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权利:
1.获酬请求权。
2.辞任权或拒任权。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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