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生活中,难免会有购买到过期、变质食品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真的“吃出毛病”,多半会选择“不了了之”,即便有人想要申请赔偿,也会遭遇商家的各种推诿,只有极少数人真的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比如,前不久媒体爆料的一桩“麦当劳冰淇淋存在安全风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事件。
安徽某地的一位消费者向媒体反应,自己在麦当劳堂食点了一份冰淇淋,在食用过程中,发现冰淇淋里头掺有一些“坚硬的黑色碎片”,消费者起了疑心,赶紧向店员询问情况。
根据这名消费者提供的录音,当时的店员是这样回答的:“机器上有小垫圈,防止磨损。往下拽的时候,如果力量控制不好,就会导致垫圈被不锈钢挤压掉下来。我们已经第一时间发现了。就是你来找我的时候,我正在跟他(同事)讲不要卖了。因为已经发现了一个,然后紧接着你(顾客)就来了。所以我们现在已经停止卖冰淇淋了。”
由于这份混有橡胶圈的冰淇淋,已经被吃掉一半了,该消费者在麦当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第一时间去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经医生诊断确认对健康无影响后,双方返回麦当劳门店,协商理赔问题。该消费者要求麦当劳就此事件进行赔偿,但遭到麦当劳方面的拒绝。
协商未果,该消费者又给麦当劳总部发了邮件,结果收到的回复是,“我们承认冰淇淋中含有异物这个事实,但既然没有给健康造成影响的,按照法律,不需要进行赔偿”。
麦当劳的答复令这名消费者十分气愤,但却又无计可施。那么,按照法律,麦当劳方面,到底应不应该给予赔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此外,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中明确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颁布这条法案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同时发布了5件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彰显司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严明态度。其中有一个典型案件,与本案类似。
郑某与某儿童食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郑某在某儿童食品公司的网上店铺购买了一盒果冻,在享受美味的过程中,却发现其中一个果冻存在异物。虽然该果冻未拆封,但经辨认后发现异物为蜘蛛,该果冻亦为某儿童食品公司生产。双方协商未果,郑某提起诉讼请求某儿童食品公司向其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果冻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感官要求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之规定,案涉果冻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虽然郑某并未食用该有异物的果冻,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食品给其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最终,法院判决某儿童食品公司向郑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郑某要求被告退还物款并支付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关于此案的判罚,最高法院审判员解释说:“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并未要求以消费者人身遭受损害为前提。该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一定是在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
因此,结合上面这个案件的判罚,对于一开始我们提到的“麦当劳冰淇淋异物案件”,如果消费者采取诉讼手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麦当劳确实要付给这名消费者“千元赔偿”的。
总之,通过今天的案例分享,我们希望大家能够知道,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法律上有一条标准是“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也就是说并不是消费者一定要吃了有害食品后,出现了严重的呕吐、眩晕等不良身体反应才能要求商家索赔,只要消费者购买到的食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就有权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事实上,据媒体报道,在过往很多案例中,遇到这类案件,商家的第一反应大部分是推诿、逃避责任,可一旦消费者表示要提出诉讼,商家多半会理亏妥协,同意赔偿。
所以说,一旦我们在生活中也遭遇了类似的“食品安全”和“理赔不公”等问题,千万不要忍气吞声,只有敢于维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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