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杭州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截屏均为经审理查明的判决事实依据。
1.朱某叫保姆报警。保姆去保姆房拿了手机,走到保姆房外楼道处打了119。
2.火灾过后,在保姆房搜出两部手机。
3.证人证言:保姆在楼下拿着一把榔头(也就是没有拿手机)。
疑点:
依据杭州中级法院的认定事实,刚开始火情不大,朱某不紧不慢,并不急于出门躲避。可我们听到的朱某报警录音,她明明已经万分恐慌了。她如果有时间委托保姆报警,就更应该抓紧时间自己报警。如果保姆在火场可以进出自如,来回三趟之多(出去一趟打电话,进来一趟放手机,再出去下楼报警),朱某连出去一趟的机会都没有。
我们也知道,朱某和孩子们在女儿房。女儿房的卫生间窗户就连接外走廊以及保姆房。这一带并未过火,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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