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一词,可能更多的体现在70年代以前的人,对于90后来说,几乎是独生子女的年代,对于兄弟姐妹的本身没什么概念,因为90后独生子女,家长就把他们的独生子女当做一块宝来宠爱着。那么,历经了多少艰苦岁月的70年代之前的兄弟姐妹,甚至在大山深处在艰难困苦生活,没有生活的艰苦经历就不知道有多珍重兄弟姐妹的情谊。
大家都知道,尊老爱幼是我们的传统美德,父亲母亲负责生下孩子就有义务抚养,而孩子长大父母变老,也有义务尽孝。那么,兄弟姐妹之间,大家都有同样的爸爸妈妈,同样需要共同尽到孝忠,兄弟姐妹之间也要互相支持和帮助,我想这样的家庭就是一个和谐稳定、兴旺发达的家庭,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那么,兄弟姐妹之间毕竟是同辈关系,有权利义务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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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抚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哥哥姐姐抚养弟弟妹妹的具备的条件:一是父母已经死亡或无能力抚养。二是哥哥姐姐有抚养的能力。三是弟弟妹妹必须是未成年人。但是弟弟妹妹已经成年,哥哥姐姐还抚养,那么法律不做限制。上述必须同时具备才会产生义务关系。
弟弟妹妹抚养哥哥姐姐的具备的条件:一是哥哥姐姐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二是哥哥姐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抚养义务人或第一顺序的抚养义务人没有抚养能力。就是说哥哥姐姐没有配偶和子女,或有但是已经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三是弟弟妹妹是由哥哥姐姐抚养长大,且弟弟妹妹有负担能力。上述必须同时具备才会产生义务关系。
实践中,继父母对继子女尽量抚养义务,他们就产生父母子女关系,但是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孩子等亲属并不因此而产生法律关系。因此,继父母死亡后,继哥哥姐姐对原来受其父母抚养的继弟弟妹妹没有抚养义务。如果继哥哥姐姐主动承担抚养继弟弟妹妹的责任,那么我相信从法理上也是会支持和鼓励的。
同时,对于精神病人,在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监护人的情况下,兄弟姐妹就应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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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关系
生活中,亲兄弟姐妹之间为了父母的遗产对薄公堂,把家庭弄得支离破碎,互相不认,这类事情时有发生,但是总体来说,我们的民族是以和为贵的民主,凡是都讲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里补充的是,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同时,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对于出嫁的女儿也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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