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原告告错人法官巧妙化纠纷(赔偿陷入罗生门)(1)

(通讯员 黄培英 罗先阳)一纸简单"收条",两种不同"说法"。近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团队采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罗生门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8年7月20日,张某驾驶无号牌货车行驶至麻城市某路段处时,与行人丁某相撞,造成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将丁某送至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无责任,张某负全部责任。后因双方协商不成,丁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2915.35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很大。原告丁某诉称,被告驾驶机动车将自己撞伤,作为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负全责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但是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向原告丁某给付了10000元,并有收条为证,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粗心原告告错人法官巧妙化纠纷(赔偿陷入罗生门)(2)

在被告张某提交收条后,承办法官当庭质证发现,收条上仅仅四行字:"收条,今收到张xx给付的交通事故赔偿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收款人:丁xx,2018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对该借条内容均无异议,但对借条的时间节点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

原告丁某承认被告张某曾经给予其10000元赔偿款的事实但是表示已经退回给被告张某了。她满腹委屈地告诉法官,该赔偿款是2018年9月10日上午在交警部门第一次调解过程中在交警部门当场给付的,后因双方就保险理赔等其他事项意见不一致,导致她与被告张某未达成最终调解协议,该赔偿金10000元就退还给被告张某了。但是由于当时她情绪有些激动,忘记了当场收回收条。

被告则是另一种说法。他义正言辞地告诉承办法官,该笔赔偿金10000元在他与原告丁某2018年9月10日上午第一次调解失败后由原告丁某的确是退还给他了,但是当天晚上他又约原告丁某两个人在麻城市某店见面,双方达成了部分合意,他又将10000元赔偿金给付了原告丁某,丁某当场打了收条。

因双方各执一词,承办法官多次去交警部门反复观看完整录像视频,发现该视频中确实有被告张某向原告丁某给付赔偿金和原告丁某退还被告张某赔偿金的片段,但是收条部分却没有详细记录。该案中,原告丁某最终是否收到了10000元的赔偿金?被告张某是否最终给付了10000元的赔偿金呢?由于收条上只是注明了收到的日期,并没有写明给付赔偿金具体的时间点,原被告的说法似乎都能站得住脚。案件真相扑朔迷离,陷入一场罗生门中。

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与事实争议,且双方都没有排他性的证据予以证明自身主张,承办法官屈剑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其他部分的争议都没有太大分歧,仅仅为是否收到10000元赔偿金存在争论,如采取常规的审理方式,不但耗费的时间比较长,还可能因为最终无法取证没有充足证据影响受害人及时维护合法权益,决定用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一方面承办法官充分肯定张某及时向伤者给付赔偿款行为的同时指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自证清白,并且双方分歧不是太大,且对方是个女同志,受伤后,不管是身体还是心理上都承受了很大的伤痛,作为肇事方可以体谅下对方的心情等角度出发做工作;另一方面向原告丁某讲明证据不足必须承担的风险等,且为尽快实现权益,可以退一步与被告达成和解。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开导下,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双方各让一步,自愿达成被告张某自愿给予原告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42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供稿:麻城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