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范围(关于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整理)(1)

一、民诉中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动产纠纷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三、不动产所在地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实质内容就是建设工程施工,本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七个第四级案由:(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六)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所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1799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6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因在于该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对工程的鉴定、评估、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问题,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调查取证和具体执行,所以,名为劳务承包但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五、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涉外案件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排斥外国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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