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下的智慧物流模式创新(大数据支持物流业供应链金融发展)(1)

CFIC导读

◆供应链金融已成为供应链研究的热点话题。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中,六个重点任务之一就是“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

大数据下的智慧物流模式创新(大数据支持物流业供应链金融发展)(2)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副院长兼物流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刘大成(资料图)

供应链金融已成为供应链研究的热点话题。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六个重点任务之一就是“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而在商务部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试点城市六个重点任务之一是“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试点企业五个重点任务之一是“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被单独提出的供应链金融目标,就是为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提供安全通道,服务实体经济,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本低、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

需要供应链金融支持的实体经济覆盖范围广阔,在《指导意见》和《通知》中聚集在农业、工业和流通业甚至金融行业本身,但实际上,笔者认为物流行业对供应链金融的需求最为迫切。

改革开放40年以“中国制造”为代表的工业较好地融入全球供应链体系中,并以组织优势和成本优势逐步在中低端制造业获取了全球市场竞争优势,但也因此受到美欧日韩等制造业大国的重视和防范抵御。

对于流通业而言,尽管传统商贸渠道的竞争力不强,但因此诞生的互联网电商平台却具有较强的全球竞争力,更受到了全球资本的青睐。

而连接生产与消费、支撑商贸活动的物流业却严重缺乏资本支撑,物流业供应链更需要供应链金融的支持。

首先是物流业行业集中度极低。在交通运输市场占比高达75%的快运行业前10名的行业集中度只有2.9%,而公路货运的行业集中度只有1.2%,绝大多数物流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主要固定资产少、可抵(质)押物受限、经营风险高、信用低且征信难等特点更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融资。

其次是绝大多数中小微物流企业普遍存在资金链偏紧的问题。特别是上游押款严重,账期越来越长,而下游又普遍需要即时支付甚至提前支付,进一步加剧了资金链的紧张程度,严重制约中小微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缺乏金融支持而难以提升行业集中度,直接导致物流业“小散乱差”、价格体系混乱和超限超载现象难禁,更导致物流业供应链整体势弱,进而影响流通业供应链和制造业供应链的健康发展。

由此,物流业供应链金融的成效将决定举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成效。牛津大学教授马丁·克里斯多弗曾断言“21世纪的竞争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

与此同时,在经济总体呈现新常态且制造业被遏制之际,以商贸拉动消费成为国家发展经济的阶段性重点任务,作为制造业和商贸流通保障的物流业降本增效顺理成章地演变为当下的国家战略。但物流业中最需要周转资金的中小微物流企业,反而最难获取周转资金融资,融资难融资贵现象远比制造业企业和流通业企业严重。

尽管国家连续多年出台政策支持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的金融扶持,甚至建立针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的专门金融机构和信用制度。然而在面向中小微民营物流企业市场高度不确定和信用严重不足的现实情况下,强制要求金融机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风险的政策红利,并不能在一个真正完善的市场中运行长久,金融机构具体执行人也会在落地时大打折扣;另外,扭曲了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正常运行,反而不利于那些满足市场需求、具有高信用及核心竞争力的中小微民营物流企业的健康持续成长。

因此,供应链金融涉及的商业银行、信托、基金、保险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资金端、资产端和服务端企业,却在全供应链风控的上下游博弈中举步维艰,由于责权利的分离往往导致重复质押、空单质押和质押物过度货损等。供应链金融涉及的供给方,往往因为风控不足的高损失成本和过度风控的高预防成本而半途终止,使得供应链金融仅停留在概念上。

供应链金融不同于以往的物流金融。已有的仓单质押融资、合同质押融资和信用融资等传统物流金融模式,有效地利用了中小物流企业的动产质权,进行比例融资或杠杆融资,但往往因为责权利不统一而造成质押物过度货损;围绕核心企业覆盖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也存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转让场景受限且难、核心企业难以自证信用等问题,使得金融风控过严和风控成本过高,无法达到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效低价推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且可以控制金融风险的综合目标。

如何让商业银行、保理企业等资金端企业低成本、高效率地确认核心企业自身信用?如何让“1 N x”模式的供应链金融上的核心企业精准确认覆盖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动产质权和信用质押的真实性?如何形成以供应链金融为牵引的产业封闭供应链环境?大数据和物联网成为供应链金融最为强大的技术支撑。

受安全保护且能共享的第三方大数据和云服务可以形成穿透全供应链真实信息的信用平台;而支撑闭环供应链万物互联的物联网则可以精准控制全链资源的实时监控与自动匹配;基于人工智能的资金闭环则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机器授信与智慧风控功能。

互联网电商头部企业,无论是B2B还是B2C,均可以凭借平台真实交易流水,形成围绕电商为核心的企业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已经成就了头部电商物流企业的供应链金融创新,但其对于更多更广中小微物流企业的影响甚微。

因此,有别于电商平台的资金端、资产端及服务端各类自带信用验证的企业家,则需要更多依赖不直接涉及投资企业受益的大数据模式,来做强供应链各环节的征信和风控能力。

2019年,随着5G商业化,国内将实现更快速度、更多设备和更实时的通信连接,同时更好地支持了更强大的数据积累、数据服务和数据应用体验能力;而特别与5G技术珠联璧合的边缘计算MEC,也可以带动数据高质量、高安全性和高交互性的发展。

利用大数据和云服务技术为供应链金融赋能,整合供应链第三方支撑数据与业务服务功能,将更好地让物流业供应链金融为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服务。

本文作者: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副院长兼物流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刘大成

本文来源:经济参考报

大数据下的智慧物流模式创新(大数据支持物流业供应链金融发展)(3)

周延礼:供应链金融是解决民企融资难的重要选项

大数据下的智慧物流模式创新(大数据支持物流业供应链金融发展)(4)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周延礼在社区金融高峰论坛上进行主题演讲。

4月20日,以“新时代 新金融 新动能”为主题的“社区金融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出席论坛并致辞。周延礼表示,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下,金融机构想尽办法解决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的内在需求,供应链金融成为解决民企融资难的重要选项。

“供应链金融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周延礼分析指出,供应链金融服务既可纾困小微企业融资,也可为企业数字信用打通普惠通道。他说,小微企业之所以融资难,“卡脖子”的是抵押品的问题,而供应链金融可依托供应链内核心企业的信用,打破以往依赖不动产抵押,可依据流动资产提供担保融资,解决了供应链内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成为近年来广为推崇的金融服务小微的方式之一。

随着国家的鼓励性政策陆续出台,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将供应链融资视为服务小微企业的新探索,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通过金融科技赋能,打破信息不对称,打造数字信用,为供应链中的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风险可控的普惠金融服务。

周延礼指出,金融科技赋能有利于数字信用打通最后关口。风险管理是金融的本质与关键。在金融科技的助力下,供应链金融将拥有更好的风控手段。供应链金融创新,改变了企业授信方式,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发展数据化供应链金融,将传统的企业主体信用转换为数据信用,提升供应链金融的风控能力,降低业务综合成本,彻底破解中小企业抵押物不足的融资难题。

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渗透率较低,存在组织模式单一、资本运作能力不足、运行主体合作性与效率低,信用信息传递不透明、风险防范问题突出等问题。尽管供应链金融已发展多年,但是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仍颇为有限。周延礼就做好供应链金融服务提出六点建议:

第一、充分意识到供应链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提供政策支持,对开展供应链金融的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主体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将供应链金融发展上升为重要发展战略。

第二、鼓励商业银行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从国际实践看,国外银行一般是从核心企业出发,向其供应链成员提供融资服务;而国内一般都是从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出发,将存货作为不动产之外可以抵押的资产, 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这种业务仅仅是抵质押物的范围拓展,并没有真正从供应链的角度去开展业务。对此,要制定支持政策,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等特色分支机构,扩展金融支持的广度和深度。

第三、设立供应链金融类投资基金。加大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等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的投资力度,增强其资本实力,为开展供应链金融提供坚实的资本基础。

第四、建立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参与各方信息共享。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连接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中小微企业、第三方物流等参与主体数据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在线共享、产品在线服务、非标资产在线交易、政策发布及非现场监管等公共服务功能。支持各参与主体通过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征信系统等国家级基础设施平台实现对接。

第五、成立供应链金融行业协会。制定规范标准,目前供应链金融平台仍在各自为战,存在标准不一等问题。明确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准则,形成行业统一惯例, 并制定数据采集、指标口径、仓储物流管理体系、交易单证流转体系等行业标准,打破不同供应链金融平台间壁垒。

第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供应链金融提供法律保障。供应链金融业务往往涉及多方主体重大利益,包含质权所有权的原始分配和质权所有权流动带来的再分配,容易引发所有权纠纷。相比国外,中国《担保法》和《合同法》中有关供应链金融的相关条款并不完善,抵押权、担保物权等法律概念的界定与纠纷处理还不明晰。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本文来源:中国财富网

微信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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