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很多应收账款,甚至发生欠款纠纷,企业可能因此遭受损失。故做好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防控和救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从法律角度介绍应收账款催收和救济的管理,以防范于未然,即使产生应收账款催收风险,也尽可能将应收账款催收风险降到最低。

一、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

1、激烈的市场竞争。

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赊销”作为一种重要的促销和营销手段,从而不断产生和扩大了企业的应收账款规模和数额,使得应收账款大量和普遍存在。

2、难以掌握对方信誉及履约能力。

国家信用体系不完善,难以全面了解交易对手的信誉及履约能力,特别是合同履行中,对方履约能力的变化难以掌握,是否是皮包公司,是否抽逃出资、是否资不抵债。

3、合同条款内容及履约争议。

交易模式的设置,最终是通过合同条款和内容进行体现,特别是涉及第三人时,交易模式复杂度增加,合同条款和内容约定的不明确,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约,容易产生争议,增大诉讼法律风险。

4、应收账款催收不当。

是否催收,何时催收,催收方式是一种商业选择问题,也是一种法律问题。催收方式不当,导致的诉讼时效抗辩风险、执行难风险。

二、基于合同管理的应收账款风险防控

(一)签订合同前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

1、交易主体资格审查(是否有签约资格)。

看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营业执照或基本企业信息等,防止交易对象虚假,或者张冠李戴。

2、交易主体履约能力审查(是否有履行能力)。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架构及股权变更记录、股东出资情况、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对外投资情况、涉诉情况、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考察交易对象的债务偿还能力等。重大合作前,可与合作方沟通进行深度调查。

(二)合同签订时的条款和内容的规范性。

根据交易模式拟定合同,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和数量、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应齐备、内容规范。

企业该如何做好应收账款的催收及法律救济(企业该如何做好应收账款的催收及法律救济)(1)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跟踪管理。

合同不能“束之高阁”,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特别是交付和质量验收环节(送货单、验收单、质量异议),防止结算争议的法律风险;及时和定期与客户进行应收账款对账和结算,形成书面的对账单、结算单;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提前控制坏账风险;合同履行中的证据保存,交易留痕。

(四)应收账款形成后的催收管理。

1、做好定期对账和债权确认,建立应收账款台账管理制度,完善未到期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定期清理。

2、做好应收账款管理的分析与诊断,及时跟踪,寻求法律救济。

三、应收账款催收中的注意事项

(一)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产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设置该制度的原因,在于防止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民法典》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催收方式:催款函采用书面形式,使用用EMS邮寄,备注文件内容,并保存寄递信息。

*收寄信息:寄件人为公司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姓名;收件地址为合同约定的收件地址或工商登记地址,可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催收函内容:内容写明应收账款的基本事实,简明、直接,内容无误。

(二)企业询证函的效力问题。

函证是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核心审计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和往来客户发函核实求证其银行存款、借款、应收账款及其他资金往来等真实情况。

通常情况下,企业收到要求确认债权债务的询证函,财务人员将对双方企业之间的往来账目进行确认,如果数额一致,则予以盖章确认,如果数额不一致,即进行说明并盖章。鉴于询证函往往采用审计业务中通用的格式,会有类似“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的表述。

企业该如何做好应收账款的催收及法律救济(企业该如何做好应收账款的催收及法律救济)(2)

实践中企业询证函可作为证据使用,其主要证明目的一般为两项:一是债权债务的性质、日期、金额、余额,二是主张诉讼时效的中断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后重新确认债权债务。

债权人在发送询证函时,应尽量避免“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仅作审计报表之用,其他方面用途无效”等排除主张权利的类似表述;注明“应收账款”或“应付款”等可以推定具有催收意思表示的字样并明确相应金额;盘点和追踪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及时发函催收并进行有效送达;妥善保存各种单据,避免丧失胜诉权。

(三)担保期间及权利主张问题。

《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该款改变了担保法第19条关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的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和没有约定时都应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民法典》第693条规定,对于一般保证,由于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人在主张债权的过程中,一定要及时向担保人进行权利主张,防止丧失担保权。

四、应收账款催收的法律救济

很多企业在客户无法偿还债务时,才会想起委托律师采取法律救济手段进行应收帐款催收,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

其实,企业应收帐款从信用管理、合同履行管理、风险控制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面管理,应将法律救济纳入整个企业应收帐款管理的全流程之中,从而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应收帐款债权的实现。

以下方法可以尽可能妥善解决企业应收账款债权的回收和救济:

企业该如何做好应收账款的催收及法律救济(企业该如何做好应收账款的催收及法律救济)(3)

同时,不应当忽视的是,在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在特定情形下,要求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以下情形,法律规定股东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列举部分):

序号

情形

责任

法律依据

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在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2

股东抽逃出资

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

3

股东出让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

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

4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破产法》、《九民纪要》第6条

5

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造成财产贬损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

6

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九民纪要》第14条

7

公司结算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

8

股东过度支配控制,滥用公司人格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63条、《九民纪要》第10条、11条

本文从法律角度介绍应收账款催收和救济的管理,企业从合同签订前的信用管理、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管理中就应进行法律风险防控,注意证据留痕,及时进行催收,寻求法律救济。

企业该如何做好应收账款的催收及法律救济(企业该如何做好应收账款的催收及法律救济)(4)

企业该如何做好应收账款的催收及法律救济(企业该如何做好应收账款的催收及法律救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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