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的、任务、内容、指标、流程、方法及要求等本规程适用于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三次调查"),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第一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第一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第一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的、任务、内容、指标、流程、方法及要求等。本规程适用于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三次调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13989-201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

CH/T 1008-2001 基本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 000、1:50 000数字高程模型

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

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TD/T 1016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3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规程。

DOM 数字正射影像图

DEM 数字高程模型

GIS 地理信息系统

PDA 个人数字助理

4 总则

4.1 目的与任务

4.1.1 目的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国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国家直接掌握翔实准确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4.1.2 任务

4.1.2.1 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

4.1.2.2 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4.1.2.3 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等别调查评价等。

4.1.2.4 建设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包括建立各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与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4.1.2.5 成果汇总,包括数据汇总、成果分析以及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等工作。

4.2 土地分类

土地分类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以GB/T 21010为基础,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3个,具体分类的编码、名称及含义见附录A。

为满足集约、节约评价,分类化管理及落实耕地保有量目标责任制等需求,对部分地类进行了细化和归并(具体见附录A表A.1)。

为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求,按附录A表A.2归并出城市、建制镇、村庄等。

4.3 比例尺

4.3.1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不低于1:5000比例尺,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可根据需要采用1:2000或更大比例尺。

4.3.2 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1:2000比例尺,对于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可放宽到1:5000比例尺。

4.4 数学基础

4.4.1 平面坐标系统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4.2 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4.3 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 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 000 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地形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 000 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2000、1:5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4.5 基础调查单位

完整县级行政辖区。

4.6 步骤

4.6.1 准备工作:包括方案制定、人员培训、资料收集、仪器设备准备。

4.6.2 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及内业信息提取。

4.6.3 土地权属调查。

4.6.4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4.6.5 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4.6.6 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4.6.7 各级数据库建设。

4.6.8 统计汇总

4.6.9 成果整理与分析:包括图件编制、成果分析等。

4.6.10 报告编写。

4.6.11 检查验收:包括自检、预检和验收、核查确认等。

4.7 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一位小数;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保留二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和亩,公顷保留二位小数,亩保留一位小数。小数进位采用四舍五入方法。

5 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

调查界线以国界线、零米线和各级行政区界线为基础制作,统一确定各级调查的控制界线、控制面积、分级提供调查使用。调查界线仅用于面积统计汇总,与之不相符的权属界线予以保留。

5.1 界线来源

调查界线采用各主管部门确定的界线。

5.1.1 国界采用国家确定的界线。

5.1.2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界、台湾省界采用国家确定的界线。

5.1.3 陆地(含海岛)与海洋的分界线(零米线),采用国家确定的界线。

5.1.4 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确定的界线。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各县(市、区)最新确定的界线。

5.2 调查界线的调整

县级及县级以上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县级及县级以上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方可调整。

5.2.1 国界线依据最新勘界资料调整。

5.2.2 沿海零米线(含海岛),依据最新海洋基础测绘成果调整。省级依据最新遥感影像,提取新修建人工岸(港口、码头)、围填海造地等沿海陆域界线的变化,进行调整。

5.2.3 省、市(地)、县级调查界线,依据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调整。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查界线与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由省统一组织,依据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中有关界址的描述与DOM进行调查控制界线的调整,经界线双方同意并提请双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界线双方如有异议的不得调整。

5.2.4 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县(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调整。

5.3 控制面积

依据调查确定的坐标系、比例尺和调查控制界线,制作标准分幅控制界线图,可按附录D的D.1计算图幅内各区域控制面积。

整幅图幅理论面积可按附录D的D.1计算,也可从附录D的表D.2-D.3中查取。破幅面积是以图幅理论面积为控制计算的图幅内本方椭球面面积。

依据调查控制界线制作本调查区域《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见附录E),计算本调查区域控制面积。调查区域控制面积为本调查区域内所有整幅和坡幅图幅面积之和。

6 准备工作

6.1 制定方案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第三次土地调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区基本概况、目标任务、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调查准备工作、内业数据处理、外业实地调查、内业整理建库、成果质量控制、调查主要成果、计划进度安排、组织实施等。

6.2 人员培训

在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前,应对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调查任务和主要内容、统一调查标准和成果要求、规范作业程序和调查方法、确定调查原则和工作纪律,保证调查工作进度,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6.3 开展试点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重点针对工作流程、技术方法和要求等方面开展调查试点工作。

6.4 资料准备

6.4.1 基础调查资料

6.4.1.1 界线资料。包括国界线、陆地(含海岛)与海洋的分界线、行政区域界线等资料。

6.4.1.2 遥感资料。近期航空、航天遥感图件和数据等资料。

6.4.1.3 基础地理资料。收集整理地形图、DEM、地名等基础地理资料。

6.4.2 权属调查资料

6.4.2.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6.4.2.2 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

6.4.2.3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等调查成果。

6.4.2.4 其他相关资料。

6.4.3 地类调查资料。包括土地调查数据库、土地利用图、调查手薄、田坎系数测算原始资料等地类调查相关图件、表格、文本和数据库等。

6.4.4 土地管理有关资料。包括基本农田、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治、土地执法等图件、数据和文字报告资料。

6.5 仪器、工具和设备准备

包括定位测量设备、皮尺、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通信设备、手持激光测距仪、全站仪、软件系统,以及交通工具等。

7 DOM制作

7.1 遥感数据选择

光学数据单景云雪量一般不应超过10%(特殊情况不应超过20%),且云雪不能覆盖重点监测区域;

成像侧视角一般小于15°,最大不得超过25°,山区不超过20°;

监测区不出现明显噪声和缺行;

灰度范围总体呈正态分布,无灰度值突变现象;

相邻景影像间的重叠范围不得少于整景的2%。

7.2 DOM比例尺

7.2.1 航空影像比例尺

基于数码相机航空摄影时,DOM比例尺与数码相机像素地面分辨率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 不同比例尺DOM与数码相机像素地面分辨率对应关系

7.2.2 航天影像比例尺

采用航天遥感数据制作DOM比例尺与原始数据空间分辨率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不同比例尺DOM与航天遥感数据空间分辨率对应关系

7.3 DOM精度指标

7.3.1 平面位置精度

DOM地物点相对于实地同名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表3之规定。特殊地区可放宽0.5倍。规定两倍中误差为其限差。

表3 DOM平面位置精度 单位:m

7.3.2 镶嵌限差

7.3.2.1 利用航空影像制作DOM时,像片或影像之间镶嵌限差,见表4。

表4 像片或影像镶嵌限差 单位:m

7.3.2.2 利用卫星影像制作DOM时,景与景之间的镶嵌限差,见表5。

表5 景与景镶嵌限差 单位:m

7.3.2.3 利用不同分辨率影像(包括航空影像和卫星影像)制作DOM时,二者之间的接边限差,见表5。

7.4 DOM制作

7.4.1 航空DOM制作

依据国家航空摄影测量及正射影像图制作相关标准,制作航空DOM。

7.4.2 航天DOM制作

7.4.2.1 平面控制

平面控制点采用GPS等仪器实测,或从大于DOM比例尺的现有DOM、地形图上采集。

7.4.2.2 高程控制

采用近期相应比例尺DEM为高程控制。DEM应满足CH/T 1008-2001中有关规定。不同比例尺DOM与DEM比例尺对应关系,见表6。

表6 不同比例尺DOM与DEM比例尺对应关系

7.4.2.3 图像处理

根据数据获取情况,以单景影像、条带影像或区域影像为单元,采用物理模型或有理函数模型进行几何纠正。重采样方法采用双线性内插或三次卷积,重采样像元大小根据原始影像分辨率,按0.5m的倍数就近采样。

影像要求纹理清晰、色调均匀,无重影和模糊等现象,地物层次丰富、边界明显。融合或多光谱影像模拟自然真彩色,真实反映当时地类光谱特征。

重叠区影像纹理应一致。当影像时相相同或相近时,要求整体光谱特征一致;时相差距较大影像,允许存在光谱差异,但镶嵌或接边处应过渡自然,同一地块光谱特征一致。

7.4.3 DOM制作单元

DOM以县级辖区为制作单元,按照外扩不少于50个像素、沿最小外接矩形裁切。根据县级辖区内影像间镶嵌和接边情况,通过镶嵌线、接边线及外围县级行政界线组成的若干矢量闭合面,并在每个闭合面内记录所使用影像的基本属性信息,以此制作DOM影像信息文件。

8 内业信息提取

8.1 信息提取内容

将三次调查DOM与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套合,提取数据库地类与影像判读地类不一致图斑。

8.2 解译标志建立

根据区域自然地理、地形地貌特征、植被类型及土地利用结构、分布规律与耕作方式等情况,建立调查区典型地类解译标志。

8.3 信息提取范围

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全区域比对提取。

8.4 信息提取方法

通过分析土地调查数据库每块图斑在三次调查DOM上的纹理、色调、位置、形状、范围和周围环境,按照工作分类,判读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对影像判读地类与数据库地类不一致的,依据影像特征勾绘不一致图斑边界。

8.5 变化信息表达

8.5.1 图斑编号

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元,按照自上而下、从左到右、从"1"开始的顺序统一编号,每个不一致图斑的编号均具有唯一性。

8.5.2 图斑属性表

建立与DOM数学基础相一致的内业提取图斑矢量数据层级属性表,全面记录提取图斑的相关属性。内业提取图斑类型、标注及含义见附录F。

8.6 调查底图制作

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在DOM上套合不一致信息,制作调查底图。

9 土地权属调查

9.1 调查内容

结合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9.2 调查方法

9.2.1 依据农村集体土体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其它相关登记成果,以及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以外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

9.2.2 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部分权属界线与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根据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调查成果中有关界址的描述,将权属界线转绘至调查工作底图上,并提请登记部门审核确认后上图。有异议的按原权属界线位置上图。

9.2.3 土地权属状况或界址发生变化的,按照TD/T1001-2012 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补充调查后上图。

10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0.1 调查内容

开展地类调查,以调查底图为基础,调查每块土地利用类型、位置、范围及相关属性信息,覆盖完整调查单位。

10.2 地类调查

10.2.1地类图版

10.2.1.1 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调查界线、土地权属界线或地类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为城乡一体化管理及更新需要保持原有耕地不合并。

10.2.1.2 最小上图图斑面积: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200m2;农用地实地面积400m2;其他地类实地面积600m2,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得低于1500m2。对于有更高管理需求的地区,建设用地最小调查面积可定为100m2。

10.2.1.3地类图斑编号统一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顺序编号。

10.2.2图斑地类认定

10.2.2.1 依据工作分类,按照图斑的实地利用现状认定图斑地类。

10.2.2.2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认定图斑地类。

10.2.2.3 根据《土地管理法》临时使用的土地,按图斑原来的利用现状调查认定地类。

10.2.3 图斑调查方法

10.2.3.1 依据调查底图,逐图斑调查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当有更高精度航空影像时,也可采用其影像特征作为图斑边界调绘的依据。调绘图斑的明显界线与DOM上同名地物移

位不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不大于图上1.0mm。

10.2.3.2 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应进行补测,有条件地区采用仪器补测法使用高精度测量设备进行补测,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也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地物相对邻近明显地物距离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大于2.5m,山地不大于5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10.2.3.3 填写《土地调查记录表(电子手簿)》(见附录G表G.1)和《国家内业提取图

斑调查核实记录表》,(见附录G表G.2)记录图斑地类、权属和其他属性信息。

10.2.4 线状地物调查 10.2.4.1 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河流和沟渠等线状地物以图斑方式调查,线状地物图斑被调查界线、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调查上图。

10.2.4.2 线状地物调查应充分利用交通及水利部门的相关资料,保证道路和水系的连通性。线状地物发生交会时,从上向下俯视,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

10.2.4.3 原则上线状地物边界应依据影像特征调绘,对宽度较小的农村道路或沟渠等影像不能准确调绘的,可按照原有单线线状地物的走向和宽度进行上图。

10.2.5 调查标注

10.2.5.1 耕地种植属性标注。按照耕地的实际利用状,按照附录H.1将耕地标注为:耕种(GZ)、未耕种(WG)、休耕(XG)、园木(YM)、林木(LM)、绿化草地(LH)、牧草(MC)和坑塘(KT)。

10.2.5.2 园地细化标注。对位于林区内园地图斑,按附录H.2标注林区(LQYD)属性。

10.2.5.3 草地标注。对灌木覆盖度大于30%小于40%的草地图斑,按附录H.3标注为灌丛草地(GCCD);对于草覆盖度大于5%小于10%的草地图斑,标注为稀疏草地(XSCD)。

10.2.5.4 工业仓储用地细化标注。按照工业仓储用地的实际利用状况,按附录H.4将工业仓储用地标注为:火电工业仓储用地(HDGY)、钢铁工业仓储用地(GTGY)、煤矿工业仓储用地(MKGY)、水泥工业仓储用地(HDGY)、玻璃工业仓储用地(SNGY)和电解铝工业仓储用地(DLGY)。

10.2.5.5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标注。按照附录表A.2,对城市、建制镇和村庄范围内的地类图斑,相应标注城市(201)、建制镇(202),或村庄用地(203)属性。城镇村外部的采矿用地和特硃用地应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并标注"204"或"205"属性:城镇村内部的采矿用地和特殊用地根据其坐落标注相应市(201)、建制镇(202)或村庄用地(203)属性。对城市、建制镇和村庄范围内的独立工业仓储用地分别标注为"201A"、"202A"和"203A"。

10.3 调查接边

10.3.1省级和地市级负责组织其辖区范围内相关地市和县级调查单位的调查接边工作,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省开展接边工作。

10.3.2依据影像辅助实地调查,对不同行政区界线两侧公路、铁路和河流等重要地物进行接边,确保重要地物的贯通性;对影像反映明显地物界线进行接边,保证同名地物的一致性;对地类、权属等属性信息进行接边,保证水库、河流、湖泊等重要地物调查信息的一致性。

10.3.3当行政界线两侧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6mm、不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上2.0mm时,双方各改一半接边;否则双方应实地核实接边。

10.4 田坎调查

田坎调查应按系数扣除方法调查,有更高精度要求的地区可按图斑调查,但采用的调查方式不能打破县级行政辖区。二次调查测算的田坎系数,如无特殊变化可继续沿用,也可由省(区、市)统一组织重新测算。

10.4.1系数测算

10.4.1.1耕地坡度分级

耕地分5个坡度级(上含下不含)。坡度≤2。的视为平地,其他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类。耕地坡度分级及代码见表7。

土地调查数据库建成后,应用DEM生成度图,计算不同坡度级的耕地面积。

10.4.1.2耕地田坎系数算

坡度大于2。时,测耕地田坎系数。

田坎系数由省(区、市)统一组织测算,测算方案及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按耕地分布、地形地貌相似性等特征,对完整省(区、市)辖区分区。区内按不同坡度级和坡地、梯田类型分组,选择样方、测算系数。样方应均匀分布,每组数量不少于30个,单个样方不小于0.4hm2。

实测样方中的田坎面积,计算样方田坎系数,即田坎面积扣除其他线状地物后样方面积的比例(%)(见附录1)。

当同组样方田坎系数相对集中、最大值小超过最小值的30%时,取其算术半均数,作为该组田坎系数。

10.5 图斑举证

对需要举证的图斑,实地拍摄包含定位坐标和拍摄方位角等信息的举证照片,加密报送至统一举证平台。

10.5.1举证图斑要求

10.5.1.1对国家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地方实地调查地类与国家影像判读地类不一致的,需实地举证。

10.5.1.2原则上以下重点地类变化斑需实地举证,包括对于相对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

10.5.1.3在国家未提取变化图斑的区域,相对原数据库调查新增的变化图斑原则上需实地举证。

10.5.1.4对于由于纠正精度造成斑偏移,以及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斑,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斑实地举证,其他图斑备注说明。

10.5.2举证照片拍摄要求。

10.5.2.1举证照片是对地方图斑变化情况的补充说明材料,地方需重点对调查地类与影像不一致,以及影像特征不明显无法判读地类的图斑进行实地举证。举证照片需在实地拍摄且拍摄方向正确,拍摄地点不能距离图斑过远,拍摄效果消晰。

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其中图斑全景照片1-2张,照片应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1-3张,照片应能具体说明图斑实地利用现状;利用特征照片0-1张,对需要拍摄具体种植作物等待征的,应拍摄作物特征举证照片;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需要拍摄内部特征照片。

10.5.2.2对图斑地类与遥感影像特征基本一致的图斑,可拍摄1张图斑全景照片和1张局部近景照片即可;对图斑地类与遥感影像特征不一致的斑,需重点对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进行举证,适当增加举证照片拍摄数量。

10.5.2.3对国家未提取变化图斑,需在天地图影像上简单勾绘大致图斑范围,填写举证图斑编号,并拍摄实地照片,记录图斑实地利用情况,填写的图斑编号须与数据库中的图斑编号保持一致。

10.6 面积计算

10.6.1图斑面积及图斑地类面积

图斑面积与图斑地类面积一致,按田坎系数扣除的耕地图斑面积除外。

10.6.1.1用图斑拐点坐标按附录D的D.2公式计算图斑面积。

10.6.1.2按田坎系数扣除的耕地图斑地类面积为耕地图斑面积减去按系数扣除的田坎面积。

10.6.2田坎面积

实的田坎面积计算方法与图斑面积计算方法一致。

按系数扣除的田坎面积,等于耕地图斑面积与田坎系数的乘积。

11 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1.1 调查范围和界线

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和边界,并结合影像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划定城市、建制镇和村庄的调查范围和界线。

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的面积和界线作为控制城市、建制镇和村庄范围的依据。

11.2 准备工作

11.2.1收集资料

收集调查范围内的地籍调查、城镇村规划、城镇村大比例尺地形图、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土地整治、土地执法检查等其他相关资料。

11.2.2调查底图制作

11.2.2.1城镇内部土地用现状查底图制作

以DOM为基础,利用地籍调查、城镇规划图及地形图等资料,采用数据转换、抽取或数字化等方法,制作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底图。

11.2.2.2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底图制作

以DOM为基础,结合村庄地籍调查,土地整治等资料,采用数字化或数据转换、抽取等方法,主要绘制村庄调查范围内的公用道路、水塘、成片林木等村庄土地利用框架,制作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底图。

11.3 地类调查

城镇村内部图地利用现状调查应依据工作分类,划分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图斑应不重不漏的覆盖全部调查范围。

11.3.1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调查

11.3.1.1图斑勾绘

以城镇内部土地利用调查底图为基础,依据城镇地籍调查中宗地界线、土地用途或参考城镇规划的功能分区,按照工作分类,合并土地利用类型一致的宗地,结合影像特征初步勾绘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斑。

特大型的企事业卑位,内部土地利用类型显著不同且界线明显的,可以依据工作分类划分成多个图斑。

城镇内部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按照城镇村道路用地图斑调查,其他道路归并到相邻图斑。城镇道路两侧非商业区的商业门面等,归并到相邻图斑。

城镇内部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并标注"201"或"202"属性。

11.3.1.2外业核实

参考城市地形图单位注记、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土地整治、执法检查和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结合实地查勘,核实城镇土地利用图斑的准确性。针对外业核实发现的问题,修正城镇土地利用斑边界和地类属性等内容。

11.3.2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调查

11.3.2.1图斑勾绘

以调查底图为基础,依据村庄地籍调查(含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查)成果,按照工作分类,结合影像特征初步勾绘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

村庄内部的够上图面积的衣用地按实地现状调绘,并标注"203"属性。房前屋后不够上面积的空地、晒场、树木及宅基地之间的通道等可适度综合到相邻地类。村庄用地周边够上图面积的农用地,应按现状调查。

村庄内部的村委会、学校、广场、绿地,工矿仓储用地等应按照工作分类中相应地类细化调查。

穿越村庄的国有公路、河流等,保留公路、河流的完整性,不作为村庄内部的图斑进行勾绘。

11.3.2.2外业核实

利用村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权登记,土地整治,执法检查和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结合实地查勘,核实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的准确性;针对外业核实发现的问题,修正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边界和地类属性等内容。

11.3.3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衔接

11.3.3.1衔接内容

以调查底图为基础,衔接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斑,重点做好城镇村调查范围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国有土地图斑与国有土地图斑、国有土地图斑与集体土地图斑、集体土地图斑与集体土地图斑,城镇村道路图斑与农村道路图斑等界线位置和属性内容的衔接。

11.3.3.2衔接要求

——城镇村土地调查范围,界线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界线应无缝衔接。

——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应进行无缝衔接。

——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相互衔接时,应以低精度图斑界线服从高精度斑界线位置为原则,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应综合考虑图斑衔接的圆滑性和协调性。

——城镇村道路与农村道路相互连通时,应各自独立划定图斑,同时要保持道路表现时的完整性。

12 专项用地调查

12.1 专项用地调查内容

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等别调查评价。

12.2 耕地细化调查

对水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图斑,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按照附录J.1标注标注为:河道耕地(HDGD)、湖区耕地(HQGD)、林区耕地(LQGD)、牧区耕地(MQGD)和沙荒耕地(SHGD)。

12.3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12.3.1调查范围。包括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斑和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批准范围界线内图斑。

12.3.2调查方法。按照工作分类,全面查清"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范围内土地的数量、类型、分布及权属状况,并按照跗录J.2标注相应属性。

12.4 耕地等别调查评价

在耕地等别调查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更新耕地等别成果,将最新的耕地等别调查评价成果落实到三次调查形成的耕地图斑上,建立耕地等别调查评价专项数据库。具体调查方法和要求、见GB/T28407-2012。

13 数据库建设

13.1 基本内容

土地调查数据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专项调查、基础地理、DOM、DEM等信息。

13.2 总体要求

13.2.1 县级土地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应执行TD/T 1016标准,以完整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依据土地调查结果及专项调查结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士地调查数据与专项调查数据应一体化建库,分图层存储,保证土地调查数据成果与专项调查成果的衔接。

13.2.2 数据库建设应同步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矢量数据、栅格数据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的管理,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处理、查询、统计、汇总、制图、输出,以及更新等功能,满足各级数据库之间的互联共享和及时更新。

13.3 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

13.3.1 图形数据采集

13.3.1.1 根据外业查结果,结合内业资料进行图形矢量化工作,形成全区域所有要素的数字化成果.对于电子化外业数据,外业采集要素在导入数据库的过程中不得有要素丢漏和位置偏移的情况。

13.3.1.2 图形数据采集原则上按照土地调查数据采集、专项调查数据采集、不一致图形处理三个步骤开展。全面采集土地调查外业数据,包括地类图斑、权属界线等内容。在土地调查数据的基础上,依据专项调查结果开展耕地细化、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耕地等别调查评价等专项用地调查数据的采集。其中,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斑图形边界由国家统一采集,下发各地建库。对于土地调查数据,专项查数据图形不衔接的,应结合影像、外业调查等手段进行核实,并按照核实结果调整相关图形边界,实现各类数据的衔接。

13.3.1.3 要素采集界线与调查界线的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2mm。

13.3.1.4 数据应分层采集,并保持各层要素叠加后协调一致。

13.3.1.5 公共边只需矢量化一次,其他层可用拷贝方法生成,保证各层数据完整性。

13.3.1.6 数据采集、编辑完成后,应使线条光滑、严格相接、不得有多余悬挂线。所有数据层内应建立拓扑关系,相关数据层间应建立层间拓扑关系。

13.3.2 拓扑关系构建

检查要素在图层内、图层间的相互关系,并进行拓扑处理,建立拓扑结构。

13.3.3 属性数据采集

按规定的数据结构输入属性数据,并进行校验和逻辑错误检查。

13.3.4 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检查数据完整性、准确性、逻辑一致性,以及数据分层和文件命名的规范性等,按照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建立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13.3.5 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

在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依据专项查结果,分别建立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耕地细化、耕地等别调查评价等专项用地调查数据库。

13.3.6 数据库质量检查与汇总

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完成后,应按照数据库质量检查规则,采用人机交互的方式开展数据库质量检查,保证数据库质量(具体要求参见15.2)。数据库质量检查通过后,按照汇总规则输出数据汇总报表。

13.4 各级数据库建设

县级数据库成果经逐级检查、组织和整合后,建设市(地)、省、国家各级土地调查、专项调查数据厍,并建设相应的数据库管理系统。

14 统计汇总

14.1 面积统计

14.1.1 统计内容

14.1.1.1 土地用现状及权属状况统计

包括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权属调查获取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权属性质、耕地坡度分级、调查标注等成果的统计,见附录K的K.l、K.2和K.3.

14.1.1.2 专项统计

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等别调查评价等成果的统计见附录K的K.4。

14.1.1.3 成果分析

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和专项调查结果基础上,用于开展相关分析工作等。

14.1.2 基本要求

14.1.2.1 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统计行政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含飞入地)。

14.1.2.2 土地调查各地类面积之和等于辖区控制面积。

14.1.2.3 因小数位取舍造成的误差应强制调平。

14.2 数据汇总

14.2.1 汇总

14.2.1.1 在县级土地统计基础上,逐级开展市(地〕级、省级和全国汇总。

14.2.1.2 无县级归属的海岛参与省级汇总。

15 成果核查及数据库质量检查

15.1 地类核查

15.1.1 核查内容

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图斑的地类、边界、范围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15.1.2 核查程序与方法

15.1.2.1 数据流量检查。比对原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三次调查数据库,分析土地利用变化流量、流向、对变化异常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15.1.2.2 叠加比对。将三次调查数据库与原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及国家内业提取结果进行叠加,发现三次调查数据库与原土地调查数据库或国家内业提取结果不一致的图斑。

15.1.2.3 地类核查。利用遥感影像、实地举证照片和相关资料。逐图斑检查图斑地类、边界、范围和属性是否真实准确.对未按照要求拍摄举证照片的图斑,以及图斑地类(或标注属性)与遥感影像和实地举证照片不一致的,认定为错误图斑。

15.1.2.4 图斑整改。对地类核查认定的错误图斑进行整改。对确属调查错误的,修正调查结果;对举证材料不完备的,补充相关举证材料。

15.1.2.5 复核。对整改成果再次进行核查。

15.1.2.6 外业核查。对复核结果仍有疑问的,开展外业核查,并依据外业核查结果修正数据库。

15.2 数据库质量检查

15.2.1 检查内容

数据库质量检查的对象主要是三次调查形成的各类数据成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数据完整性、逻辑一致性、拓扑正确性、属性数据准性、汇总数据正确性等五个方面。

15.2.1.1 数据完整性检查。检查数据覆盖范围、图层、数据表、记录等成果是否存在多余、遗漏内容;检查数据有效性,能否正常打开、浏览、查询。

15.2.1.2 逻辑一致性检查。检查数据图形和属性表达的一致性,包括图层内部图形和属性描述的一致性,以及图层之间数据图形和属性描述的一致性等。

15.2.1.3 拓扑正确性检查。检查要素图形空间位置的正确性,以及图层间和图层内是否存在重叠、相交、缝隙等拓扑错误。

15.2.1.4 属性数据准确性检查。检查要素属性描述的正确性。

15.2.1.5 汇总数据正确性检查。检查由数据库汇总所得的各类汇总表表内数据逻辑、表间汇总逻辑,以及表格汇总面积和数据库汇总面积的一致性。

15.2.2 检查方法

使用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对土地调查数据库、专项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数据,根据软件输出的质量检查结果文件,逐条修改完善,直至检查合格。数据修正:

15.2.2.1 对外业核查确认的地类错误图斑,地方拒不修改的,国家组织修改。

15.2.2.2 国家组织修改的县级数据成果,数据库质量不合格影响国家级数据库建设的,国家统一组织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成果发还地方。

16 统一时点更新

16.1 统一时点

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16.2 主要任务

统一时点前已完成调查的县级单位,开展统一时点更新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土地利用等变化情况的调查,以及相关数据库的更新。

16.3 更新方法及要求

16.3.1总体要求。统一时点更新仅对从完成调查时间到统一时点之间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化部分进行变更,对未发生变化的部分不得擅自变更。调查界线未发生变化时,土地调查控制界线和面积不得改动。

16.3.2更新方法。一般地区采用综合调绘法和实地补测的方法。

16.3.3调查底图制作。国家采用2019年9-12月份卫星遥感数据制作统一时点DOM,与三次调查DOM和土地调查数据库套合。提取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以县级行政辖区为调查单元,在统一时点DOM上套合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制作统一时点调查底图。

16.3.4内业比对。县级调查单位组织收集有关土地利用、土地权属以及相关专项调查等方面变化的数据资料。利用国家下发调查底图,与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套合比对。提取其他地类变化图斑。结合土地整治、用地审批、执法监察等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在内业预判的基础上确定需要举证变更图斑,制作统一时点调查工作底图和数据。

16.3.5土地权属更新方法和要求同9.2。

16.3.6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方法和要求同10.2和11.3。

16.4 变更图斑举证

变更图斑需在外业调查时进行举证。

16.4.1对国家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地方实地调查地类与国家影像判读地类不一致的,

需实地举证。

16.4.2对国家未提取变化图斑的区域,地方经实地调查新增的变更图斑,原则上需逐图斑实地举证。

16.4.3举证照片拍摄要求同10.5.2。

16.5 地类核查

16.5. 1利用遥感影像、实地举证照片和相关资料,检查变更图斑地类、边界、范围和属性是否真实准确。对未按照要求拍摄举证照片的图斑,以及图斑地类(或标注属性)与遥感影像和实地举证照片不一致的,认定为错误图斑。

16.5.1.1对照实地现状,对遥感监测图斑的位置、范围、地类等逐一进行恢实和确认:对于变更时点前已拆除的遥感监测图斑,维持原地类不变;对遥感监测影像拍摄时段后新增的建设用地,可纳入下一年度变更。

16.5. 1.2对遥感监测之外的变化图斑,应实地准确核实变化图斑的位置、地类、范围等,对确实发生变化的,按照实地地类进行变更。

16.5.2对地类核查认定的错误图斑进行整改。对确属调查错误的,修正调查结果;对举证材料不完备的,补充相关举证材料,并对整改成果再次进行核查。

16.5.3对复核结果仍有疑问的,开展外业核查。对复核和外业核查确认错误的,直接修改数据库。

16.6 数据增量更新

16.6. 1更新内容

16.6.1.1空间数据更新。包含调查界线、权属界线、地类数据及相关致据、专项调查数据的更新。

16.6.1.2属性数据更新。由空间范围更新带来的属性数据更新以及其他属性更新。

16.6.1.3县级土地调查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的内容、结构参照TD / T 1016及数据库建设相关技术规定。

16.6.2更新方法

以统一时点前形成的县级土地调查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依据内外业成果,变更数据库,提取变化图斑。并依据变化图斑汇总变化信息,生成更新数据包。

16.6.3数据库变更要求

16.6.3.1数据库变更采用的土地调查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应通过国家检查确认。

16.6.3.2通过数据库变更生成的变化信息以及汇总形成的更新数据包,应符合数据库更新标准及有关技术规定。

16.6.3.3数据库变更过程中,涉及发生变更的图形,应保证变更前总面积与变更后总面积完全一致。未变更的图形面积不得改变。

16.6.3.4交更后的数据库所有地类面积之和,应等于相应行政辖区、权属单位控制面积,同时等于变更前数据库汇总总面积。

16.6.3.5数据库更新所生成各项统计汇总表,应保证"图数一致"、符合汇总逻辑要求,同一数据在不同表格中应一致。

16.6.3.6专项调查数据的变更。采用整图层更新的方法,将相关信息变更之后,作为单独图层存储。

16.6.3.7数据库变更后,应进行数据库质量检查与汇总,检查要求参见15.2。

17 主要成果

17.1 县级调查成果

17.1.1调查底图及相关调查记录表(薄)。

17.1.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17.1.3土地权属有关成果。

17.1.4坡度图有关成果。

17.1.5田坎系数测算成果。

17.1.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17. 1.7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与数据库管理系统。

17. 1.8统计汇总表。

17. 1.9土地利用图、城镇村土地利用图。

17. 1. 10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等别调查评价等专题图。

17. 1. 11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及有关专题报告等。

17.2 汇总成果

17.2.1 市(地)级、省级、国家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与数据库管理系统。

17.2.2 市(地)级、省级、国家级汇总数据。

17.2.3 市(地)级、省级、国家级土地利用图。

17.2.4 市(地)级、省级、国家级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等别调查评价等专题图。

17.2.5 市(地)级、省级、国家级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及有关专题报告等。

18 检查验收

18.1 调查成果检查验收

18.1.1 程序

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三次调查成果质量,按照要求,建立调查成果的县市级自检、省级检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县级负责自检,省级负责预检和验收,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查确认。

18.1.2 检查

调查成果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权源材料、手续、界址点位置、界线走向、权属界线协议书,以及调查表等;

地类划分、地类标注、图斑界线、田坎系数、外业举证照片,以及外业调查记录等;

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结构、内容、精度、逻辑关系,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及运行情况等;

统计汇总数据、各种图件及文字报告等。

18.1.3 基本要求

18.1.3.1 自检。县级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

18.1.3.2 预检与验收

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比对提取三次调查初步成果、上年度基础据库和国家内业判读结果之间的差异图斑,重点检查差异图斑调查地类与影像及地方举证照片的一致性,根据内业检查结果开展外业实地核查,对外业图斑进行认定,并利用移动外业设备拍摄图斑实地照片。根据内外业检查结果,组织调查成果整改。

内业抽检城镇土地调查成果的30-50%。

18.1.3.3核查确认。

国家级核查重点针对建设用地以及原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等重点类型图斑,以及三次调查地类与国家内业提取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内业核查以遥感影像和举证照片为依据,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进行逐图斑内业比对,检查图斑地类与影像及实地举证照片的一致性。

对内业核查结果不修改的,根据举证材料,进行内业复核.复核不能通过的,内业依据影像能确定图斑边界和地类的,直接修正调查成果;内业不能依据影像确定图斑边界和地类的,开展在线或实地外业核查工作,根据外业核查结果,直接修正调查成果。

18.1.3.4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与入库

国家级核查通过后,国家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三次调查成果进行县级数据库的国家级质量检查。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数据成果的规范性、正确性,确保数据成果质量迲标,数据汇总成果精确。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通过国家级质量检查后,录入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18.2 汇总成果检查验收

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实行自检和上级验收的检查制度。

汇总成果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接边、数据汇总,以及数据库结构、内容、功能和运行情况等。

检查验收合格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统计汇总、文字报告等成果,分别提交省级和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