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学费纠纷案件,襄阳市民秦女士为了孩子的学费涨价合不合理与学校三次对簿公堂。

借读原学校不放人合理吗(襄阳一学校要求家长补缴学费)(1)

据介绍,2013年7月,秦女士将孩子送到长春外国语学校读书,并与学校签订了一份《教育教学合同书》,约定初中三年每学期学费为3900元,但合同书附加了一句“遇政府调整时按调整执行”。2013年8月,长春外国语学校将每学期学费调整为5000元,并得到了原市物价局的批复同意。学校据此要求秦女士补缴学费,三年一共6600元。但秦女士认为,学校涨价不合理,因为这不是政府政策性的要求,而是学校要求调价,得到了主管部门的批准。律师徐家军表示,这相当于学校单方面提高价格,在学生家长不认可的情况下,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由于秦女士拒绝补缴学费

学校将其告上法庭

襄城法院判决长春外国语学校败诉

随后

长春外国语学校上诉到市中院

市中院审理后仍然认为

合同签定在前

学校要求家长补缴费用不合理

但对于市中院终审结果

长春外国语学校仍不服气

此后又上诉到湖北省高院

省高院认为

“政府调整”应该理解为,政府机关主动运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力量办学学费进行强制性调整,而不是学校自主的调价行为。

最终省高院认为学校要求家长补缴学费缺乏依据也与诚信原则相悖驳回了长春外国语学校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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