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河北省、河南省、贵州省有关地区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三地不同程度存在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情况。其中,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博爱县、温县“有关方面”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还有机构“编造虚假数据并代填代报统计报表”“转移、隐匿、毁弃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责任(统计数据造假频现)(1)

国家统计局关于河北省、河南省、贵州省有关地区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

媒体报道显示,就在2020年8月,河南省还曾发布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情况的通报,提及省、市两级和包括督察反馈意见指出地方在内的绝大多数县(市、区)“已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授意、指使、强令”“转移、隐匿、毁弃”,国家统计局通报中的一连串动词可以说令人触目惊心,特别是结合此前河南言之凿凿的“已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更是让公众观感几乎陷入了恍惚之中。

到底是刚建立的防范惩治造假机制“保质期”有限,还是说最新国家统计局通报所点名的武陟、博爱、温县三地恰好是此前所谓建章立制的漏网之鱼?毕竟,彼时的“已建立”有其相当严谨的范围限制——2019年统计督察反馈指出问题的地方,也并不必然就有2022最新通报所涉县域,况且还有“绝大多数”这个堪称完美的兜底概括,看似已经形成一个逻辑闭环。

但统计督察的命中率如此之高,显然已经很能说明问题。涉事县域数据造假,难道已经完全建立防范惩治造假机制的省市两级,居然管不到县里?

回到最新通报所指焦作三县的统计造假行为,可以看到涉事地方不同主体在统计数据造假过程中的角色分工,有必要追问三县“有关方面授意、指使和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所谓“有关方面”,是人还是机构?其躬身入局参与数据造假的驱动力究竟是什么?特别是相较于可能相对隐晦的“授意”,又是遇到什么样的迫切情形,才需要明晃晃地“指使、强令”相关人员造假?

当然,那些曾经不接受、未领会(甚至消极抵抗)有关方面某些“授意”的机构、人员,是否可以在问责环节考虑适当予以从轻处理?而对此番最新统计督察通报的追究情况,具体到从厅局、县处到乡科(但只有笼统数目字)的处理,特别是“授意、指使、强令”的焦作三县所谓“有关方面”,其具体的“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内容,也有必要向社会详尽公示,看一看权责是否匹配。

至于“转移、隐匿、毁弃”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情况,也要深究通报所指的行为发生节点,特别是如果出现在统计督察“大兵压境”之后,这一串已经明确写入《统计法》的违法行为,有非常明确的对应法律责任:《统计法》第41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此行为,除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当然也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法表述。

统计是国家了解国情国力的重要手段,统计数据造假所伤的,不仅是地方施政的一点所谓面子,更是国家经济健康科学运转的根本。屡屡出现统计造假情况,甚至整改反馈报告都可能已经渐成套路——没有实际整改,只有例行公文回函交差,这才是最令人忧虑的。

并非只有法律有对应描述的违法行为才应当被追究,不论是前述焦作三县“授意、指使、强令”的做法,还是邢台市有关地区代填代报统计报表、毁弃相关证明和资料,或是毕节市和安顺市相关地区抵制阻碍统计检查,均呈现出利用职权人为干扰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特征。对此,各地要有深刻的反思和坚决的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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