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为了预防动土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本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动土作业。
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2基建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定义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动土作业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4.2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3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4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5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6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7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8.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8.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8.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8.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4.8.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8.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8.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9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0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11动土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4.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作业证》的管理
5.1《作业证》由动土作业部门到安全环保部办理。
5.2《作业证》一式三联,安全环保部、申请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各一份。
5.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票。
5.4作业结束后,将《作业证》交回安全环保部。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100元。
5.5《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6考核
6.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处罚责任单位和个人。
6.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7 附则
7.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7.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