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笔者办理了一起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间会见的案件,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根据嫌疑人家属的委托,笔者作为辩护律师着手了解案情和嫌疑人的近况,根据了解的情况得知,目前该犯罪嫌疑人因疫情影响已经被监视居住。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和北京新冠疫情防控的需要,结合目前案情的进展,在嫌疑人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依法进行了会见。
什么是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符合逮捕条件的,也即是应当被执行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一定特殊情况,无法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而采取的另一种强制措施。另根据法律规定,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那么,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是能会见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
最后,笔者作为辩护律师希望大家不但能从笔者的文章中不断学习法律知识,而且能增强法律意识,做到敬畏法律,远离违法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