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第十九章(中级经济师第十章)(1)

(一)国际贸易理论的演变

中级经济师第十九章(中级经济师第十章)(2)

【提示】克鲁格曼的国际贸易理论是现代贸易理论,其余三种都是传统贸易理论。

(1)传统贸易理论一般不考虑生产规模的变化,或假设规模报酬不变。假设各国生产的产品都是同质的,国际市场是完全竞争的。

(2)规模经济贸易理论认为许多产品的生产都有规模报酬递增的特点,即随生产规模的扩大,单位要素投入能够生产更多的产品,因此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就会降低。克鲁格曼认为,工业产品是类似的但不是同质的,大多数工业产品的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

(二)影响国际贸易的因素

中级经济师第十九章(中级经济师第十章)(3)

中级经济师第十九章(中级经济师第十章)(4)

(三)政府对进出口贸易的干预

政府对进出口贸易进行干预目的主要是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国外竞争者的损害,维持本国的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政府对国际贸易的干预包括进口贸易的干预和出口贸易的干预。具体措施如图所示。

中级经济师第十九章(中级经济师第十章)(5)

(四)倾销与反倾销

1.倾销含义

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确认出口国企业低价销售行为是否为倾销行为的关键是关于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定,确定产品正常价值可依据的标准有:

(1)原产国标准:按相同或类似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的可比价格确定。

(2)第三国标准:按相同或类似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确定。

(3)原产国成本加费利:按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销售费、管理费、一般费用和利润确定。

2.倾销的类型

中级经济师第十九章(中级经济师第十章)(6)

3.倾销的影响

中级经济师第十九章(中级经济师第十章)(7)

4.反倾销

反倾销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是指进口国针对价格倾销这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而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来抵消不利影响的行为。

反倾销税是在正常海关税费外,进口国主管机关对确认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提示1】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提示2】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提示3】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对出口国某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该产品存在着以低于正常价值水平进入另一国市场的事实;

(2)倾销对某一成员国的相关产业造成重大损失;

(3)损害与低价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