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统一要求,再次全面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次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涉及30余项具体标准,惠及7大类别,近30万名优抚对象,是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省第2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30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年提高了10%;
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至每人每月650元;
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提高至每人每月700元;
年满60岁老年烈士子女提高至每人每月540元;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45元;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通知还强调,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新的抚恤补助标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总台央视记者 李常明)
(编辑 丰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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