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西青分局交警支队张家窝大队交警在工西路沿线开展酒驾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晚9时许,一辆轻型货车行驶至治理点位附近,突然靠边停车试图躲避检查。小货车可疑行迹引起了交警注意,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该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4毫克,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交警进一步核查发现,其曾于2012年、2016年两次因酒驾违法行为被处罚,其驾驶证也被依法吊销。近期该驾驶人刚刚重新考取了机动车驾驶证,没过多久就再次因酒驾违法行为被查处。
目前,交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800元、行政拘留10日,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
由于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而每一起致人死伤的交通事故,都会破坏至少一个家庭的幸福团圆。
酒驾醉驾的法律成本、经济成本、职场成本、时间成本、家庭成本、社会成本、精神成本巨大,应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杜绝侥幸心理,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珍爱自己和他人生命,不要心存侥幸,应自觉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来源: 天津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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