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正式实施一年了,近日进行再次仔细研读,和大家一起分享我对契税法征税对象相关规定的学习笔记,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契税征收时间是什么?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契税征收时间是什么(契税法学习笔记之契税征收对象相关规定)

契税征收时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正式实施一年了,近日进行再次仔细研读,和大家一起分享我对契税法征税对象相关规定的学习笔记。

《契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一、契税的应税行为分析

应税行为包括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两大类。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但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至于法律没有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则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四)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

(五)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六)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在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监办发〔2019〕3号)第一条也规定:县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违法取得且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具备首次登记条件的不动产作出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处理决定后,在执行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决定过程中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等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前四项是《契税法》第二条明确的契税应税行为,后三项是《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一条补充明确的契税应税行为。

二、与原条例对比

《契税法》及财政部税总相关执行口径,相对于立法之前的契税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将交换修改为互换,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互换用词保持了一致。

(二)将条例中“(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合并为“(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更加简洁。

(三)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扩大为“土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纳入了契税的征税范围。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契税法》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纳入到征税范围与《土地管理法》的这一修改相适应。

(四)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上升到契税法的内容。

《契税法》“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对《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吸收、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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