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施工合同签订前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哪些证件?答:施工合同签订前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四证,分别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于非法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类证件介绍如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 use permit)是政府部门为完善保障城乡居民消防逃生进出安全、户距道路用地规划发展有序、绿化水电基础设施能够顺利开展,配套建设。结合公民的生产生活生存、商业居住生活等长期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应合理地设置建设用地,指导公民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个人生产生活居住等需要,到所在辖区居委会,申请填写《拟建项目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后,经过消防、规划等部门受理审结同意,对社会基础建设、自然生态和他人的生产生活均无影响,可在规划区内或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建设,依法核发的法律凭证、准建手续。
是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拟建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或征用、划拨土地前,是城乡交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拟建项目的申请位置和范围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法定凭证,是拟建单位使用建设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责任人或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区内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2015年3月起,全国停办旧证,统一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1999年12月1日办法的规定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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