况。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许多欧洲国家经历着与美国相同的加速工业化进程,也存在产业结构调整的问题。但是,在欧洲,不仅很少有像华尔街投行这样的金融机构,而且也没有美利坚式的企业并购浪潮。从根本上说,这乃是因为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与美国不一样的经济政策。德国等国直接将铁路干线国有化了。当时的法国虽然没有实行铁路国有化,但对铁路线路建设和经营活动一直推行“中央计划”。英国(联合王国)表明上看起来实行与美国一样的“自由放任”经济政策,实际上对包括卡特尔在内的企业联合(半垄断化形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卡特尔在美国自1887年通过“州际商务法”后就成为非法了。简言之,在许多欧洲国家,政府事实上主导了一些产业和企业的调整,而在美国,这样的事情主要留给市场去做,而这就为大投行发挥作用提供了机遇。

大企业成长后,经济结构调整遇到新问题。对此,人们的认识慢于现实的发展。19世纪末美国经济学家戴维·威尔斯(David Ames Wells,1828-1898年)指出,在过去的完全竞争条件下,企业依照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关系来进行调整,即发生亏损后就退出市场;但是,大企业兴起后,这个规则不再适用了。当企业的收益已经不能覆盖成本并发生亏损时,企业不再主动退出市场了。前面说过,大企业的一个特点是大量使用资本,拥有大量固定资本投资。对这些企业而言,即便一段时间出现亏损,它们仍会继续经营,绝不考虑主动退出。卡内基是钢铁大王,视钢厂为自己的生命,怎么可能主动退出钢铁业?如果发生亏损,他一定会想方设法来弥补和扭转。此点与今日中国经济有可比性。中国经济中出现了不少“僵尸企业”,似乎没有一家这样的企业会主动选择退出。

大企业“僵尸”后不主动退出,经济上有个合理解释,即它们面临大量固定资本(“沉淀资本”),只要营收勉强维持可变成本支出,它们就不会退出。但是,从行业经济的角度看,一些“僵尸企业”的确应该退出。既然美国政府在这件事情上不作为,既然许多大企业已经大量使用证券市场(即有着对证券融资的依赖关系),既然证券投资者对大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及相关的投资回报产生了强烈诉求,那么,就有可能利用证券融资的优势地位去推动企业整合。前述JP摩根公司主导“美国钢铁公司”的整合和创立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事例。在此案例中,钢铁大王卡内基被买断,摩根则代表了行业外的力量。换言之,这是一个“外来角色”对业内人士的改组,是“外力”推动和“外力”主导。

第三,华尔街大投行扶植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兴起,不自觉地成为“两权分离”的推动者。两权分离就是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主要表现在大企业的治理结构变化中。19世纪末以前,在美国,绝大多数企业的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的所有者,那时很少有“两权分离”。老板不会轻易同意放权。也就是说,“两权分离”不会依靠企业内部的动力去实现。与“僵尸企业”的改组一样,两权分离主要也依靠了外部力量。JP摩根主导的多次企业重组客观上推动了“两权分离”。一个事例是通用电气公司的组建。该公司前身是爱迪生创办的企业。爱迪生是发明家,组建了数家公司。摩根为他提供过资助。后来当摩根和爱迪生本人认为这个行业需要重组时,携手组建了通用电气公司(GE)。通用电气公司成立后,摩根公司大量持股并有很大的影响力。出乎爱迪生的预料,摩根等提议让职业经理人出任总经理,爱迪生不再担任。爱迪生事实上从通用电气“出局”了。此后他便去做自己的小公司,与通用电气公司不再有瓜葛。另一事例是前面提到的合众国钢铁公司(US Steel)。该公司由摩根和其他一些投行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买断钢铁大王卡内基,后者拿到一张4亿美元支票出走,余生便做专职慈善事业。合众国钢铁公司聘请了职业经理人,即卡内基公司原来的行政经理查尔斯·施瓦布。

这两个事例都表明,在企业重组中,投行看好的是职业经理,而不是那些握有资本所有权的产业大王。在很多事例中,“产业大王”往往企业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障碍或壁垒。要推动产业重组必须买断他们。但谁能买断他们呢?政府是一个可能的角色。但在美国,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很少去扮演这个角色。在欧洲,的确有不少政府去承担了这个职能。在美国,20世纪前半期以前,这个角色主要由大投行担当了。这是它们在当时的一个巨大作用。

投行为何愿意扶植职业经理人?投行显然有自己的考虑和理由。一般而言,职业经理人比产业大王更专业,冒险性却很可能比产业大王们低。当然,职业经理人上位后会出现“委托-代理”问题。对此,投行们积极向职业经理人灌输“股东利益至上”观念。后来的历史进程表明,即在20世纪后半期以来,包括美国大企业在内,职业经理人执掌公司大权以后,逐渐增强了自身利益追求,他们推行了股权分散化,借此弱化股权约束。尽管这是后话,却为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摩根等股权代表们始料未及。从历史观点看,这件事情有些讽刺意味,某种意义上变成了大资本家给自己挖坟墓。马克思好像说过这样的话,资本家是资本主义的掘墓人。两者看来有“异曲同工”之处。这也算是一个悖论吧。当然,这个话题超出今天讨论的范围。总之,华尔街大投行早年的重要作用之一是扶植职业经理人,而他们日益成为大公司大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主导者。

第四,投资银行是早期的风险投资家,积极资助创新企业和发明家。爱迪生和威斯丁豪斯等等都接受过华尔街投资银行家的资助。为什么?首先,投资银行家是巨富,有能力承担个别投资项目失败的风险。其次,如前所说,投资银行的资金来源大都为长期委托存款,不太惧怕流动性风险。复次,许多投资银行家已经认识到新技术风险投资的高回报前景,这是他们在当时的“先知先觉”。华尔街投行在投资科技开发型企业方面一直具有热情和兴趣。而且,还应看到,在美国,不管是20世纪初还是20世纪末,投资银行并未垄断风险投资。除了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后来的多种多样的投资基金,都在做各式各样风险投资。各行各业中还有许多企业家也兼做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的多样化和高度活跃,是美国经济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快速成为世界第一并在此后长时间中一直保持领先地位的重要原因。

第五,推动证券市场调整,为证券投资者理顺公司债券和股票收益的关系。这里有一张图显示1871-1918年美国铁路股票和铁路债券的收益率。1906年之前,美国铁路债券收益率高于股票的收益率,1906-1907年后转为相反情形,即正常情形(股票收益率高于债券收益率)。在证券市场上,股票代表风险投资,而债券是低风险的固息投资。正常情况下,应该是股票收益率高于债券收益率。很明显,从1870到1906年,美国铁路证券的收益率分布是不正常的。为何如此?我猜想,当时的债券和股票投资者非常集中,不像今天有着大量散户(中小投资者)。证券投资者的相对集中,容易出现证券发行者与其代理人或交易商之间发生不规范的交易行为。把债券的利息调高而给股票投资者较低的回报,很可能是当时市场博弈的一个结果。从发行人的角度看,他们的确没有义务给股票投资者较高的回报,如果市场纪律没有强制要求他们这样做的话。美国证券市场全部股票交易量(不仅仅是铁路公司股票)在1907年以前基本不增长,或许反映了股票投资者对低回报的不满意和冷淡态度。1907年以后股票交易量的上升则表明股票投资者的兴趣和热情变化,而这与股票收益率升高明显相关。

1907年是金融危机之年。那一年,JP摩根公司在美国金融市场上的作用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我们现在不太清楚当年及前后投资银行在美国股票市场上的具体作为,以及美国股票市场投资者发生了什么样的构成变化。可以确认的是,投资银行同时是债券投资者和股票投资者利益的代表。或许,由于股票投资者的较快增长趋势,投资银行增多了对股票投资者利益的“关照”,由此,证券市场也相应强化了对证券发行人的“纪律”约束。

第六,华尔街投行实行优中择优的人才政策,促进了知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拉大了收入差距。证券投资和跨境融资皆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也是资本资金密集型产业,人才薪酬位居各行业之首,也许只有医生行业可与之媲美。但医生行业是“零售型”产业。他们直接与百姓打交道,而且从事“救死扶伤”事业,人们对该行业的高收入并无多少抱怨。投行就不同了,尤其华尔街大投行。它们聚集在一块狭小街区,只做批发大宗金融交易,又有不少神秘性,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反感和指责。

前面已经提到,人才高薪酬是投行业的惯常政策和现象。首先,各大投行之间存在着人才竞争。其次,高级人才存在出走可能性,相当于持牌医生随时可独立行医一样。前面提到,美国一直到20世纪初以前,投行依普通法从业,不需要注册,有形门槛比较低。声誉算一道无形门槛,人才高薪实际上也算一道无形门槛。复次,薪酬机制与业绩挂钩,而由于存在行业门槛,各大投行的业绩往往极其“卓越”。总而言之,投行的发展壮大实际上拉大了行业经济差距和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此外,前已提及,投行支持了大企业发展,而大企业高管也是薪资丰厚。整体而言,美国社会各阶层的收入水平差距自19世纪后半(加速工业化时期)就开始出现了。此时期也正好是进步主义运动的兴起时期。进步主义者纷纷将“金融寡头”当做抨击对象。而且,这个时期恰恰也是通货紧缩时期。在此时期,钱更值钱,而且钱在社会上好像变少了。可是,人们却看见华尔街大投行(“金钱托拉斯”们)似乎有用不完的钱。1907年金融危机时,摩根和洛克菲勒等人出手阔绰救助一些困境中的金融机构,报刊大肆宣扬他们富可敌国的财产。人们对他们的负面看法也就急剧膨胀起来。

第七,华尔街大投行和几家大商行,在1913年美联储成立之前,一度在美国金融市场上发挥准央行的作用,成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因素。所谓“准央行”,指它们能够在短时间之内调拨大量现金并用于对遭受冲击的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当时实行金本位制,即贵金属通货体制,现金(金银铸币)是维持纸钞(银行券)信心的物质基础。在这种货币体制中,哪一家金融机构具有短时间筹措大量现金的能力,它就是金融市场上的“大佬”或无冕之王。事实上,在当时的欧美国家,每个国家流通中的贵金属都很有限。真正能做到运筹帷幄的金融大佬只是那些拥有广泛国际关系网络的大投行(大不列颠联合王国中就是伦敦的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s)。它们的国际筹资能力甚至强于主权政府。

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储备法》,组建了美联储。这当然是出于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根本目的,但有部分原因也是防止大投行大商行的势力过于强大。美联储组建以前,华尔街大投行和大商行的势力不断扩张,社会触角四处蔓延,政治影响力也日渐显著。任由这种情况继续下去,真有可能出现私人金融机构吞噬整个政治过程的危险。1913年通过的《联邦储备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这种趋势的反抗和制衡。

第八,华尔街大投行促进美国经济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紧密联系,协助美国由国际债务人转变为国际债权人。摩根为代表的“扬基帮”大投行以及后来壮大的“犹太帮”投行都拥有广泛的国际金融关系网。他们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以前,代理多家美国铁路公司前往伦敦证券市场发行债券,借入大量国际资金。1890年代以后,华尔街投行开始为外国政府和外国企业在美发行证券提供服务。至20世纪初,美国从国际债务人变成了国际债权人。投行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们是连外融内的典型国际金融中介。

顺便一提,投行之外,美国金融机构最早的对外投资,始于人寿保险公司,约在1880年前往瑞士开设分号。其后是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它于1891年在欧洲设立子公司。相比之下,美国的银行在海外发展方面起步甚迟。其中缘故是各州立法和国民银行法皆不允许银行在海外开设分行。19世纪最后十年,是美国进入“帝国主义”的时期。一些金融机构和投资人摩拳擦掌,努力绕过现行法律的限制,在海外设立金融门店。为此目的,一些人士于1901年注册成立“国际银行公司”(International Banking Corporation),该机构在美国国内没有门店,因此不算是一家本土银行,因而可在海外(亚洲和欧洲)设立门店。在香港,该机构分行的中文名为“万国宝通银行”(此中文名沿用至今并流行于美国一些城市唐人街区的门店);在上海,中文名为“花旗银行”。1913年《联邦储备法》通过后,对本土银行设立海外分行的限制开始放松。国民城市银行在此领域率先动作,于1914年在阿根廷开设分行,并于1916年收购IBC且接管其所有海外分行。此后,国民城市银行在中国大陆就称为“花旗银行”并沿用至今。与IBC类似的另一美资机构Equitable Eastern Banking Corporation(公平东方银行公司,其母公司为“公平信托公司”)于1920年来香港和中国大陆设立分行,在中国大陆的分支机构取名为“大通银行”。该机构后来被摩根家族控股的切斯国民银行(Chase National Bank)收购(1930年)。切斯国民银行的中文名此后就是“大通银行”。今天,这家超大型持股公司的中文名为“摩根大通集团”(JP Morgan Chase),其投行分支中文名为“摩根大通”(J.P.Morgan),其商行分支中文名为“大通银行”(Chase Bank)。他们显然迷上了“大通”这个中文词语,而它与所对应的英文词其实毫无关系。

以上是关于华尔街投行(尤其是大投行)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历史作用的概括。过去,知识界强调它们的垄断性或垄断作用,相对忽略了其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和影响。今天,联系中国经济的现实,我们必须重视包括投资银行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对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离开金融机构,经济结构的调整往往会偏离市场化基本方向。这算是弥补一下历史认识。

下面重点剖析一个相关概念,即“金融资本”。“金融资本”概念与华尔街投行有关系。在中文里,“金融资本”一词用得非常广泛。英文“金融资本”是finance capital,读者一见便知其有特定含义。它不同于financial capital,此词的中文对应是“财务资本”,在会计学里指非实物的资本金,或者说货币形式的资本金。两个词语非常接近,但含义迥然不同,绝对不应混淆。

“金融资本”由奥地利-德意志理论家兼政治家鲁道夫·希法亭在1910年著作《金融资本》里提出。那里他提出了几个有名论断。

第一,银行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由原来提供短期资金向提供长期资金转变。

第二,企业能否获得长期资金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由于银行是长期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所以企业日益依赖银行。希法亭还说,证券市场也已由银行控制。

第三,经由银行投入产业的货币资本就是金融资本。这是什么意思?他有两层意思。一是指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投入企业的创办资金,即前者持有后者的股份(股本资金)。这是狭义的金融资本。二是,金融机构(银行)对企业和社会机构的广泛持股使金融机构成为垄断者,并高升至社会权力的顶峰。有了“金融资本”后,社会经济形成金字塔结构,塔尖上盘踞着大银行或大金融机构。希法亭认为德意志帝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是世界上垄断化程度最高者。

第四,在经济中占据垄断地位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全面左右国家的内外政策。

他的观点有些一看就知不符合事实。例如“银行已由原来提供短期资金转变为提供长期资金”,显然不符合19世纪工业革命完成以来的英国经济和金融发展事实。早先的不列颠银行全方位向企业提供短期和长期信贷,19世纪后半期后,它们日益转变为仅提供短期信贷。类似情况也发生在法国。这种趋势与希法亭的概述恰好相反。

在美国,华尔街投行和证券市场投资者向大企业提供长期资金,但这并非由它们早先仅提供短期资金转变而来。除了投行和证券市场,美国有着成千上万的银行(州立银行和国民银行),直到20世纪它们一直从事短期资金信贷。

的确,在加速工业化时期,企业能否以及在多大规模上获得长期资金(资本)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企业的长期资金不都来自商业银行,也不完全来自投资银行。19世纪下半期,欧美国家的大企业都有机会去证券市场发行债券和股票并募集长期资金。大企业长期资金的来源多样化日益成为一个趋势。在此点上,希法亭说证券市场由银行控制,最多仅适用于德意志帝国或部分欧洲大陆国家。英美证券市场不是这样。因此,希法亭的观点与事实有显著出入。他说,德意志帝国和美利坚帝国是世界各国经济中垄断程度最高者,这个似乎基本正确。但如前面所说,无论在20世纪初还是以后,德国的银行金融体制与美国有重大区别,希法亭对此却有严重忽略。后面再回头评说一下希法亭的第四点看法。

围绕希法亭的“金融资本”概念以及其他人士所提出的观点,20世纪初理论界提出了三大问题。第一,金融业是否出现了集中和垄断化趋势,或者说是否出现了超大的全能银行(或者说混业经营已经成为金融业的主流)?第二,大金融机构是否控制了大企业和各个重要产业?第三,大金融机构是不是控制了政策决策?

快速地简述一下。关于第一个问题,20世纪初金融业确实出现集中趋势。就美国而言,20世纪初,银行的集中趋势主要出现在少数大城市,例如纽约和芝加哥。纽约国民城市银行(国内现在普遍称之为“花旗银行”)那时有位总裁詹姆斯·斯蒂尔曼,任职于1891~1908年,前后近20年,期间大搞跨业经营,涉足于公司金融、投资银行和国际银行等领域。此期间国民城市银行的资产增长10.03倍,年均增长13.6%。1908年该银行占全美银行资产总额的1.7%(可联想国内银行业总资产中,最大银行占比为10%)。但是,那个时期美国经济中银行数目保持增长,变动的仅仅是少数大银行的资产份额。换言之,“集中化”趋势主要指大银行的较快增长,非指大银行兼并小银行或者大银行在地域范围上扩张(银行间兼并和地域扩张主要出现在19世纪中期后的英国以及部分程度上的德国)。

斯蒂尔曼领导下的国民城市银行一度凸显追求混业经营的严重倾向。如果任其发展,美国金融中也会出现全能银行。但是,在美国的经济制度环境中,这明显具有不可持续性,会给银行体系带来严重的流动性风险。有鉴于此,美国政府作出了反应。联邦政府财政部下属的货币监理署(专门负责监管所有国民银行的机构),在1908年明令禁止国民银行涉足企业股票,由此阻断了商业银行演变为全能银行或进入投资银行的势头。如果没有这个政策,美国的一些商业银行很可能真会演变成像德意志银行那样的全能银行。事实是,此事在美国没有发生。

第二,关于大银行与大企业的关系。前面提到摩根主导铁路和钢铁公司的重组,以及电气行业的重组。JP摩根公司参股并控股许多大企业,它还有一个关联网络,即它持股于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再由这些金融机构去持股有关企业(商业银行则主要提供短期信贷和票据服务)。通过此种方式,JP摩根事实上持股和控股很多企业。约翰·皮尔庞特·摩根及其高级合伙人,1907年左右,一个人可以同时兼任三十多家企业的董事,这是人们称他们为“金钱托拉斯”的缘故。

但这不是图画的全景。首先,摩根等投行事实上并未控制所有重要产业。石油业即为独立于华尔街投行的一个典型。20世纪初,部分石油业(炼油)由洛克菲勒通过新泽西组建的信托公司(托拉斯)来控制,该机构没有使用证券融资,全靠自己掌握的金融资源来进行整合(炼油及其制品销售当时的现金流十分良好)。老洛克菲勒独立于任何投行或商行,他兴盛以后反倒控股了若干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这是20世纪初的情况。

其次,更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发展,如前所说,20世纪初以后,大企业股权结构出现分散化趋势,不仅投资银行的股份被稀释了,其他一些机构投资者的股份也被稀释了。这些机构投资者包括人寿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后来的养老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等等。相比这些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在企业持股中的地位越来越轻了。当然,这主要发生在20世纪后半期。回过头来看,以前的人们或许过度强调了投资银行对企业的持股,不仅认为这是体现“控制”的关键链条所在,而且认为它一成不变,是投行在持久性地控制企业。

这里还需要联系到另外一个概念,即“财团”。以前经常有人说美国“八大财团”“十大财团”等等,并将之视为垄断组织的别名。这些词语或许在一定时期有一定的事实对应,但远不是固定不变的格局。前面提到的“摩根大通集团”是世界性巨型金融机构,但摩根家庭成员对它的持股能有多少呢?该机构在所有重大事务上都要听取摩根家庭成员的指示?现实中,人们更常用的词语是“利益集团”或“关联交易”等等。对待这些,20世纪初的立法远不够完善,说那时存在“财团”或许有一定道理。但在当代,所有“利益集团”和关联交易首先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中。

第三,如前所说,大企业自20世纪初以来出现了两权分离趋势,所有权不再简单地意味着经营权。在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追求下,“内部人控制”的情况越来越突出了。面对如此情况,前述JP摩根公司自己以及通过大量关联公司广泛持股控股于美利坚众多企业,真能实现其“控制”目的吗?

第四,20世纪初,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确存在立法滞后的情况,对金融业,尤其是证券交易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松弛。在一些东亚国家,由于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政策因素,出现了“财阀”。人们对此深恶痛绝。金融监管立法后来逐渐引入了新理念,并有了新风尚,这就是强调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内幕交易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信息透明,阳光交易,实行公开的拍卖招标制度,并且反垄断。这些新措施的实施,使得“财团”等概念很大程度上过时了。

最后,关于“金融资本”控制政治和政策决策问题再谈一点看法。华尔街投行长期以来有着对美国政府政策决策的浓厚兴趣,尤其对其对外政策有着强烈关心,这早已是公开的秘密。这乃是因为它们有大量海外生意,国际局势及其变动时时刻刻影响着它们的资产负债表。两个重要机构皆与华尔街投行有密切关系,一是对外关系理事会(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二是三边委员会(Trilateral Commission)。但是,这不意味着华尔街投行关于对外政策的意见总是一致的。前面提到,“犹太帮”和“扬基帮”在一战时期在若干重要问题上的看法就有严重分歧。甚至有时出现一些金融机构(包括大企业),不顾政府的对外政策,坚持在敌对国家或“非友好国家”从事经营,或者在两个对峙的国家同时做生意。它们并不总是与政府的对外政策保持一致。

我不是对外政策的专家,美国所有多位此领域专家,但我认为美国这样的大国其对外政策决策十分复杂,不仅会远远超越某个行业的利益诉求,而且早已受到公众舆论和意识形态的重要影响,更不用说决策者们对安全等问题的战略性考虑了。美利坚合众国的一些重大对外政策决策远远早于华尔街银行,例如门罗主义。华尔街大投行兴旺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你不能说它们影响了早于其存在的事物。

华尔街大投行兴盛后,当然也在一些事情上影响了美国政府的对外政策。前面提到,华尔街投行助力美国成为国际债权人,此事发生在一战前夕和一战期间。一战期间,英法政府(尤其英国政府)大量向美国借钱,不是向美国政府借钱,而是向华尔街投行,由后者代表它们去发债。华尔街投行由此成了美国债权人的国际代表。一战结束后,英国政府面临高额债务,向美国政府申请豁免部分债务,美国政府说我没有这个权利,得去征求摩根等私人机构的意见。我看到的一份材料说,私人部门的回答是不减债(此事有待于具体核实)。有人说,美国债权人的不让步在一定程度上是英法坚持德国高额赔款的因素之一。“凡尔赛和约”及其后续条款给德国施加了巨大的战争赔款负担,而这又被认为是最终导致二战爆发的重要因素之一。华尔街投行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并发挥了何种作用,或许历史学者们还得深入探究一下。1920年代初,魏玛德国爆发超级通货膨胀,其国际债务需要重组。英法等国派出了官方代表,美国政府派出的代表则是银行家,摩根本人(约翰·皮尔庞特的儿子)也参与其中(此事的部分缘由是美国政府未签署凡尔赛和约,但美国却是当时世界的最大债权人)。两战期间美国政府的“欧洲重建”政策及作为就这样与私人金融部门发生了“亲密”的关系。但如果要从中推论说,美国政府的欧洲政策已被金融机构所绑架,显然是很大的夸张。

在今天美国的国内政治过程中,利益集团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华尔街投行、华尔街证券界或纽约大金融机构,充其量仅为其中之一。“金融资本”这个概念不成立,以“金融资本”来指称的金融利益集团也无法左右哪怕是像美国这样的国家的对外政策。

快速小结一下。

第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华尔街投行的兴起支持了诸多美利坚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如无技术进步创新和社会政策的限制,那么“赢者通吃”的现象在所难免。如果出现这个局面,结局很可能是大投行被大商行吞并,大商行将一统天下,但这个事情没有发生。

第三,世纪之交的美国银行体制未允许商业银行做大做强,却给华尔街大投行留下发展空间。第一波企业并购浪潮为华尔街投行的壮大提供了发展机遇。

简言之,20世纪初世界金融发展上出现三大特色金融体制:一是不列颠全国性的合股银行,它们以从事短期信贷为主,商人银行则从事证券交易和跨境金融;二是德意志全能银行,它们无所不做,从银行到证券交易到人寿保险等等;三是美国的华尔街投行,它们从事复杂的证券交易和跨境融资业务,同时在国内并存大量的“守本分”的商业银行。

关于“金融资本”概念。这个概念的提出产生了重要影响,的确提示了垄断化风险。但这个概念在事实判断上有错。首先,美国并没有出现希法亭所说的全能银行,他把美国等同于德国,这是对两国金融体制的混淆。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德金融体制可以说有天壤之别,但希法亭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其次,德国的全能银行与企业是双向持股关系,不是大银行对大企业的单向持股。希法亭对德国本身的判断都不准确。复次,希法亭说银行控制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此点完全不适用于英美等国。

联系现实,略做一些展望。第一,华尔街大投行支持了大企业及其海外扩张,在一定程度上是当时美国国际经济利益的一个代表,因而对美国当时的对外政策有重要影响。第二,随着技术进步和创新,美国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关系日益多样化,海外经济利益的代表也就相应多样化了。华尔街大投行不再是美国海外经济利益的唯一代表,有时甚至不是重要代表。第三,华尔街是美国精英经济行业的象征,但它无力阻挡进步主义和民粹主义浪潮的兴起。在国内政策过程中,民粹主义的影响力或许更大?在对外政策领域,民粹主义与精英主义在许多问题上正在进行较量,而且精英主义者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也分歧明显。这是我个人的一些观察。谢谢各位,我非常想聆听几位评论嘉宾的批评指正。

主持人:马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感谢贺老师,我觉得很多人和我一样,可能还沉浸在贺老师的精彩的报告中,感觉还意犹未尽,那么我们之后还有机会。我觉得贺老师的整个的报告可以说是深入浅出,旁征博引,既有理论,也有实践的例子,把华尔街的整个的历史发展的起源,包括它的八大的作用,以及对于金融资本概念的辨析,包括金融资本的影响,以及整个的我们对于金融资本如何影响美国的对外关系都做了一些我觉得非常精彩的报告,我觉得对我本人对大家也有非常大的启发,那无论是对于我们做理解美国国内的整个的投行的系统,因为其实贺老师从历史的角度,包括摩根,包括高盛,包括金融危机之前雷曼兄弟这些投资银行其实一直都是持续存续的,那包括它们对政治的影响,其实在现在我觉得在当下的讨论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甚至说我个人觉得比历史上的任何时候都有更重要的意义,而且因为美国本身投资银行的发展,华尔街高度的发达,其实对于我们中国,我们现在提新发展阶段搞资本市场的改革,我觉得借鉴意义都非常的大。

(文字整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外国语学院2019级舒娅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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