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能不能超过税款本身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了一个法院的真实判决,供大家参考。
河北某公司只欠税240万,税务局却要求企业缴纳1400多万滞纳金,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之后,提起行政复议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整个事件经过横跨了20年的时间,案件经过也比较复杂,我们根据(2020)冀01行终476号给大家简略梳理了一下:
其中南甸税务分局市敬业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平山县税务局市南甸税务分局上级机关。经过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南甸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关于加收滞纳金的部分,撤销平山县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2、敬业公司应补缴税款2439975.08元,滞纳金2439975.08元,合计4879950.16元。判决平山县税务局退还敬业公司已缴滞纳金11957097.88元。
本案的核心在于,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而参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所以敬业公司缴纳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所欠税款,多交的部分被法院判决需要由税务局进行退还。
这个只是众多滞纳金能否超过所欠税款案例的其中一个,在实务中大部分税务局一般主张滞纳金没有上限,即可以超过所欠税款本身。而法院的判决,则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
如果根据征管法来看,纳税人欠缴税款,每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并没有明确规定上限,也正因为没有规定上限,所以有税务局以此为依据认为滞纳金可以超过所欠税款。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则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也是有的法院判决滞纳金不得超过所欠税款本身的主要依据。
两种观点十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到目前也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答案。但越来越多的声音倾向于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所欠税款,主要依据如下:
1、征管法是特殊法,行政强制法是一般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在税收滞纳金上应该遵循征管法规定。
2、税收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种所述“滞纳金”不是一回事,税收滞纳金属于税收征收行为,不应适用于行政强制法。
但是,司法判决是高于行政决定的,最终还得看当地法院对待滞纳金的态度。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最终还是法院说了算。
对于纳税人而言,应该尽量规避此类风险,即便这个事情存在争议,但多数税务局还是以征管法为依据,采纳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身的观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企业同时欠缴税款和滞纳金,可以先缴纳税款,之后再缴纳滞纳金。如果企业存在欠税,又资金紧张,可以考虑先缴纳部分或全部所欠税款本金。
因为滞纳金是根据滞纳税款来进行计算的,单就滞纳金而言,它是不产生新的滞纳金的。所以条件允许的话,建议企业尽可能的部分或者全部的交上所欠税款,让滞纳金停止“滚雪球”,然后等有条件了,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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