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2022?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2022(人身损害误工期)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ment of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nursing period,

vegetative period of personal damages

2014-11-26发布

2014-11-2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2

1范围……………………………………2

2术语和定义…………………………………2

3总则……………………………………………2

4头部损伤………………………………………3

5面部损伤………………………………………3

6颈部损伤………………………………………6

7胸部损伤………………………………………6

8腹部损伤[S39.905]……………………………7

9脊柱、骨盆部损伤……………………………8

10肢体与关节损伤………………………………9

11其他损伤………………………………………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误工期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

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 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

营养期 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

评定 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

评定意见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

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见附录A、附录 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

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 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 15~30日,护理 l~7日,营养 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 30~60日,护理 1~15日,营养 7~15日。

4.2头皮创[S01.001]

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 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 8 cm:误工 20~30日,护理 1~7日,

营养 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 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 8 cm:误工 45~60日,护理 1~7日,营养 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

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 20 cm2:误工 60~90日,护理 7~15日,营养 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 20 cm2:误工 90~120日,护理 15~60日,营养 20~60日。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 10 cm2:误工 30~60日,护理 7~l5日,营养 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 10 cm2:误工 60~120日,护理 15~90日,营养 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 S0 2.911)]

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 30~60日,护理 15~20日,营养 20~30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a)非手术修复:误工 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修复:误工 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

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 60~90日,护理 15~20日,营养 20~30日。

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4.7.1轻型:误工 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中型:误工 9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 30~9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30~60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 90日,上限可至

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S05]

5.1.1眼睑损伤:

a)眼睑血肿:误工 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误工 20~30日,护理 1~7日,营养 1~7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 30~90日,护理 7~20日,营养 7~15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30~45日。

5.1.2眼肌损伤:误工 30~9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

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 30~45日,护理 7~15日,营养 1~7日;

b)鼻泪管损伤:

1)非手术治疗:误工 30~45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日;

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结膜损伤[S05.302]:

a)出血或充血:误工 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 45~60日,护理 30~45日,营养 15~30日;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角膜损伤[S05.803]:

a)无后遗症:误工 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 6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45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 30~60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日;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 30~60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日;

c)前房出血:误工 30~6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 60~90日,

护理 30~45日,营养 30~45日;

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巩膜裂伤[S05.856]:

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 45~60日,护理 20~45日,营养 20~45日;

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 120~180日,护理 45~60日,营养 30~60日。

5.1.8晶状体损伤[S05.853]:

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 60~9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7~15日;

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 60 - 12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7~15日;

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 120~150日,护理 15~45日,营养 15~45日。

5.1.9玻璃体损伤[S05.951]:

a)玻璃体出血:误工 30~6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15~30日;

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 120~180日,护理 15~45日,营养 15~45日。

5.1.10眼底损伤:

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 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

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c)黄斑裂孔:误工 30~90日,护理 30~45日,营养 30~45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 90~120日,护理 30~45日,营养 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 90~120日,护理 30~45日,营养 30~45日。

5.1.12眼球摘除[16.491]:误工 30~60日,护理 15~20日,营养 15~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 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误工 90~180日,护理 45~60日,营养 60~

9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 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S02.8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30~45日;

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

5.2.1耳廓损伤[S09.906]:

a)耳廓血肿:误工 15~20日,护理 1~7日,营养 1~15日;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 15~30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日;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 15~30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 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2外耳道损伤: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 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 90~120日,护理 45~60日,营养 45~60日。

5.2.3鼓膜穿孔[S09.251]:

a)自行愈合:误工 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 1~7日;

b)手术修补术:误工 30~90日,护理 1~7日,营养 1~7日。

5.2.4听骨链损伤:

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 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治疗:误工 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5内耳损伤:

a)迷路震荡:误工 60~90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日;

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

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 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 1~7日。

5.3.2鼻翼缺损:误工 60~90日,护理 7~30日,营养 7~15日。

5.3.3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 S02.211)]:

a)线状骨折:误工 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 1~7日;

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 30~6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20~30日。

5.3.4鼻窦损伤[S02.811]:误工 60~90日,护理 1~7日,营养 7~15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工 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 1~7日。

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 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 5 cm:误工 15~30日,护理 1~7日,营养

1~7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 3.5 cm或累计大于 5 cm:误工 20~45日,护理 1~7日,营养 7~15日;

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 30~60日,护理 1~7日,营养 7~1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S02.403、S02.602]: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 60~9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30~6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 90~120日,护理 30日,营养 60~9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S02.402、S02.401]: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 6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20~3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 12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30~60日。

5.4.5牙槽骨骨折[S02.802]:误工 30~60日,护理 7~15日,营养 15~30日。

5.4.6牙齿损伤:

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误工 30~45日,护理 1~7日,营养 15~30日;

b)复位固定:误工 60~90日,护理 7~15日,营养 30~45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 S03.05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 S03.052、颞下颌关节脱位 S03.053、

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 S03.452]:误工 60~90日,护理 7~15日,营养 20~30日。

5.4.8舌损伤[S09.952]:误工 30~90日,护理 1~7日,营养 15~30日。

5.4.9腮腺损伤:误工 30~120日,护理 7~15日,营养 7~20日。

5.4.10面神经损伤[S04.501]:误工 90~120日,护理 7~30日,营养 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S04.351]:误工 120~150日,护理 7~30日,营养 7~30日。

6颈部损伤

6.1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

误工 15~60日,护理 1~7日,营养 1~7日。

6.2咽部损伤[S11.251]

误工 20~30日,护理 7~20日,营养 7~20日。

6.3喉损伤[S19.851]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 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6.3.2喉切割伤:误工 30^ 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 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 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 S11.15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 S13.551]

6.4.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 45~6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15~30日。

6.4.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 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 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 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甲状旁腺损伤

6.5.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 45~6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15~30日。

6.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 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 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胸部损伤

7.1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擦伤/挫伤[S20.802/S20.201]:误工 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 l~7日。

7.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 20 cm[S21.901]:误工 15~30日,护理 1~7日,营养 1~15日。

7.1.3皮肤创长度大于 20 cm[S21.901]:误工 30~60日,护理 1~15日,营养 15~30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S21.952]:误工 30~60日,护理 1~15日,营养 15~30日。

7.2肋骨骨折[S22.301]

7.2.1一处骨折:误工 30~40日,护理 7~15日,营养 15~30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 6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7.3胸骨骨折[S22.201]

误工 60~12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30~60日。

7.4气胸[S27.001、S27.011]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 15~30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 30~9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15~3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 90~120日,护理 30~45日,营养 30~45日。

7.5血胸[S27.101]

7.5.1小量(胸腔积血 500 mL以下):误工 30~60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 500 mL~l 500 mL):误工 60~9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15~30日。

7.5.3大量<<>胸腔积血 1 500 mL以上):误工 90~120日,护理 20 -30日,营养 30~45日。

7.6肺损伤[S29.951]

7.6.1肺挫伤[S27.301]:误工 30~90日,护理 15~20日,营养 15~20日。

7.6.2肺裂伤修补术[S27.3152/33.491]: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7.6.3肺叶切除[31.401]: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7.6.4一侧全肺切除[32.501]:误工 12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7.6.5肺爆震伤: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7.6.6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S17.852]: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7.7食管损伤[S19.854]

7.7.1保守治疗:误工 30~6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日。

7.7.2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 60~120日,营养 60~90日。

7.8气管、支气管损伤[S27.5051、S27.4051]

7.8.1保守治疗:误工 30~6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日。

7.8.2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 60~120日,营养 60~90日。

7.9心脏损伤[S26.901]

误工 120~210日,护理 90~120日,营养 60~90日。

7.10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1胸导管损伤[S27.8053]

误工 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2纵膈气肿、脓肿、纵膈炎

误工 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3膈肌损伤[S27.8051]

7.13.1膈疝形成[S27.801]:误工 30~6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45~60日。

7.13.2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4乳房损伤[S27.311、S20.151]

误工 30~60日,护理 1~15日,营养 7~30日。

8腹部损伤[S39.905]

8.1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皮肤擦、挫伤[S30.852、S30.151]:误工 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 1~7日。

8.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 20 cm:误工 15~30日,护理 1~7日,营养 1~15日。

8.1.3皮肤创长度大于 20 cm:误工 30~60日,护理 1~15日,营养 15~30日。

8.1.4腹壁异物存留:误工 45~60日,护理 7~15日,营养 15~30日。

8.1.5腹部穿通伤行腹部探查术[54.111]:误工 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2肝脏损伤[S36.1052]

8.2.1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30~60日。

8.2.2修补术或部分切除术[50.221]:误工 90~15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8.3脾损伤[S36.002]

8.3.1非手术治疗:误工 6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30~60日。

8.3.2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41.501]: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8.3.3延迟性脾破裂:误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4胰腺损伤[S36.2051]

8.4.1挫伤:误工 60~9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30~60日。

8.4.2修补术:误工 9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120日。

8.4.3部分切除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 9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8.4.4假性囊肿:误工 9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8.5肾损伤[S37.001]

8.5.1挫伤:误工 30~90日,护理 15~20日,营养 15~20日。

8.5.2破裂: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90日。

8.6腹部空腔脏器损伤

8.6.1空腔脏器修补术: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120日。

8.6.2空腔脏器部分切除术: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120日。

8.6.3腹部探查术:误工 60~90日,护理 30~45日,营养 45~60日。

8.7膀胱、输尿管、尿道损伤[S37.2051、S37.1051、S37.3051]

8.7.1挫伤:误工 15~3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7~15日。

8.7.2破裂:误工 3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8.7.3手术治疗:误工 60~150日,护理 40~60日,营养 45- 60日。

8.8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S37.5051、S37.4051(创伤性子宫穿孔 S37.601、创伤性子宫破裂 S37.602、

子宫损伤通入体腔开放性伤口 S37.6151)]

8.8.1挫伤:误工 15~3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7~15日。

8.8.2破裂:误工 3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8.8.3手术治疗:误工 60~90日,护理 45~60日,营养 45~60日。

8.9腹膜后血肿[S36.8053]

误工 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脊柱、骨盆部损伤

9.1脊柱骨折[T08.X051]

9.1.1非手术治疗:误工 45~150日,护理 45~60日,营养 45~60日。

9.1.2手术治疗;误工 12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9.2椎间关节脱位

误工 45~60日,护理 30~45日,营养 20~30日。

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9.3.1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9.3.2手术治疗:误工 90~15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9.4脊髓损伤[S14.101、S24.101、S34.101、S34.401]

9.4.1脊髓震荡:误工 30~60日,护理 30~45日,营养 20~30日。

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5骨盆骨折[S32.801]

9.5.1稳定型骨折:误工 60~12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30~60日。

9.5.2不稳定型骨折:误工 12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9.6阴茎损伤[S39.904]

9.6.1挫伤[S30.252]:误工 1~30日,护理 1~7日,营养 1~15日。

9.6.2裂伤[S31.251]:误工 15~60日,护理 1~30日,营养 1~30日。

9.6.3脱位:误工 30~6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9.6.4断裂或缺损[S38.20l]:误工 30~90日,护理 45~60日,营养 45~60日。

9.7阴囊损伤[S39.958]

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S30.202]:误工 15~60日,护理 7~30日,营养 7~30日。

9.7.2阴囊撕裂伤[S31.3 51(阴囊开放性伤口 S31.301)]:误工 30~9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20~

30日。

9.8睾丸损伤[S39.959]

9.8.1睾丸挫伤或脱位[S30.258]:误工 30~6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20~30日。

9.8.2睾丸破裂[S31.352]: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9.8.3 -侧睾丸切除[62.301]:误工 60~90日,护理 45~60日,营养 45~60日。

9.9女性外阴裂伤[S31.452]

误工 60~9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20~30日。

9.10阴道损伤[S39.955]

误工 60~9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20~30日。

9.11外伤性流产、早产

误工 60~9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30~60日。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皮肤擦、挫伤:误工 7~15日,无需护理,营养 1~7日。

10.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 20 cm:误工 15~20日,护理 1~7日,营养 1~15日。

10.1.3皮肤创长度大于 20 cm:误工 20~30日,护理 1~15日,营养 15~30日。

10.2骨折

10.2.1锁骨骨折[S24.0]:

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10.2.2肩胛骨骨折[s42.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9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10.2.3肱骨骨折[S42.2、S42.3、S42.4]:

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90~27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10.2.4尺骨鹰嘴骨折[S52.003]:

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90- 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10.2.5尺桡骨折[S52.405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 30 v60日,营养 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9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10.2.6腕骨骨折[S62.101]:

a)骨折:误工 9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日;

b)脱位:误工 12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日。

10.2.7指、掌骨骨折[S62.602、S62.3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45~6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30~9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20~30日。

10.2.8股骨颈骨折[S72.002]:

a)非手术治疗:误工 240~365日,护理 120~180日,营养 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180~365日,护理 90~150日,营养 90~180日。

10.2.9股骨粗隆间骨折[S72.1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180~270日,护理 120~180日,营养 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180~270日,护理 90~180日,营养 90~180日。

10.2.10股骨干骨折[S72.3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80日,护理 60~120日,营养 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90~300日,护理 60~120日,营养 60~90日。

10.2.11股骨远端骨折[S72.404];

a)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80日,护理 60~120日,营养 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120~270日,护理 60~120日,营养 30~90日。

10.2.12髌骨骨折[S82.0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120~15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12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30~60日。

10.2.13胫骨平台骨折:

a)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5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12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30~60日。

10.2.14胫腓骨骨折[S82.201]:

a)胫骨骨折:误工 120-18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60-90日、

b)腓骨骨折: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c)胫腓骨双骨折:误工 120~18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60~90日;

d)开放性骨折:误工 15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e)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误工 15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10.2.15踝部骨折[S82.801]:

a)单踝骨折: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D日,

b)双踝骨折:误工 90~L80日,护理 30~60日,镕养 60~90日 I

c)三踝骨折:误工 9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10.2.16舟、楔骨骨折:误工 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10 2.17跟距骨骨折[S92.00l/S92.101]:

a)单纯骨折:误工 9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b)累及关节面:误工 90-24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90~120日;

c)手术治疗:误工 90~24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10.3.1肩关节脱位[S43.0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6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日。

10.3.2肘关节脱位[S53.1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6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10.3.3髋关节脱位[S73.052]:

a)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5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90~18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60-90日。

10.3.4其他关节脱位

a)胸锁/肩锁关节脱位[S43.201/S43.151]:误工 6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日;

b)腕部脱位[S63.001]:误工 6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日;

c)掌指/指间关节脱位[S63.153/S63.151]: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日;

d)距骨脱位[S93.054]:误工 60~12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20~30日;

e)跗骨间/跗跖关节脱位[S93.353/S93.352]:误工 60-12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20~30日

f)跖趾/趾间关节脱位[S93.151/S93.101]:误工 60~9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20~30日;

g)趾间关节/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 60~18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60~90日。

10.4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

误工 60-12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30-60日。

10.5主要肌腱断裂

误工 60-15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治疗情况确定。

10.6肢体离断

10.6.1断肢:误工 120~18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90日。断肢需持续治疗的,可视临床治疗情况

确定。

10.6.2断指:误工 60~9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30~60日。多指离断可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0.7断肢(指、趾)再植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损伤(尺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腋神经/肌皮神经)[S14.301]:误工

180~365日,护理 30~150日,营养 30~60日。

10.8.2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坐骨神经/股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S34.451]:误工 180~365日,

护理 30~150日,营养 30~60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误工 9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11其他损伤

11.1烧烫伤[T20~T32]

11.1.1轻度:误工 30~45日,护理 1~30日,营养 20~30日。

11.1.2中度: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日。

11.1.3重度:误工 120日,护理 60~120日,营养 90~120日。

11.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冻伤[T33]

11.2.1局部冻伤:

a) I度:误工 15~30日,护理 1~30日,营养 1~30日 I

b)Ⅱ度:误工 30~45日,护理 15~30日,营养 30~60日;

c)Ⅲ度:误工 60~9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d)Ⅳ度:误工 120~15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11.2.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3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

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致皮下软组织出血

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 30%以上,误工 6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5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误工 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6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

误工 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7损伤致挤压综合征

误工 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l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指本次损伤/事故所致的期限,需排除既往损伤、疾病。

A.2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般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

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

A.3人身损害后的临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低于本标准期限的,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

A.4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

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

A.5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

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 24个月。

A.7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进行评定。

A.8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A.9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所变化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B.l颅脑损伤分级

B.l.l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 0.5 h,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

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B.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

时间不超过 12 h,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B.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 12 h以上。有明显

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B.1.4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

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B.2烧烫伤程度分级

B.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 10%,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 5%;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 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 5%~10%;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 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 11%~20%;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 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 20%。

B.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 10%,无Ⅲ度烧烫伤;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 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 5%;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 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 5%~14%;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 15%。

B.3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3.1轻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基础代谢率)-20%~-10%;

c)吸碘率 15%~20%(24 h);

d)参考 T3(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4(甲状腺素)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2中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重;

b) B.M.R.一 30%~一 20%;

c)吸碘率 10%~15%(24 h);

d)参考 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3重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严重;

b) B.M.R.<-30%<>;

c)吸碘率<10% (24 h)}

d)参考 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4.1轻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 7 mg/dL~8 mg/dL。

B.4.2中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 6 mg/dL~7 mg/dL。

B.4.3重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6 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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