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201307041
出借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借款人: 刘XX 身份证号:3709XXXXXX03104628
共同借款人Ⅰ:
抵押人:
出质人: 山东宝XXXX食品有限公司
保证人Ⅰ: 肥城四XXXX投资有限公司
保证人Ⅱ: 宗XX(370XXXXX02194642)
保证人Ⅲ: 泰安科XXXXX房有限公司
保证人 IV:刘光X(3709XXXXX4615)
特别提示:保证人Ⅰ已提请合同各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合同各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合同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此种字体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1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1.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万元整(小写)¥2200000.00元。
1.2 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壹月,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3年8月3日止。还款日以借据实际放款日期为准。
第二条 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2.44%;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流动资金 ;
第四条 提款
4.1 借款人一次提取全部借款 □现金 ●转账
第五条 还款
5.1 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①种还款方式:
① 借款到期一次偿还本息;② 分次还款,还款计划建补充条款。
5.2 计息、还息方式为 按月付息
保证条款
第六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是: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抵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九条 抵押物
9.1 抵押人自愿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9.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亦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9.3 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孽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9.4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9.5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9.8条的约定处理。
9.6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损毁、灭失证明。
9.7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8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
9.9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予以足额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一条 抵押登记
11.1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1.2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抵押权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物的处分
1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9.8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9.7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2.2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2.3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12.4 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质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三条 质物
13.1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3.3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发生的孼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3.4 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质权人的变动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质权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3.5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3.6 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发另行约定的其它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四条 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五条 交付和登记
15.1 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5.2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及时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十六条 质物的处分
1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13.6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第13.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的;
D、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6.2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的实现。
16.3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仍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务,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质权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16.1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
16.4 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 担保约定
17.1 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出借人首先以处理抵押物、质物和执行保证人Ⅱ所得价款主张自己的权益,保证人Ⅰ仅对处理抵押物、质物和执行保证人Ⅱ所得价款不足担保出借人权益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17.2保证人Ⅰ承诺在接到出借人通知七个工作日内垫付出借人应付未付的本金、利息。
17.3 如果保证人Ⅰ先于其他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出借人、抵押人、出质人和保证人Ⅱ同意:保证人I履行担保责任代偿后,以处置抵押物、质物和执行保证人Ⅱ补偿保证人Ⅰ的代偿资金及代偿期间的利息和实现权益的费用,保证人Ⅰ也可同时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合同各方承诺或确认
18.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18.2在约定的期限( 3 天以内)抵押登记等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在保证人Ⅰ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8.3借款人提供给出借人、保证人的资料真实、合法。
18.4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
18.5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有关事项。
18.6借款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有关费用。
18.7借款人、担保人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
18.8借款人未经合同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18.9借款人、担保人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18.10借款人、担保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18.11合同各方均服从保证人Ⅰ对整个借款以及借后的全程跟踪管理,并按约定向保证人Ⅰ支付担保、咨询服务费与履约保证金。
18.12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Ⅰ可代为行使出借人的如下权利:①催收、代收欠款;②协商、变卖、拍卖、折价处置抵押物、质物及向保证人Ⅱ追偿;③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和解、执行、代为接受执行款项)。
第十九条 转让
19.1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出借人权利的转让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由于出借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质押登记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予配合。
19.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条 保险
20.1如果出借人或保证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借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20.1保险单上应当注明抵押权人、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除法律法规有强制性条款外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质权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抵押权人、质权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9.8条、13.6条的约定处理。
20.3抵押权人、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证
合同各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本合同经公证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合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3.1出借人未按约定日期出借借款,出借人按应出借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超过三十天仍未出借的,合同各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借款人为该合同已经支出的评估、抵押、公证等费用由出借人全额弥补。
23.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项下借款的,借款人除按实际用款期限支付利息外,还应向出借人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23.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罚息利率按在第二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利息,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23.4借款人如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借款利息和本金,则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应付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本金的万分之八/日支付本金违约金及利息的千分之六/日支付利息违约金,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借款利息及保证合同项下逾期违约金正常计算。借款人如果有一次逾期从应付之日起超过三天未支付借款利息,出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向保证人Ⅰ支付每日200元催收管理费,造成上门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及差旅费;经催收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偿还借款而导致保证人Ⅰ代偿的,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应向保证人Ⅰ保支付代偿金额5%的违约金,并按罚息利率支付代偿期间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24.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罚息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之日终止。
24.2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担保人审查同意展期(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办理登记),并由各方签订相关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24.3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肥城市人民法院裁决。由败诉方承担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审理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
26.1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抵押物清单、质物清单、展期协议、催还通知书或其他债务凭证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项下有两种以上担保中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26.2 本合同手写体与印刷体具同等法律效力。
26.3 本合同一式 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补充条款
1、本合同生效后,债务人或抵押人、质权人有义务办妥抵押、质押清单中列明的抵押、质押的登记手续。若因债务人或抵押人、质权人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借人或保证人Ⅰ支付5%的违约金,如出借人或保证人Ⅰ(抵押权人、质权人)同意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借款的,债务人或抵押人、质权人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还视为抵押人、质权人为主债权向出借人或保证人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债务人或抵押人、质权人应对出借人或保证人Ⅰ因此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共同借款人的合同地位等同于借款人,即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适用于共同借款人。
抵 押 物 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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