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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怀孕期间公司能调岗吗(怀孕女工拒绝调岗)

女员工怀孕期间公司能调岗吗

来源:中工网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库管员,主要负责物品的出库、入库、盘点、清理等。这项工作属于体力活,工作量也大。不久前,我在怀孕快满5个月的时候,以身体不适为由请求调整到劳动强度较小的岗位。公司经研究,决定将我调入办公室从事资料统计工作。

考虑到资料统计工作每天要接触电脑,而电脑辐射会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我便拒绝进入该岗位工作。对此,公司领导的态度是让我履行义务、服从工作安排,同时告诫我如不执行公司决定将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读者:郑安萍

郑安萍读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据此,你提出调整至劳动强度较轻的岗位是有根据的,公司应予满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岗位调整的原则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就单方调岗,且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不过,用人单位也拥有自主经营管理权。一般来说,如果调整后的岗位是劳动者适宜从事的工作,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而且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也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那就应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应当积极配合。

本案中,你有两个选择:一是服从安排到新岗位上班。你拒绝进入新岗位的理由是电脑辐射影响胎儿发育,这种理由难以成立。因为,虽然电脑可能存在电离辐射问题,但在正常情况下电脑的辐射量不会影响胎儿的安全。二是可以与公司进一步沟通,要求仍留在库管员岗位,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请求公司减轻你的工作量。

当然,不管你拒绝到资料统计岗位的理由能否成立,公司都不得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三期”女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雇。“三期”女工遭遇违法解雇时,既有权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有权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给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潘家永 律师

(据劳动午报消息)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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