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的“司改”工作部署,从人民法院内部来讲,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就是建立司法责任制建立并积极实践科学规范的司法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将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司法规范化与司法责任的关系 司法责任制的建立与实践?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司法规范化与司法责任的关系 司法责任制的建立与实践

司法规范化与司法责任的关系 司法责任制的建立与实践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的“司改”工作部署,从人民法院内部来讲,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就是建立司法责任制。建立并积极实践科学规范的司法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将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

一、司法责任制的建立

(一)司法责任制的内涵

司法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可从两个层次来理解其内涵:一是司法机关、司法辅助机构及司法从业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属于角色义务;二是因其职业行为不当引起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换而言之,“责任”就是指的职责和任务,职责由设立国家机关的法律规定,任务依法定程序落实。有权力必有责任。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就必然承担如影随形的司法责任。简单来讲,落实司法责任制,就是要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不尽职尽责的,要追责。

司法责任制是基于司法机关的法定职权,明确司法责任范围和追责条件、方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完善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关键。建立完善的司法责任制,既要有系统、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权责运行配置体系制度,又要有内外协助、公正高效的权责运行监督机制;既要有有关司法问责的机制,主要体现在法官惩戒制度上;又要有激励履职尽责的机制,主要体现在法官的管理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司法责任制落实的保障机制等方面。

(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负责制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因此理解“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简称两个“责任”),不能脱离改革的目标和总体设计。两个“责任制”包含以下几个意思:审判权由选任出来的在审判中起主导作用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行使;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做到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1.主审法官是相对于普通法官而言,是经过严格程序选拔后进入员额的优秀法官。2.两个“责任制”指的是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3.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含义有两层:对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独立裁判,承担全部办案责任;对以自己为主审法官的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承担办案责任,组织、管理、安排合议庭成员的工作,签发裁判文书。4.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指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共同承担案件审理、裁判的职责,解决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问题;合议庭合议意见一致的裁判,平等共同承担责任;合议意见不一致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下的裁判,由表决错误方承担责任。5.合议庭中的非主审即一般法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和签发裁判文书外,应当承担合议庭审理的责任。

(三)尽责、失责、归责和追责

两个“责任制”中的“责”就是行使法定的审判案件的权力。上述分析实际上也是对主审法官权力清单的列举,核心就是让主审法官依法独立对承办案件查清事实,确认证据,公开透明地适用法律,对所承办的案件作出公正裁断,以惩罚犯罪,裁断是非,示范规则,彰显正义,维护公信,修复受损的社会秩序。达到了这一法律效果,就是尽到了人民法官的法定职责义务。所承办案件出现冤错,或者仅是瑕疵差错,都有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的观点,错案追究要依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错案的发现、分析和问责机制与程序。坚持“谁出错谁负责”的原则,责任落实到人。

由于错案的造成往往是多因一果,因此还有错案共同责任的认定问题。就法院而言,独任制审判错案的责任,由独任法官全部承担;如果案经审委会讨论导致出错,独任法官只对没有改变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负责,审委会成员要对改变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合议庭独立裁判出错的,全体成员共同担责,但主审法官应负较大责任,合议庭成员表示不同意见的不负责任。审委会讨论决定出错的责任划分,区别情况处理:审委会改变合议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意见出错的,由出席的全体委员共同担责,主持人负主要责任,持不同意见的免责,合议庭不担责任;审委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出错的,由合议庭和参会委员共同负责,但合议庭对事实认定负主要责任,审委会对法律适用负主要责任,持不同意见的免责;如果合议庭未查清基本事实,主审法官对主要证据不汇报导致审委会出错的,合议庭和主审法官负主要责任,与会失察的委员负次要责任。同时要区分一审、二审、再审责任,笼统归责,不能客观归责,必须划清错判与合议庭成员依职权发表不同意见的区别,划清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正常发表不同意见的界限。要依据案件裁判导致的后果区分主观、客观原因,是因能力、经验、作风所致,还是因人情、关系、金钱案所致,要依审判制度归责,区分责任大小、后果轻重,依照“法官惩戒制度”进行追责。属于个人办案能力、水平被改判的,不应一概视为错案追责,只是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培训学习提高的问题。属于司法作风不严谨,违反审判纪律、制度的导致后果也不严重的,按照法官业绩考核予以行政的、经济的处分。属于“三案”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官惩戒制度”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司法责任制中法官主体地位的保障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建立司法责任制是人员分类管理后的关键步骤。这就需要明确,司法责任制的主体是制度指向的进入员额后实行分类管理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责任制的客体是主审法官负责制和合议庭负责制指向的司法过程。由于司法责任制是由国家法律制度对专门机关的专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力并对其结果负责的制度,对其主体的法官要有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要求,以确保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专业性。当满足上述要求进入这一特殊职业群体后,其履职必须有专门保障。其履职的主体地位必须落实并得到应有的社会尊重,这样才能树立司法职业的尊荣感,进而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党中央、海南省委批准的海南“司改”两个《方案》的要求,法官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法院内部,法官居于办案核心地位。每位主审法官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单位,依托合议庭开展工作,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审判活动的其他辅助、服务、保障人员,职责就是辅助法官,服务审判,保障诉讼。二是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居于中立主导地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掌握诉讼活动的节奏和进程,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在法官指导下有序参与诉讼活动,即使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在参与诉讼活动时,也应自觉接受并服从法官对诉讼活动的主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通过“司改”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指的就是这一含义,而以审判为中心最终归结为由法官主导的庭审为中心。海南“司改”过渡期内的司法责任制的重点是要放在法官选任结束后的改革系统性和协调性上来,切实做到审判主体单一、审判权力明确、审判责任清晰。落实和尊重法官主体地位,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法官主体地位的保障制度。这要靠各级法院的组织体系来实现,靠法官的自身努力来提升,靠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诉讼各方来维护。

(五)对“两个责任制”过渡期的救济

出于对国家法律制度全面统一实施的责任,对法官队伍的尽力保护,海南高院党组未雨绸缪,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前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建立法官会议制度。主审法官和承办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关系理清、证据确认、法律适用没能做到内心确信、意见一致的,可以提请主管院庭长召集由经验丰富、资历深厚,法学功底扎实的精英法官组成的法官会议予以研讨“借脑”。但法官会议由提请研讨的主审法官主持,法官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建议采纳与否,采纳多少,由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决定并承担责任。二是建立海南法院类案参考制度,类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的标准和体例来进行选编。标准是必须是本省的案例,必须是进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登载的精品案例;必须是海南高院3年来评选出的优秀案例、且无再审可能的案例。要求是清晰、易懂,一看就会。

二、司法责任制的实践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公正高效权威的诉讼制度,其核心载体是落实分类管理后的法官司法责任制(“两个责任制”)。这一责任制的实践,在海南法院法官选任后全面推开,按新的审判体制实践,重点要把握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适应立案审查制改为登记制的修法要求,立案主审法官和辅助人员仍须视情形进行形式审查,必须是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诉告,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可诉行为才能受理。但如胡云腾专委所指出的,要注意把握两条:1.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2.推行诉讼诚信承诺制度。

二是告知回避权利,如果当事人不要求回避,可告知当事人不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说明你是信任本庭能主持公道的,就得依法举证参诉,而不是到处托关系找人,或利用新闻媒体干扰审判,一旦出现上述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依诉告类别分案到庭,确定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分案应是电脑随机,防止对案件“挑肥拣瘦”;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确定证据交换日期和开庭日期后,原则上应由立案庭协调司法保障部门排期公告,合议庭或法官助理、书记员通知当事人按期参诉。

四是庭审的驾驭。主审法官和合议庭首先自己要有良好的审判作风,遵守审判纪律和司法礼仪,预判庭审风险并作防范。庭审中,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要把握诉讼方向,集中焦点质认事实证据,既避免跑题走偏,也减少无关紧要的争执分歧。最关键的是吃透案情,准确地确定案由。案由准确法律关系的梳理就容易明晰,证据的主次、确定也就客观,符合事实真相,法律的适用自然会做到精确到位。

五是裁判的说理。判决裁定不是越长越好,关键是准确地表述事实证据,逻辑严密,通俗易懂,能说服人。

六是注重司法调解、行政协调和执行和解手段的综合适用,并能准确地把握当事人的和解意愿与时机,达成调解。

七是提高抗干扰的能力。一方面,法官主观上要坚守法治信念,遵守法官职业伦理,不受金钱美色人情打动,终生守望天平,保持职业良知良守,才能顶得住诱惑,保护自己,不让公正蒙羞。另一方面,法官并不生活在真空里,虽然这几年的司法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但谁也不敢肯定自己能守住廉洁公正的底线,这就需要在自律之外有他律。我们立足正要推行的“两个责任制”,正在对海南高院原分解出的571个廉政风险节点按照新审判体制重新对审判过程进行解析,重构新体制运行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在外部坚持聘请廉政监督员,接受当事人的投诉,以诉讼程序、审判公开、执行公开、裁判文书上网,接受社会监督;在内部坚持庭室部门设廉政监督员,立案时给诉讼各方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登记制,落实内部人员禁止过问案件的制度;进行法官业绩考核,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查处“六难三案”违法违规,惩戒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完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保护正直和有良知的法官不受错误追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董治良)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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