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法院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1月14日上午,随着上杭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声法槌落下,上杭一个家族式的“村霸”恶势力团伙也落幕了,父子锒铛入狱。
被告人张某伟,1962年11月生,上杭县旧县镇水东村原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担任村干部二三十年,在当地颇有知名度。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被告人张某伟利用长期担任村“两委”主干的影响力和兄弟众多的家族势力,逐步在该村形成以其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其子张某浩、其兄张某升倚仗张某伟的强势地位及影响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或其他手段,共同或单独侵占水东村集体资源和他人合法财产,实施强迫交易、强拿硬要、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攫取巨大经济利益,严重扰乱该村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生产、生活、生态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村霸”的恶行
以清淤为名行采砂之实
攫取巨大经济利益
1996年10月,被告人张某伟与水东村签订“水东坝”(地名)种植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0年。1999年6月,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承包期延至30年。自2004年12月起,被告人张某伟与其儿子被告人张某浩未经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等手续,在“水东坝”河道从事采砂作业,超出工商执照从事立体农业综合开发兼营项目基建清淤泥石土销售的许可范围,非法采砂销售牟利657余万元。
转包不成强卖砂石
2015年9月间,谢某某等三人承建旧县镇水东溪2#护岸(第二标段)工程,被告人张某伟提出要以低价转包该工程,遭谢某某等人的回绝。被告人张某伟又提出该工程要使用其的砂石,谢某某等担心施工过程中受被告人张某伟发难等因素,先后购买被告人张某伟的砂石共计17余万元。
口头约定免收场地费
工程进场后反悔要挟
2007年7月间,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承建永武高速A9标段(旧县),被告人张某伟与A9标段书记左某某等商议,达成被告人张某伟以免收场地费将其承包的水东村水东坝地给A9标段建项目部和搅拌站,A9标段建设完工撤离后,应将所建项目部的活动板房及附属设施无偿归被告人张某伟所有的口头协议。在建设项目部、搅拌站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伟则以要收取场地使用费,否则要项目部搬迁他处的条件相要挟,并对工地实施断水断电、砸厨房灶台等方式,迫使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签订场地租用协议,支付场地费26余万元。
此外,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分公司A9标段使用被告人张某伟供应的河砂,先后支付给被告人张某伟河砂款近626万元。
非法占用农用地建猪舍
199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张某伟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征占手续,擅自雇请他人在上杭县旧县镇水东村“枫树头下”山场推挖林地建猪舍、管理房及相关环保等设施。经鉴定,被告人张某伟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1.3万平方米,其中生态公益林1万平方米。被占用地已硬化的场地原有植被及腐殖质层被破坏,无林业种植条件;未硬化的场地原有植被、腐殖质层被毁坏,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影响。
儿子、胞兄倚仗势力违法犯罪
在父亲张某伟的庇佑下,儿子张某浩凭借家族势力,行事作风简单、强势。2003年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5月间,水东村村民张某某承建水东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被告人张某伟提出其儿子张某浩要参股,张某文被迫答应。被告人张某浩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需要工程协调费为由,先后三次共向张某某索取3万元。
张某伟的胞兄被告人张某升倚仗张某伟在水东村的强势地位从他人处批发猪肉,再以高于市价方式销售给上杭某学校食堂,非法牟利3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张某升采用拦车威胁、谩骂等方式,警告学校工作人员不得在他处购买猪肉。
法院审理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张某伟利用长期担任上杭县旧县镇水东村“两委”主干的影响力和兄弟众多的家族势力,逐步在该村形成以被告人张某伟为纠集者,被告人张某浩、张某升倚仗被告人张某伟的强势地位及影响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对外来单位或承包工程、林木所有权人实施强迫交易、强拿硬要,共同非法采矿侵占水东村集体资源从中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非法占用农用地建养猪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该村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生产、生活、生态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伟、张某浩、张某升为恶势力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作用,
认罪悔罪态度
一审法院对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张某伟以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
对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告人张某浩撤销犯强奸罪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与原判犯强奸罪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对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告人张某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张某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4余万元,提取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张某伟21个银行账户及保险产品的资金及被告人张某伟名下或由其出资购买的房产、车辆的拍卖款,先予折抵应缴纳的罚金及应当退出的违法所得。
对两名非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被告人张某俊和张某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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