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治理近期,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自查自评事项的通知》(银保监统信函[2020]168号)文,附件3《重点关注监管数据及其问题自查统计表(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客户风险、监管数据标准化(EAST)、疫情期间金融服务、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单一机构类)分别要求就132项监管数据(指标)开展数据问题自查,数据跨度时间为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要求就问题类型(错、漏、迟报)、次数、涉及期数、涉及数额、问题描述、原因类型、下一步整改措施逐一进行自查本文从各项存款开始,梳理各类指标中易出现的问题,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存折上余额错误怎么办?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存折上余额错误怎么办
数据治理
近期,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自查自评事项的通知》(银保监统信函[2020]168号)文,附件3《重点关注监管数据及其问题自查统计表(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客户风险、监管数据标准化(EAST)、疫情期间金融服务、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单一机构类)分别要求就132项监管数据(指标)开展数据问题自查,数据跨度时间为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要求就问题类型(错、漏、迟报)、次数、涉及期数、涉及数额、问题描述、原因类型、下一步整改措施逐一进行自查。本文从各项存款开始,梳理各类指标中易出现的问题。
在2015年之前,1104报表中各项存款与人民银行“全科目”口径一致,此后,人民银行调整了存款口径,两者口径之间一直存在差异。2019年,随着资管新规要求结构性存款必须和金融衍生品挂钩,原先未挂钩的保本理财要求在其他存款中统计。本节通过存款品种讲解监管机构和货币当局对外公布的各项存款口径及其之间差异。
各项存款定义对比
相比于1104报表侧重于对贷款统计分类,人民银行金融统计业务制度更侧重于对存款的统计分类。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为适应《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银发〔2010〕240号)的发布,提高统计分类的科学性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在当年“全科目”统计报表(A1411)中修订了存款口径,按产品与交易对手复合分类设置了存款类统计指标,沿用至今。
按照人民银行全科目口径传统定义,存款是指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机关团体、社保基金、部队、住房公积金)、个人、财政部门在保留资金或货币所有权的条件下,以不可流通的存单或类似凭证为依据,确保名义本金不变并暂时让渡资金使用权,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款项,包括临时性存款、非居民存款,但不包括委托存款及委托投资基金。
全科目口径传统定义下的存款和1104报表基本保持着相等和映射关系,但随着人民银行存款口径调整,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2014年12月28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决定自2015年起对存款统计口径进行调整。新纳入各项存款口径的存款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上述存款应计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暂定为零。
1104业务制度并未随其发生变动,依然是按照原口径统计各项存款。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存款。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存款、私营及个体存款、事业单位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保险公司存放、2009年1月1日前签署的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住房公积金机构存款、保证金存款、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等。1104各张报表中“各项存款”的统计口径均与G01_[61.各项存款]统计口径保持一致。
个体工商户存款部分银行放入到单位存款里,主要是会计科目划分时将其归入单位存款。尽管后期可以调整余额数据,但在S41报表中发生额数据不容易加工出来。
存款品种分类维度
(一)按交易对手分类
按照人民银行口径,存款首先可以按照交易对手分为单位存款、个人存款(储蓄存款)、财政性存款、临时性存款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
其中,单位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吸收的除个人和财政部门以外的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机关团体、社保基金、部队、住房公积金)的存款。个人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吸收的个人存款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存入的存款。财政性存款指财政部门存放在金融机构的财政资金(包括代理财政存款和国库定期存款)。
上述存款根据交易对手(存款人)性质区分,还有一类金融机构因办理支付或结算,形成的一种临时性资金存款,无法区分交易对手,也无需支付利息,称之为“临时性存款”,包括应解汇款、临时存款、汇出汇款、汇入汇款。
G01_III《存贷款口径明细报表(一)》在上述四种分类基础上增加了[2.5其他存款],是指除单位存款、个人存款、国库定期存款以及临时性存款以外的存款。比如,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2009年1月1日前签署的邮政储蓄机构的协议存款在本项目中填报。
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存放款项在人民银行“全科目”口径中计入各项存款,但此类存款并不在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61.各项存款]中统计,因此,G01_III《存贷款口径明细报表(一)》通过附注单独列示[4.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不含保险公司存放)]。
(二)按期限是否约定分类
存款按照期限是否约定可以分为定期存款和不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是指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资金或货币,由金融机构出具存款凭证,办理约定存期、利率,到期支取本息的存款。
按照传统分类方式定期存款之外的存款均为活期存款,但这只适用于普通存款。活期存款是指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资金或货币,由金融机构出具存款凭证,办理不约定期限、可随时转账、存取并按期给付利息的存款。
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按照基准利率,比如0.35%计息。活期存款则属于不定期存款的一部分。如今一些类似于“定活两便”,挂挡计息的“智能存款”,本质上属于不定期存款,既不是活期存款,也不是定期存款。
在《G01_IV存贷款明细报表(二)》中,各项存款和储蓄存款按照合同期限可以分为[2.活期]、[3.三个月以内]、[4.三个月至六个月] 、[5.六个月至一年]、[6.一年至二年]、[7.二年至三年]、[8.三年至五年]和[9.五年以上]这九类。其合计数[10.A各项存款]要求等于G01_[61.C各项存款],[10.B储蓄存款]要求等于G01_[27.C储蓄存款]。并且要求[2.A活期]等于G21_[7.K附注:活期存款合计]。
所以G01_IV的活期存款是非定期存款的概念,只要没有约定期限均为活期存款,其数值大于等于G01_III[2.1.1单位活期存款] [2.2.1个人活期存款]。
(三)按存款产品分类
在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存贷款利率原先是受到管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了吸引存款,创新了各种类型的存款,实际就是“交易对手”、“期限”、“利率”、“用途”、“行为性期权”等要素的自由组合。除普通存款外,还可以根据存款的特征分为以下类型的存款。
定活两便存款:指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资金或货币,由金融机构出具存款凭证,办理不约定存期、本金一次性存入,支取时一次性支付全部本金和税后利息,具有定期和活期双重性质的一种存款。
通知存款:指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资金或货币,由金融机构出具存款凭证,办理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一定时间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的存款。
协议存款:指由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存款人开办的存款,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定存款:指存款人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期限、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基本存款额度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或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的存款。协定存款有两个账户,在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属于结算户存款,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属于协定户存款。
保证金存款:指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资金融通以及承担第三方担保责任等业务时,按照约定要求客户存入的用作资金保证的存款。包括办理银行承兑、信用证、保函、代理外汇买卖、衍生金融产品、签发银行本票等业务时存入的各种活期、定期保证金。
根据保证金用途,又可以细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保函保证金存款、银行本票保证金存款、信用卡保证金存款、金融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存款、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证券交易保证金存款、其他保证金存款。
结构性存款: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
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保本理财纳入结构性存款填报,其实相当一部分并未挂钩金融衍生工具。2019年,1104制度升级,将《G01_III》中[2.1.7单位结构性存款(不含保本理财)]和[2.2.8个人结构性存款(不含保本理财)]单列,投资者为单位和个人的保本理财分别在[2.1.8单位其他存款]和[2.1.9个人其他存款]中填报。
(四)其他分类维度
其他分类维度主要参照存款分类,比如根据存款来源地不同可以分为境内、境外,存款的币种、存款的合同期限等等。详见笔记《存款定义及其分类》。
存款口径差异分析
(一)与“全科目”统计口径相同并非指两者完全相等
理由是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口径中并无“各项存款”这一统计指标,统计口径相同是指各项存款品种定义内容一致,存款的划分方式一致。但在实际中,两者所站角度不同导致对外发布的存款存在了差异。人民银行作为货币当局,从货币供应量角度出发,在统计全金融机构存款时把自身也包括在内,因此,人民银行存款包括所有财政性存款。原银监会作为监管部门,其监管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各项存款中不包括银行代理财政性存款部分(除国库定期存款),因此,商业银行代理财政性存款和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轧差后在资产负债项目表中“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项目填报。
(二)部分同业存款被银监会视为各项存款
银行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2009年1月1日前签署的邮政储蓄机构的协议存款在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中视同为同业存放,不在存款项目中统计,但会专门统计保险公司及养老公司定期存放(2006年后)。原银监会认为保险资金来源稳定,时间较长具有存款性质,一直视同为各项存款,在G01_[29.同业存放款项]中也将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单元格封闭。
此外,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小额贷款公司存放款项纳入同业存放中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统计,2014年银监会不认可小额贷款公司为同业,仍将其存款视为单位存款,贷款视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贷款。此后,2015年1月5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存款的概念和外延得到了扩展,简言之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非境内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均视为存款。
(三)少量财政性质的存款统计为单位存款
财政性存款属于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由于中央银行不直接对单位开户办理存款,所以,一部分财政存款存在商业银行,根据规定,这些财政性存款要定期缴存到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给予商业银行手续费。由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零余额账户)的建成和现代支付系统的创举,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的缴存和财政支付当天(最迟次日)就能完成清算。但仍有部分偏远乡镇受金融环境制约,其账户上需保留少量的开办经费,这部分资金视为单位存款,还有部分财政性账户清理不到位导致财政性质的资金存放在非零余额存款账户中成为了银行吸收的单位存款。
(四)大额存单属于各项存款
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口径中,大额存单属于存单发行,不在存款项下统计,根据投资人分为:境内个人、境内非金融企业、境内机关团体、境内社保基金、境内部队、境内住房公积金、境内其他机构和非居民。1104报表明确要求,大额存单纳入各项存款统计,根据投资者分列填入G01_III_[2.1.2单位定期存款]和[2.2.2个人定期存款]。
本文源自成于微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