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题目:《明清时期东亚封贡体系的关系实态——以中朝、中日关系为核心》

明朝的屯田制(边疆时空韩东育)(1)

韩东育

东北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中外研究项目数项,出版专著数部,论文数十篇,获奖多项。

摘要:东亚“封贡体系”,又名“册封体系”,脱胎于周王朝“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分封”制度原理而形成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明清时期中国与东亚各国的封贡关系,并非决定于同质的政治制度、互补的经济结构和相倾的文化体系中任何一个单项,而是建立在宗藩双方足够明显的综合落差上。对封贡过程中无数繁复事端的成功应对,体现了以实力为依托的传统中华礼序及其制度在驾驭区域关系、维护区域稳定、促进区域繁荣等方面曾经拥有的价值优势和掌控艺术。然而,当平等意识稀薄的封贡关系逐渐培育出无数个唯我独尊的“小中华”时,中国周边政权蓄势已久的自立愿望和颠覆冲动,也终于借助西方“国际法”的威权而相继达成。历时千载的“封贡体系”,亦开始了让位于“条约体系”的全过程。

关键词:明清时期;东亚;封贡体系;律令制度;朝鲜;日本;条约体系

东亚“封贡体系”,又名“册封体系”,脱胎于周王朝“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分封”制度原理。然而,这里有两大难题亟待疏解:其一,历史分期争论中看似真确的“秦汉以降无封建说”,能否说明展开于“天下”背景下的跨境体制?其二,形成于东亚地区的“封贡体系”,能否与“周制分封”等量齐观并因此而不言自明?

有学者指出,“封建制”否定者的几乎所有“新见解”,不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向“社会生活的深处”开掘,而是由“社会生活的深处”退回到“政治形式的外表”。而当我们从“政治形式的外表”回归到“社会生活的深处”甚至“广处”时,或许会发现,西嶋定生的相关言说曾试图在广域的背景下为前近代东亚世界赋予某种历史性还原,即秦汉以降专主内治的“皇帝”与兼理域外的“天子”、“郡县制度”与“天下体系”的兼容和混一,意味着“周的封建制思想已经开始复活”。在中国,除了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外,这种情况还经典地延续于明清时期的东亚世界。问题是,伸展于中国郡县制以外的“封贡体系”,果真是那般简单明快、井然有序且一成不变的当然之物吗?该体系是对“封建”制度本身的“复活”,还是对周制原理或曰理念的“复活”?

以往,东亚“封贡体系”的叙事框架一般构建于三大支柱:一是共通的儒家伦理;二是相似的政治制度;三是相互的经济依存。就单项而言,这三种描述,似均有事实依托。但是,同样尊奉过儒家伦理并与明清有过或长或短封贡关系的朝鲜和日本,其儒教教义并没有给宗藩关系的存续赋予过任何延命丹药;同为律令制国家,中国与朝、日封贡关系的确立似乎也与律令政治结构无直接关联;而近世以来的所谓中外经济依存,又显然被滨下笔下无数个交汇叠压的“经济圈域”给相对化、稀释化甚至慢慢地虚诞化了。这意味着,“封贡体系”的实态和细节远比人们的常识性认定要复杂得多。

明清时期东亚封贡体系的延续且不失典型意义的事实,使宗藩双方的关系是否建立在共同政治制度基础上等问题,需要重新解释。西嶋定生认为,构成如此历史文化圈的“东亚世界”诸指标是汉字文化、儒教、律令制和佛教。他特别强调:“律令制是出现于中国的政治体制,这是以皇帝为顶点的统治体制和完备的法体系。它被朝鲜、日本和越南等地所采用,从中显示了‘东亚世界’共通的政治体制特征”,“这些文化诸现象之所以能够构成‘东亚世界’的共同指标,是因为文化的形成并不是文化本身独自扩展的结果,而是其背景中存在着规制该世界的政治结构,即政治结构才是文化诸现象扩展到了这个世界的媒介。

无法否认,某一时期律令制政治体制的共通性,正可以被视为这一类共通的现象”。至于“东亚世界”,在西嶋氏的构图中,早已被视为与“册封体制”的“政治结构形式”“相互连带的东西”。

然而,在律令制全盛期的隋唐时期,中朝之间的封贡关系并非建立在律令制对接的基础上,而是礼乐秩序的惯性和朝鲜半岛“三国”(即高句丽、百济、新罗)的利害需求。自诩“全面”导入律令制的日本,显然也没有因此而建立起与唐朝的封贡关系。这意味着,我们对唐朝对外政治的理解,似乎还存在着盲区。一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律令说”虽然以中国古代法律语词为外衣,背后体现的却是日本人效仿大陆法系的历史过程所产生的“法典情结”,而难以囊括中华法系的法历史。

由于“律令说”只能用于表述中国古代刑事、行政方面的成文法,因此便不能表述“大经大法”“祖宗之法”和“天下之法”,也难以涵盖中华法系的法体系。这意味着,中华法系是“礼法体系”而不只是单纯的“律令体系”。与此同时,日本自镰仓幕府以来,已抛弃了律令制度。而与“同姓之国”“姻亲功臣之国”和“先圣后裔之国”等周朝封建框架极相逼肖的“亲藩”“谱代”和“外样”等江户封国体制,也未能在中日两国间搭建起封贡关系的制度桥梁。这意味着,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明清时期中朝、中日间尽管保留着或长或短的封贡关系,但关系的成立背景,既非“律令制”,亦非“封建制”,而是另有原因。

明清时期的封贡体系,既有今日所言之国际关系维度(后多为礼部所掌),也有中央政权与边疆治理之关系维度(后多为藩部所辖)。由于本文所讨论者多为明清中国与东亚邻国的相互关系,而中央与边疆问题又早有学者做过大量系统研究,故第二维度关系问题不拟重复于兹。同时,因历史上双向朝贡于中日两国之间且所属关系含混暧昧的琉球,与朝鲜和日本并不属于同一问题层面,故在此暂付阙如。

一、中朝封贡关系的形成经纬

历史上,朝鲜对中国律令制的落实程度,没有比李氏朝鲜(朝鲜王朝,1392—1910)更全面、也更彻底的案例了,甚者,连人才培养的“成均馆”,亦“本于《周礼》‘大司乐掌成均之法’”而来。但是,看上去如此倾倒于中国制度、终身奉行“事大主义”且在朝贡问题上不曾懈怠的李成桂,却终身未能取得明朝的“朝鲜国王”册封,且直到他死去的1408年秋,明成祖才赐谥号“康献”,而朝鲜方面也只能追封他为“太祖康献大王”。个中缘由,无疑值得关注。

在明朝方面的记录中,几乎从一开始就认定李成桂乃弑杀并擅立国王的权臣李仁人(又书作李仁任)之子。而几经“篡逆”终使高丽大权落入他自己手中(“高丽”易称为“朝鲜”)的事实,还进一步强化了李成桂就是悖坏君臣之礼和篡弑谋逆之徒的明廷印象。几乎是一块心病,朝鲜向明朝派出了无数次“宗系辩诬”使臣,以敦请中方修改误载此事的《皇明会典》。

毋庸讳言,中华礼乐制度下的“天下法”,是不会允许也很难接受有哪个周边藩属国出现篡逆政权,所以明太祖才痛詈高丽,称“三韩君臣悖乱,二纪于兹”。然而,从《明史》的叙事看,明廷似乎逐渐知晓了事情的真相,并且还同意了“辩诬使”们的请求:“初,成桂之自立也,与宰相李仁人本异族。永乐间,降祭海岳祝文,称成桂为仁人子,而《祖训》亦载仁人子成桂更名旦。后成桂子芳远奏辨,太宗许令改正。至是修《大明会典》,仍列《祖训》于朝鲜国。贡使市以归,怿上疏备陈世系,辨先世无弑逆事,乞改正。礼部议:‘《会典》详载本朝制度,事涉外国,疑似之际,在所略。况成桂得国出皇祖命,其不系仁人后,太宗诏可征,宜从其请。’诏曰:‘可。’”但直到万历年间“辩诬使”还在陈情不辍、喋喋不休的事实表明,这件悬案好像并未得到圆满解决。

不仅如此,洪武二十八年(1395),当李成桂“遣使柳珣”前往贺岁时,明太祖竟“以表文语慢,诘责之”且拘留之。柳珣推说“表文”乃郑道传所撰,于是“命逮道传”,放回柳珣。第二年,李成桂遣使将所谓真正的“撰表人”郑摠(一作郑擢)送往明廷时,太祖又“以摠等乱邦构衅,留不遣”。而第三年冬,“复以表涉讥讪,拘其使”。这其实导致了一个可以逆料的结果:所谓“旦表陈年老,以子芳远袭位,许之”云者,已不啻李成桂在大明政治压力下的被迫退位。李成桂之子李芳远虽先后于1401年和1403年被建文帝和明成祖分别册封为“朝鲜国王”,但其中委曲,亦殊为复杂,致使李氏朝鲜王朝成立后第二十七年(1391—1418),即直到李成桂的孙子李祹即位时,朝鲜首脑才真正被明廷名实相符地纳入册封国系列。

作为东亚封贡体系得以缔结的原则,是否履行“天下法”之“大礼”,似乎才是“宗藩”关系能否成立的政治伦理前提。明廷对李成桂的不满,应是缘于他的口头“尊礼”而实际“非礼”:“今朝鲜每遇时节,遣人进贺表笺,似乎有礼。然文辞之间,轻薄肆侮。近日奏请印信言诰命状内引用纣事,尤为无礼!”在天下法系下,宗主国一方无疑会要求藩属国对朝贡对象国表现出足够的尊重,这也是体系内礼序的基本要求,对言必称“对明事大”的朝鲜而言,这也应该是“天经地义”的。李祹能被明廷正式册封为“朝鲜国王”,说明他已充分知晓并努力践行了在今天看来属于东亚区域规则的“天下法”。

但是,如果说“事大”是封贡关系得以缔结的“无条件”前提,那么,该前提的落实,还需要那些有利于其落实的“有条件”要素来提供保障:其一,宗主国一方是否代表了强势、优势和趋势;其二,宗主国是否能准确地反映并回应接受者的欲望和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藩属国对中国制度的契合性导入、迎合性导入(半岛“三国”之于魏晋南北朝),还是改造性导入或提升性导入(日朝之于隋唐明清),都不过是给宗藩关系的建立提供“可能性”而非“决定性”的前提。

这意味着,在宗藩落差没有本质性改变的情况下,进入宗藩体系的国家之间倘发生了共通或相近的利益诉求,并且这种诉求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相互间的利益碰撞时,藩属国的“有条件”主张与宗主国的“无条件”规定,便需要在两者间的平衡原则下服从于“宗—藩”双方的最高利益和终极价值。建立于历史传统和政治力学基础上的“无条件”要求,在前近代的东亚世界中,应该是符合体系自身的展开逻辑的:宗主国需要对藩属国背负起维护区域秩序与和平稳定的“字小”“厚往”和“兴灭继绝”等责任担当;而认可“无条件”之权威前提的藩属国(“辩诬使”的锲而不舍行为本身即证明了这一点),事实上也是在维护自身的更大、更长远利益。

回视“李成桂境遇”的时代背景时不难发现,明与高丽、朝鲜的封贡关系,乃磨合并续写于东亚地区“元明鼎革”和“王李交替”的大变动期。季世阶段的高丽王利用元朝势力退守漠北的空隙,大力扩展领域,甚者拟出兵入据中国的辽东辖区。洪武二十年(1387)十二月,明太祖“命户部咨高丽王:‘铁岭北,东西之地,旧属开元者,辽东统之。铁岭之南,旧属高丽者,本国统之。各正疆境,毋侵越。’”洪武二十一年(1388)初,明廷决定在朝鲜半岛东北面之南端设置“铁岭卫”。

可是,“二十一年四月,禑(高丽国王辛禑———引者注)表言,铁岭之地实其世守,乞仍旧便。帝曰:‘高丽旧以鸭绿江为界,今饰辞铁岭,诈伪昭然。其以朕言谕之,俾安分,毋生衅端。’”由于铁岭是咸镜道沿海区南端的关隘,铁岭卫一俟设置,就相当于明朝收回了高丽管辖下的元朝双城总管府等整个西北地区,唯此,崔莹闻此讯后才怒不可遏,并决定进犯辽东。时李成桂被任命为军队副帅,因不赞成此举,遂于鸭绿江口威化岛撤军回转,将矛头逆指于禑王和崔莹。

从韩国学者所谓“在一场几乎未流血的政变中,李成桂解除了国王和崔莹的权力,亲自控制了政局。他就这样抓住了推翻高丽建立新王朝的历史瞬间”等叙事口吻看,李成桂应该是一位极善于把握历史机遇的政治人物。易言之,比起进犯辽东,他更看重的应该是如何伺机夺取高丽政权,而不是疆域上的一时得失。这也是明廷对李成桂的威化岛撤军、李朝初建时的对明“事大”、奉明“正朔”并表示“臣谨当永为蕃翰于一邦,恒贡康宁于万世”“臣谨当永坚忠义之志,倍祝寿考之祺”等做法和表态,一直冷眼旁观、不为所动的重要原因之一。

事实上,在领土问题上,李成桂一直在暗中延续着高丽王朝的北扩政策,并乘明初统治不稳、无暇顾及女真地区之机,向朝鲜半岛东北部和鸭绿江中上游一带女真地区极力拓其领土,逼迫该地区的女真人臣服于朝鲜。时人曾这样颂扬李成桂的“拓土之功”:“自孔州迤北至于甲山,设邑置镇,以治民事,以练士卒”,“延袤千里,皆入版籍,以豆满江为界”。因为发生了领土纠纷,故明廷拟以武力向朝鲜索还女真人的“手诏”,还一度让李成桂十分不满。他对臣下抱怨说:“帝以兵甲众多,政刑严峻,遂有天下。然以杀戮过当,元勋硕辅多不保全。

而乃屡责我小邦,诛求无厌。今又责我以非罪,而胁我以动兵,是何异恐吓小儿哉!”“都承旨李稷曰:‘然则何以对之?’上曰:‘吾且卑辞谨事耳。’”李成桂的心态无疑是复杂而纠结的,其永为藩臣的誓词,其实是为了“请封”(约束)而言者,因为他不高兴明廷“未颁降国王名爵”而导致其“不敢称王”的窘状。正唯如此,他才佯表忠诚,私下里却屡番遣人犯边,有时竟至于“方来奉贡而复欲寇边”,其结果,也只能迫使明太祖准允礼部所奏:“朝鲜国岁给《大统历》一百本。今李旦数生边衅,既已绝其往来。则岁赐之历,亦宜免造。

诏可”;“敕左军都督府臣曰:朝鲜国屡入朝贡,既听约束,乃复使人钞掠边境,为国启衅。近日,澉浦获贼胡德等五人,问之,乃其国遣之出海劫掠侦伺边声者。宜遣人往诘朝鲜李旦,何得无礼如此!今胡德所连之人甚多,朕不欲深究其事,姑与李旦言,俾知之”。

当两国关系走到这一步时,唐高祖当年对高句丽的厌恶甚至欲绝交通之情景,似大有再现之危险:“今朝鲜在当王之国,性相好而来王,顽嚚狡诈,听其自然,其来文关请印信诰命,未可轻与。朝鲜限山隔海,天造地设,东夷之邦也,风殊俗异。朕若赐与印信诰命,令彼臣妾,鬼神监见,无乃贪之甚欤?较之上古圣人,约束一节决不可为。朕数年前曾敕彼仪从本俗,法守旧章,令听其自为声教。喜则来王,怒则绝行,亦听其自然。尔礼部移文李成桂,使知朕意。”何况,“尔之所恃者,以沧海之大,重山之险,谓我朝之兵亦如汉唐耳。汉唐之兵,长于骑射,短于舟楫,用兵浮海,或以为难。朕起南服江淮之间,混一六合,攘除胡虏,骑射舟师,水陆毕偁,岂若汉唐之比哉”!

明朝对朝鲜的屡屡“却贡”表明,偌大“天朝”,似从未贪恋过其边隅之地和些微土宜,更不在意其有限的人丁资源:“朕视高丽,不啻一弹丸。僻处一隅,风俗殊异。得人不足以广众,得地不足以广疆。历代所以征伐者,皆其自生衅端,初非中国好土地而欲吞并也。”明太祖举隋唐金三朝加兵之例试图说明,其所在意者,首先是朝鲜的悖礼言行:“何其不知尊卑之分乎?”“以小事大之诚果如是乎?”其次是朝鲜不知畛域、越境犯边、贪图非其所有的椎鲁举动:“今尔方遣使入朝听约束,而乃阴令边将诱女直人潜渡鸭绿江,意将何为?”他虽然愠称倘明军出兵讨伐,“区区朝鲜不足以具朝食,汝何足以当之”,但考虑到“际天所覆,皆朕赤子”,只要朝鲜能送还“所诱千户女直之人”至“京师”,“尽改前过,朕亦将容尔自为声教,以安夷人”。

在明廷责怪李成桂的问题上,当代韩、日学者多将注意力指向潜藏于礼序后面的利益因素。关于“表笺问题”,朴元熇认为,明廷揪住郑道传不放,是有意把他作为反明的首谋者来处治的。因为在明廷看来,表笺问题绝非郑道传一个人的问题,而是朝鲜欲“攻伐辽东”的计划使然,即表笺事件其实是朝鲜攻伐辽东之风闻流传于明朝的结果。夫马进亦顺势强调称,人们可以从中看出明廷把别的问题置换成“礼”的原则问题这一外交战术,即借助对“礼”的绝对重视原则,去“捏造”外交文书之“非礼”,并以此牵制和统制新兴的朝鲜,警告它不许在领土问题上怀有野心。他认为,朱元璋的这一外交战术,就战略而言是成功的。

因为经过了该过程后,朝鲜的辽东侵攻计划直到250年后的孝宗时代,才以“北伐论”的形式被再度掀起并旋遭顿挫,这也是朝鲜能赢得中国方面“事大之礼益恭,他国不敢望也”和“礼义之邦”赞誉的原因。夫马进还指出了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点,即不管是高丽王册封问题,还是朝鲜外交文书问题,统统是被作为“礼”的问题来处理的,但该时期似乎也只有洪武帝一人在谈论这一问题。就是说,无论在朝鲜还是中国,有关外交之“礼”和现实问题,似并没有引起喧喧谔谔的议论。这些分析,或许体现了其透过现象直取本质的学术洞察力。

但是,由“无条件”和“有条件”所组成的封贡关系体系,在前近代东亚世界,是一个彼此连动的整体。当我们只看到其中某一部分举措时,便容易忽略另一部分的相应反应,最终则可能造成对整体关系体系及其综合功能指标的观察盲区,并堕入从近现代纯功利主义视角来倒看历史的泥淖。

明廷在对突现于眼前的半岛新贵特别是有篡弑风闻的李成桂所持的不接纳态度中,固有边民争夺和领土争执的因素,同时也是明维持区域秩序的“天下法”和“封贡体系”本身的体制性反应。实际上,作为臣罪之首的篡弑行为,不唯朝鲜,其他藩属国也时有发生,而明朝的惩戒措施,似乎同样未曾给予过任何同情性豁免:“安南遣其臣阮均等奉表,由广东贡方物。上谕礼部臣曰:安南篡试(弑),不许朝贡。已谕广西布政司毋纳其使。今又从广东来,有司不先请命而擅纳其使。亟遣人诘责之,仍却其贡献,不受。”吊诡的是,安南与朝鲜一样,也是导入并贯彻中国“律令制”的藩国。这意味着,导入中国的“国内法”,未必就一定能与中原朝廷缔结成“宗藩关系”。

在明太祖的观念世界里,历时弥久的封贡关系体系,是对“天下法”的落实和践行的结果。他的祖制依据,从周延宕至明,成为其难以动摇的天下关切和理藩信条。进言之,明太祖俨然已成为周天子遗志的继承者,其“皇帝”与“天子”的兼任角色,也至为明确地体现了中华“天下法”的礼序特征。对此,朝鲜人并未吝言其对区域权威的认同和这种认同所能带来的安全感,所谓“皇帝陛下,仁敦字小,度廓包荒”,“以小事大,保国之道”是也。

重要的是,明太祖虽然屡以武力相恐吓,但自始至终,却从未对朝鲜动用过刀兵。而且,在“十五不征之国”令中,他还将第一个不能动武的国家明确指定为朝鲜,并在李成桂的问题上也做出过巨大的让步:“朕以尔能安靖东夷之民,听尔自为声教。前者请更国号,朕既为尔正名,近者表至,仍称权知国事。”言下之意,李成桂如此而再不明礼,已不知其可。在这番动之以事、晓之以礼的交涉中,朝鲜王朝的“礼序观”发生了可以逆料的变化,“宗藩之礼”和“大义名分”亦逐渐得到落实。

早在高丽时代,当宋朝遭遇“靖康之耻”而由盛转衰时,金富轼曾首次在朝鲜第一部官撰史书《三国史记》中自立起“正统”史观,把只有天子方可准入的“本纪”体裁平移至“三国”政要身上。这一重大史笔变动,对当时和后来许多朝鲜人的历史观产生过深刻影响。然而,到了15世纪中叶,郑麟趾领衔编撰的《高丽史》,客观而务实地矫正了《三国史记》中的许多问题。郑麟趾在《进高丽史笺》中明言其著史宗旨曰:“惟王氏之肇兴,自泰封以崛起,降罗、灭济,合三韩而为一家。舍辽、事唐、尊中国,而保东土”,“世宗庄宪大王……命愚庸俾任纂述。凡例皆法于迁史,大义悉禀于圣裁;避本纪为世家,所以示名分之重;降伪辛于列传,所以严僭窃之诛;忠佞邪正之汇分,制度文为之类聚”。

值得注意的是,“降伪辛于列传”之“伪辛”,正是高丽国王王颛被弑杀后由权相擅立的宠臣辛肫之子辛禑,而那位弑主的权相,则是被明太祖一直认作是李成桂之父的李仁人(任)。于是,在《高丽史》卷帙中,辛禑作为“伪国王”,果然被抑归《列传》,而李仁人(任)和辛肫分别被列诸《奸臣》和《叛逆》,由是昭彰礼序名分。郑麟趾能这样做,似乎不应当被单纯视为外力之强迫。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半岛政权对周边文明长期观察和比较的结果。

在言及高丽太祖王建的临终“十训”时,他这样记录道:“惟我东方,旧慕唐风,文物礼乐,悉遵其制;殊方异土,人性各异,不必苟同。契丹是禽兽之国,风俗不同,言语亦异;衣冠制度,慎勿效焉。”李氏朝鲜王朝对明廷这种基于前朝情愫的尊重与理性呼应,俨然已在历史观、价值观和利害观层面重新接续起早期高丽王朝对宗藩“礼法体系=天下法”的理解和坚守传统,也跨越了明廷与李朝创建初期的龃龉磨合阶段。这不但使明在后来的岁月中与朝鲜官民关系日密,还极大地唤起了宗主国对藩邦的高度责任感和“无条件”援助意识。后来,在朝鲜面临国祚倾颓的危急关头,明军果然挺身出阵,舍生驰援,在保全了朝鲜社稷的同时,也赢得了其世代的尊敬和感恩。

“壬辰倭乱”和“明清鼎革”后,李朝汉学家朴趾源和整个朝鲜方面,都在反复地诉说着明廷对自己的“再造之恩”。而关键时刻,朝鲜人亦曾以性命为代价,虽肝脑涂地而不惜,如“朝鲜义士李士龙”等不一。这意味着,明清鼎革中被强行纳入清朝势力范围的李氏朝鲜王朝,势必要迎来与清廷间的艰难磨合期。其中,除了仁祖(李倧)有十分明显的被征服感外,延至显宗(李棩)和肃宗(李焞)甚至更长时间的“蔑清”心态,还使其与清朝之间总是发生与明初似是而非的“礼仪”争端———这些集中出现在顺治期特别是康熙十八年至二十八年(1679—1689)间的各类冲撞。

顺治十八年(1661),朝鲜国王显宗的“上奏文”不敬事件,即把本为“圣旨”这一只有清朝皇帝才能使用的上谕用语擅改作与朝鲜国王同级指令的“王旨”一事,曾引起过清朝礼部的强烈不满和责难。在礼部看来,与明朝有过两个半世纪封贡关系且深谙宗藩名分规矩的朝鲜竟犯下如此“低级”错误,无论怎样解释,都只能被视为朝鲜方面的有意为之。在礼部的高压下,显宗只好以“谢罪”方式了结了这桩“公案”。至于在上述康熙期10年里,清廷对朝鲜的责难内容,或为朝方不知“回避”清帝名讳,或是围绕朝鲜人越境盗窃案时,朝方的谢恩表将清帝圣旨“李焞着从宽免罚”擅改作“朝鲜国王着从宽免罚”这一不啻自我升格的措辞等一连串的“文书违规事件”。

这些固然反映了朝鲜方面的“蔑清”情结,但同时也折射出尚未实现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之合一的清朝对自身处境的敏感和借题发挥、小题大做的复杂心态。不过,这些摩擦的呈现特点,又往往与明朝有着明显的同中之异,即明虽亦喜借题发挥,但清对朝方“罪愆”几乎悉数“从宽免罚”的情况却很少发生在明朝。由于清廷“先罗织其罪后宥赦之”的做法,每每能收到朝鲜方面“始而惊惧,继而感激”之功效,所以,当三藩之乱结束后清朝终于可以腾出手来去处理周边事务时,当清朝对明朝文化已全面继承且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朝鲜的关爱亦超过了明朝时,明智的朝鲜遂少有还在文书上去拨弄伎俩者,且一改早期的仇清心态,恭顺忠诚,如同事明。

可这同时意味着,朝鲜虽身为藩属国,倘除去那些名分,其距离独立国家,已并无太多本质上的差异。正唯如此,清末总理衙门在回答日使森有礼的“属国”诘问时才说:“修其贡献,奉我正朔,朝鲜之于中国应尽之分也;收其钱粮,齐其政令,朝鲜之所自为也,此属邦之实也。纾其难,解其纷,期其安全,中国之于朝鲜自任之事也,此待属邦之实也。不肯强以所难,不忍漠视其急,不独今日中国如是,伊古以来所以待属国皆如是也。”

“伊古以来皆如是也”的说法,与前述明太祖“朕数年前曾敕彼仪从本俗,法守旧章,令听其自为声教。喜则来王,怒则绝行,亦听其自然”云者,可谓一脉相承,无所伪饰。而且,“修其贡献”只是象征,“奉我正朔”无非形式,可“纾其难,解其纷,期其安全”,却构成了中原王朝实实在在的责任。当然,其对藩属国的“无条件”驰援行动及其后果亦如朱云影所说:“最后,清室也和明室一样,为了保护朝鲜,不惜赌国运与日本一战,结果不幸失败。在朝鲜被日本合并的次年,清朝也亡了。”

二、中日短瞬封贡关系的实态

与朝鲜不同,在明朝,中日之间的封贡关系,只有过短瞬体现。

与中朝间宗藩关系并非取决于律令制相仿佛,当年被遣唐使“全面”导入奈良和京都的律令制及郡县行政体制,几乎从一开始就没有构成过明朝与日本间封贡关系的制度前提。而且如前所述,幕府阶段的日本,反而进入了对律令式王政体制的质疑、阻遏甚至颠覆时期。赖山阳指出:“夫足利尊氏非有勇智过人也,特因天下之厌王政而思武治,欲得一将种门望最高者推戴之,各自分利耳。尊氏亦知之,是以割土地、颁金帛,务充其欲。”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将门尸政久矣,而一旦收之,代以朝绅,如枘凿不相入,失矣……武人采邑,碁布七道者,非一日,而猝夺之,速其怨愤,失矣”。后醍醐天皇和楠木正成等人欲重振王政的“中兴改革”,虽其志可嘉,但因政令举措“尽为文具虚言”,也只能忍看“两统分立,五十余年”而徒发忠奸之慨。

明、日封贡关系与两国制度无关,还可以从怀良亲王对明廷的拮抗态度上得到证明。怀良亲王(1329—1383,中国史书上被写作良怀亲王),是日本南北朝时期南朝的重要政治人物,也是王政体制的坚定捍卫者后醍醐天皇的皇子。因担任征西将军,亦被尊称为征西将军宫。1341年,怀良亲王在萨摩国与北朝和室町幕府一系的岛津氏势力对峙。又于1348年建立征西府,据守九州,与室町幕府设在博多的镇西总大将相对垒。日本因“蒙古袭来”所造成的后遗症和“元明鼎革”所导致的官方贸易无接,曾在元末明初导致大批“倭寇”以贸易为名来华抢掠。明太祖于1369年遣人出使日本,要求“日本王良怀”取缔倭寇并向明朝朝贡。

可怀良亲王不但拘禁了使者杨载和吴文华,杀死其他5人,还“复寇山东,转掠温、台、明州旁海民,遂寇福建沿海郡”。虽次年送还部分所掠人员,但寇掠依旧,未尝收敛。甚至洪武十四年(1381)明太祖因日本非礼而愠怒并打算兴师讨伐时,怀良还以“顺之未必其生,逆之未必其死”的口吻回复了一篇几近战表的文字,致使“帝得表愠甚,终鉴蒙古之辙,不加兵也”。这至少表明,在明、日封贡关系的缔结过程中,无论是捍卫律令制的南朝“王政”还是恢复封建制的北朝“幕政”,似乎都未尝对事情本身的进展提供过顺境。有几段材料,为人们了解近世中日关系的波折,或许有所帮助:

时良怀年少,有持明者,与之争立,国内乱。是年七月,其大臣遣僧宣闻溪等赍书上中书省,贡马及方物,而无表。帝命却之,仍赐其使者遣还。未几,其别岛守臣氏久遣僧奉表来贡。帝以无国王之命,且不奉正朔,亦却之,而赐其使者,命礼臣移牒,责以越分私贡之非。又以频入寇掠,命中书移牒责之。乃以九年四月,遣僧圭廷用等来贡,且谢罪。帝恶其表词不诚,降诏戒谕,宴赉使者如制。十二年来贡。十三年复贡,无表,但持其征夷将军源义满奉丞相书,书辞又倨。乃却其贡,遣使赍诏谯让。十四年复来贡,帝再却之,命礼官移书责其王,并责其征夷将军,示以欲征之意。

这至少可透出两大信息:其一,明朝似已知日本内部有南北正统之争和怀良亲王与北朝天皇的抗礼事实。其中,“是年”指洪武七年(1374),“持明”乃北朝“持明院统”之谓,当为后圆融天皇(1371—1382)。其二,数年来,贡、绝无礼和明廷却贡,显然是“怀良”和“义满”所代表的南北朝行为与明廷的相关反应。怀良自不待言,日本在洪武十四年(1381)遣使来贡时,竟手持“征夷将军源义满”奉丞相书,且书辞倨傲,致使明太祖不但“却贡”,还拟兴师问罪,欲讨伐“征夷将军”云云。这里,南北之争是事实,怀良屡兴倭衅也不言自明,但室町幕府征夷将军“源义满”在此刻的出场,却令人匪夷所思。若详审《明太祖实录》,其中似颇有可细究者:

日本国遣僧宣闻溪、净业、喜春等来朝,贡马及方物,诏却之。时日本国持明与良怀争立,宣闻溪等赍其国臣之书,达中书省而无表文。上命却其贡,仍赐宣闻溪等文绮纱罗各二匹,从官钱帛有差,遣还。敕中书省曰:朕惟日本,僻居海东,稽诸古典,立国亦有年矣。向者,国王良怀奉表来贡,朕以为日本正君,所以遣使往答其意。岂意使者至彼,拘留二载。今年五月去舟才还,备言本国事体。以人事言,彼君臣之祸,有不可逃者。何以见之?

幼君在位,臣擅国权,傲慢无礼,致使骨肉并吞,岛民为盗,内损良善,外掠无辜,此招祸之由,天灾难免。天地之间,帝王酋长因地立国,不可悉数;雄山大川,天造地设各不相犯。为主宰者,果能保境恤民,顺天之道,其国必昌。若怠政祸人,逆天之道,其国必亡。今日本蔑弃礼法,慢我使臣,乱自内作,其能久乎?尔中书其移书,谕以朕意,使其改过自新,转祸为福,亦我中国抚外夷以礼,导人心以善之道也。

这里面有三点需要关注。第一,明太祖曾将怀良亲王视为国王,并以为此人乃代表日本正统的“正君”。第二,似乎从日本使者处了解到北朝源义满幼年继任将军以及细川氏等权臣擅权行令之大要。第三,日本蔑弃礼法,明朝将以“礼”矫正之,以“善道”导引之,俾其“改过自新”。可当我们去对比日本所藏史料时,又发现情况似与上引有所出入:

瓦官寄天台座主书曰:

大明皇帝神圣威武,驱群胡而出境,复前宋之故土……盖前两年,皇帝凡三命使于日本,关西亲王皆自纳之,于时以祖来入朝称贺,帝召天宁禅寺住持祖阐、瓦官教寺住持某(指无逸克勤———引者注),命曰:“朕三遣使于日本者,意在见其持明天皇。今关西之来,非朕本意。以其关禁非僧不通故,欲命汝二人密以朕意往告之,曰:中国更主,建号大明,改元洪武。”卿(郷)以诏来故,悉阻于关西。今密以我二人告王知之:“大国之民,数寇我疆,王宜禁之;商贾不通,王宜通之。与之循唐宋故事,修好如初。”

又命曰:“朕闻,其君臣上下,咸知奉佛敬僧,非汝僧不足以取信。彼有禅教僧,欲访道中国,悉使之来无禁。惟汝二人往哉,无忽,即赐之三衣与十八净物之切于用者,又恐至彼(而)言语不通,选关东禅僧之在中国者,得东山长老椿庭寿公、中竺藏主权中巽公,以其参方有行,命贰以行。”某谓,通国使命,佛所戒也。使无补于佛之教,而欲犯佛之戒,某虽死弗为也。今皇帝既以我为可信而遣之,则是我持不妄戒也。劝人禁寇不盗戒也,修两国之好,使商贾交通,民安其生,兵不加境不杀戒也。持佛之戒而为帝者使,则是为佛之使也。故承命之月(日),以此而不辞。云云。五月廿日,命舟四明,五日至五岛,五日而抵博多。

右大明天宁寺住持仲猷,讳祖阐,瓦官教寺长老无逸,讳克勤,奉使来,久寓筑紫,因瓦官寄日本天台座主书中,所述如此。先是,三度遣使赍诏书来,然关系不通之,故命瓦官、天宁两长老,直告来意耳。太祖眷眷于日本可观也。

今我皇帝,奋迹淮甸,不数年间,收复豪杰,并有海内……而又远修邻好,务革胡元之弊,一遵唐宋之治,故首命使适日本通好。舟至境内,遇贼杀害来使,诏书毁溺。寻有岛民,踰海作寇,数犯边卤,多掠子女。皇帝一欲通两家之好,悉置而不闻,但令自禁之。故后复两遣使来,谕以此意,俱为镇西所沮。彼自入朝称贺,皇帝虽不拒来,然知其非日本国王,必欲遣使入关为正。回使奏云:若欲过关,非僧不可。

若仍以诏去,必又留于镇西,遂有选僧奉使之命。祖阐等方承诏诣京师,备员修建水陆,事毕众皆散去,天界住持,乃以在京未散,六人听命,而祖阐二人适中阄选,即不容辞,遂与从行,僧俗主仆六十余人,渡海舟至五岛,即闻贵国出师至关西,尽收其地,因促舟人,疾速抵岸,自谓无关禁之忧矣。不以无诏书故,上下交疑,留滞期年,未获复命,重秋复暑,衣弊食竭,六十余人冻馁将死。

今幸获管领相公(旁注:足利义满)柄国之权,为国尽盧(虑),忽自开明,移文远来,将送至此,顾亦幸矣。然具经五旬,未获一见,此必尚有疑未解者,令请具解之。万望转达于执事者可也。初疑我为无诏书,此亦无足怪者。且堂堂一国,遽欲凭一介之僧,即为之从事,亦何且率且易耶?然法有常有权之不同,由诏书而传命,常法也;舍诏书而传命,权法也。执事不可执常而难权,古者二法亦未始不相须也。执事其当念我朝遣使初宋(来),亦奚尝知有镇王(旁注:怀良亲王)而欲与之通好?彼既邀而纳之,此非独我朝之不幸,而有此僭诞也,其既遣人(旁注:应为僧祖来)入朝称贺,中国以礼答,其还国而已。

而我二人苟不为入关而来,则岂有三度遣使,皆留其境,方一番来朝,而又以我二人陪其远国?中国纵小,亦未有如此之谦且过也。纵我二人有好嗜山水、交际人物之癖,诚不有天子之命,亦何故不于镇西即还朝,而务欲经涉山海,踏险履危而至此,与执事者,纷纷扰扰,自取尘坌之若此哉!况中国之与日本相去,风帆浪舶,动经旬月,苟不为修好往来,以复前朝典故,则何所望于贵国哉!然修好之礼,或彼来此往,或此来彼往,前后无在也。今我皇上初受天命,四方之国,交相致贺。

日本在唐宋与中国最亲,不幸于胡元百余年间,乍成离隔。命即革令,日本苟不待来谕,而先往修好,庸亦何伤?中国及眷眷,务欲复其旧好,先施之礼,不为无矣,僧俗四至,命使之意,不为不笃矣。诏檄三下,俱不能通,今之徒手而来,岂得已哉!执事何不念前使(旁注:赵秩)赍诏,屡不能通之意,而独以今此无诏为疑也。中国奉使逾年不报,国有常宪,祖阐虽不与使职,同其赏罚,然辱身辱宗教之罪,谅不容自活矣,但以同舟僧俗,翘首引领,垂绝待命。今秋(旁注:应安六年)倘不获报,来舟必损腐,帆橹朽断,非数百贯,莫兴整葺之工,万望委曲达之执事,使监二人之情,并详中国之意,则亦无不善者,谓不如此,而有可谪之罪,亦早赐发落,无以我二人不获命,而牵累众人也。尘言喋喋,实涴清闻。不胜惭悚之至,不宣。

天宁 祖阐 瓦官 克勤 载

南朝文中二年北朝应安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在仲猷(祖阐)和无逸(克勤)出使之前,明太祖已派出三次使臣赴日,即洪武元年(1368)、洪武二年(1369)和洪武三年(1370)。由上引可知,祖阐和克勤在第四次出使前,盘踞于大宰府的

南朝征西将军怀良亲王,已派使者祖来抵明,进表并奉上贡物。祖来归国之际,明太祖命无逸等人随行送还,并责成留学明朝的日本僧人椿庭海寿和权中中巽等以翻译身份伴行。洪武五年(1372)五月二十日,无逸等人由四明(宁波)出发,途径五岛,于五日后到达博多。不想这个时候,怀良已被逐出大宰府,博多也由此被置于北朝九州探题今川贞世(了俊)的控制之下。因无逸等与怀良使者祖来同行,故其使命受到了北朝的高度怀疑。经过折冲,暂被允许住进博多的兴福寺里。但由于迟迟接不到可去京都的通知,遂有九月一日这封寄往朝廷与幕府之中介者天台座主的书状。

书状的效果尽管不甚明显,但洪武六年(1373),无逸一行总算被允许北上并于六月二十九日到达京都,住进了嵯峨的向阳庵。然而,朝廷与幕府的交涉仍无成效,无逸一行八月末被日方下令归国,九月返程,将军足利义满也派宣闻溪、净业、喜春等送明使同行。无逸等人于洪武七年(1374)五月二十九日回到南京后,向明太祖复命。紧接着,六月一日,日本使者向太祖递呈了义满的书状,并献上贡品。但因未附上表文,此举被明廷视为私贡并最终遭到却贡。

上述经纬,一方面反映出中日封贡关系接续之困难,同时暴露出两国交往中的一些疑点。这些疑点表明,明太祖的对日联络,其实是经历过一个由不清楚日本内部政治格局,到大体摸清了正(强)、伪(弱)统系的过程。然而,究竟何时才是明太祖真正解明真相的时间节点问题,上述史料却给人造成了模糊的印象。

从洪武七年(1374)《明太祖实录》中“向者,国王良怀奉表来贡,朕以为日本正君,所以遣使往答其意。岂意使者至彼,拘留二载。今年五月去舟才还,备言本国事体”等记录看,太祖应该是在无逸等人回到南京后才知晓这一事实的。可若从《善邻国宝记》中无逸在出使日本期间就已经明确传达的太祖之命即“朕三遣使于日本者,意在见其持明天皇。今关西之来,非朕本意”,特别是《明国书并明使仲猷无逸尺牍》中“彼自入朝称贺,皇帝虽不拒来,然知其非日本国王,必欲遣使入关为正”等记载看,明太祖似乎又早已知之。

知之而佯装不知还是在无逸返回后方始知之,似乎都与太祖的对日政策决断有着至为密切的关系。如果是早已知之,那么,第四次遣使日本时只让两个和尚去,似表明太祖与日本“正君”接触的强烈愿望及其良苦用心。可如果事先并不知道,那么,太祖对大宰府败北后怀良使臣的依旧送还,又无意间让明使卷入了日本的南北纠纷。明使所转达的“今关西之来,非朕本意”这一“太祖之命”,或许是无逸等人见到大宰府怀良败北的突兀事件而急中生智、临机矫诏也亦未可知。但他们的百口莫辩和终遭遣返,盖表明其机智反应似乎并没有产生效果。而南北朝之间势同水火的对立险局,也证明了无逸一行所遭受的百般忧辱其实是来自北朝对明廷送还怀良使臣一事的疑窦难消。

值得注意的是,太祖既然想接触北朝,似应另外遣人送还祖来而不应让“无诏书”赴日的和尚担此差事,而两位和尚回国后,又显然未敢将北朝怀疑明廷来意的原因乃根源于护送南使祖来等事如实报告给太祖。这也是为什么洪武帝直到这时还认为拘留明使的事乃怀良所为,而未遑多想这中间可能会发生的意外经纬之原因。无逸等人或许会向朱元璋转达日本国南北局势变化的大略情况,但朱元璋在未知其详情况下所作的发言,则反向证明他们并没有将整个遭遇过程和盘托给天子。面对太祖的错误决策所造成的外交后果,他们出于自保之需,无疑不敢明挑天子之过。

而《明史》所载“十三年复贡,无表,但持其征夷将军源义满奉丞相书,书辞又倨。乃却其贡,遣使赍诏谯让。十四年复来贡,帝再却之,命礼官移书责其王,并责其征夷将军,示以欲征之意”等诸番纠葛冲撞,似乎又反映了北朝当局对明廷的疑虑、不满和由此而导致的故意“不通礼数”行为。这样一来,明与南朝的矛盾自不待言,其与北朝之间的误解,亦从此启衅,并且越积越深。这开始让人怀疑,在明与北朝相争文脉下突然冒出于《明史》中的那段怀良“狠话”,是否真的就出自怀良本人之口。

因为,其一,怀良不可能为了救助劲敌北朝而代其受过担祸,独挑明朝,这在南北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对外意向的情况下,实在不合常理。

其二,怀良亲王于大宰府败退的洪武五年(1372),就已经将征西将军一职让给了后村上天皇之子良成亲王,自己则退隐到了筑后,显然也无权和无力再与明朝叫板。于是,在不了解北朝误解的前提下,一个极易发生的情况应该是,明太祖好话说尽也殚精竭虑的对日工作在南北朝政权先后碰壁并双双无效后,他的愤懑感受和断交决心,便必须通过一个能让中国人同仇敌忾的日本恶棍形象去宣泄和达成,于是,怀良亲王便再度被借用了一回。而进一步讲,如果说“胡惟庸事件”是明太祖决定与日本断交的切肤要因,那么据说参与过这一事件、原本也是北朝使臣的如瑶,此时也只能作为怀良亲王的南使,被明太祖随意“征用”一次。

与此同理,《明史》中太祖责让义满“来贡无表”或“书辞又倨”云者,似乎也不合常然。尽管因父亲早亡,源义满在10岁那年就接任了将军职位并于翌年被授予“征夷大将军”称号,但洪武七年(1374)时他毕竟才16岁,且耽于婚恋,不过是个摆设。当时,独揽北朝幕府大权的是细川氏。但细川氏再有权力,显然也无法用自己的名义与明廷交涉并发泄对祖来事件的不满,而只能借用足利义满这枚橡皮图章。

在中日可据的记载中,足利义满第一次给明朝“上表”的时间应该是建文三年(1401)十月,那一年,他42岁,所上表笺比之从前以义满名义递给明廷的书状,无论在礼数之齐备上还是措辞之恭谨上,均判若云泥。这意味着,当明太祖“责其征夷将军,示以欲征之意”时,“怀良”那句“顺之未必其生,逆之未必其死”的回答,在文脉上应该出自欲借刀杀人的北朝权臣之手,而非怀良亲王,亦非足利义满,或许还有更多的答案。

和朝鲜相逼肖,直到建文帝特别是成祖朱棣时代,明廷与日本的封贡关系才算恢复起来。然而,明、日封贡关系得以接续,就时间先后顺序看,乃始于足利义满的主动联络:

日本准三后某(准三后,义满自称,谓所获待遇准于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某,道义,义满名———引者注),上书

大明皇帝陛下:日本国开辟以来,无不通聘问于上邦。某幸秉国钧,海内无虞,特遵往古之规法,而使肥富相副祖阿通好献方物……搜寻海岛漂寄者几许人还之焉。某诚惶诚恐,顿首顿首,谨言。

应永八年(1401)辛巳五月十三日同九年

日本国王臣源道义表:臣闻,太阳升天,无幽不烛。时雨霑地,无物不滋。矧大圣人,明竝曜英,恩均天泽,万方向化,四海归仁。钦惟大明皇帝陛下,绍尧圣神,迈汤智勇……虽垂旒深居北阙之尊,而皇威远畅东滨之外。是以谨使僧圭密、梵雲、明空,通事徐本元,仰观清光,伏献方物……为此谨具表闻。

臣源道义

年号日日本国王臣源道义

时值明建文帝在位,其回复敕诏“大明书”的落款时间为“建文四年(1402)二月初六日”。当时,建文帝所遣使节为道彝(天伦)、一如(一菴)。而且如前所述,直到这时,旷绝了900年之久中日封贡关系,才终于重启帷幕。

按照建文帝的理解,日本是在对中国恢复了“爱君之诚”“能慕礼义”“为国敌忾”“笃于君臣之道”“奉明正朔”的前提下,才会提出重建封贡关系的,这也才有了后来对“日本国王源道义”的册封。据载,当应永年间(后小松天皇)日本人坚中圭密为感谢建文帝而护送来使至明朝时,发现永乐帝已取建文帝而代之,乃灵机一动,与天伦、一菴改称贺新主之使,而贺词却仍用义满以上呈表云。尽管关于足利义满是否和应否向明朝皇帝“称臣”及可否用对方年号问题,《善邻国宝记》辑录者瑞溪周凤曾有过体面回护上的议论,但这些似乎都无法否定足利义满在剿灭倭寇和推进中日经贸关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而且,“某幸秉国钧”一语,还不啻向明朝暗示了他亲执大权前在恢复中日关系上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无奈感,而未曾乖阻其事。至于“海内无虞,特遵往古之规法”以及“使肥富相副祖阿通好献方物”的表达还意味着,他是懂得中日乃至东亚区域长期以来形成的相互关系规则的,也通晓建立彼此经贸联络之前政治伦理关系的先期确立究竟意味着什么。于是,日本南北朝之争的结束、后小松天皇的支持、义满的努力加上明廷的鼓励,才终于使双方打破了彼此猜忌的僵局。这也有助于理解,何以到了永乐年间,明、日国书的往来开始日渐趋频密。

然而,区域礼序关系恢复的蜜月期一俟成昨,日本对明朝的计较,又开始以别样的方式———仿佛是日本固有的“礼乐规矩”而被再度提起。为此,义满之子义持在“永乐拾漆年(1419)”书就了一通“谕大明使者”书状。从日本《武家年代记》(应永二十六年条)之记载可知,这应是义持交给对明谈判者元荣周颂(日本临济宗梦窗派禅僧)、俾言明日方通交断绝意志的书状:“六月,大明使臣吕渊来。七月,到于本朝请和好。廿七,本朝不许。八月归。十二廿九,天龙寺法界门火。”验之中国方面的相关记载,除中日月份有所出入外,亦有吕渊出使日本事:

(六年)十二月,其国世子源义持遣使来告父丧,命中官周全往祭,赐谥恭献,且致赙。又遣官赍敕,封义持为日本国王。时海上复以倭警告,再遣官谕义持剿捕。八年四月,义持遣使谢恩,寻献所获海寇,帝嘉之。明年二月复遣王进赍敕褒赉,收市物货。其君臣谋阻进不使归,进潜登舶,从他道遁还。自是,久不贡。是年,倭寇盘石。十五年,倭寇松门、金乡、平阳。有捕倭寇数十人至京者。廷臣请正法。帝曰:“威之以刑,不若怀之以德,宜还之。”乃命刑部员外郎吕渊等赍敕责让,令悔罪自新。中华人被掠者,亦令送还。明年四月,其王遣使随渊等来贡,谓:“海寇旁午,故贡使不能上达。其无赖鼠窃者,实非臣所知。愿贷罪,容其朝贡。”帝以其词顺,许之,礼使者如故,然海寇犹不绝。

中方的史实陈述,勾勒出足利氏政权对明关系的微妙变化直至决心断交的大致过程。该过程显示,义满逝后,被清剿和镇压的倭寇又蠢动起来。义持开始比较配合明廷的要求,甚至还“献所获海寇”于明朝,但不久,则因拘留明使、不复朝贡、听任寇掠等一系列不睦事件,又与明朝渐行渐远,有时竟至诸事不理,一任恶化。明派去吕渊,实指望恢复交谊,俾日本回到封贡体系中来,但吕渊回国后,倭寇犯边人次非但未减,反益呈嚣张态势。查其原因,足利义持的“谕大明使者”书状,似可提供一些具体的“线索”:

第一,他否定了在肥富建议下足利义满与明朝建立封贡关系的做法,而否定的根据居然是连他都觉得中方一定会目为“怪诞”的理由,即义满无视神谕,对外称臣,终致疾患,一命呜呼。

第二,既然如此,日本就应该终止与明朝的封贡关系,何况,这又是义满弥留之际对子孙的嘱托。

第三,既然中断了与明的君臣关系,那么,从此日本政府便没有对那些民间自发而非官方怂恿的倭寇行为,负有协助剿灭的义务。

第四,如果明朝因此而兴兵来伐,那么元朝的失败便是前车之鉴,尽管那是神灵阴助的结果,也尽管日本不欲再度“高深城池”,而只想“除路而迎之”。

第五,对吕渊互返“中华人被掠者”与“倭寇数十人”的做法,义持不但不以为善,反而希望明朝自行处置倭寇,而不必劳烦日本。

第六,今后两国之间,应该你不来、我不往。

于是,明宣德、正统、景泰年间,倭寇乃复于明东南沿海大肆抢夺杀掠。义持继承者义教,只是在宣宗遣使转谕下才勉强派来使臣,虽明英宗时偶有来贡,但对禁倭一事,似并无作用。而且,由于这个时期“倭性黠,时载方物、戎器,出没海滨,得间则张其戎器而肆侵掠,不得则陈其方物而称朝贡”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究竟哪些人是朝贡使,哪些人是倭寇,已几乎难以辨识。

按理,正统年间工部的提议即“宣德间,日本诸国皆给信符勘合,今改元伊始,例当更给”的要求已经被明廷采纳,但这并没有阻止“倭船四十艘连破台州桃渚、宁波大嵩二千户所,又陷昌国卫,大肆杀掠,八年五月,寇海宁”。景泰四年(1453)日本入贡时,那些所谓朝贡使到了临清,竟“掠居民货”,“有指挥往诘,殴几死”,“所司请执治,帝恐失远人心,不许”。

那么,从足利义持的突然变脸,到继任将军们一任倭寇泛滥且有意中断官方往来的行为,究竟是出于怎样的动机呢?《明史》中的一段记录或可资参考:

先是,永乐初,诏日本十年一贡,人止二百,船止二艘,不得携军器,违者以寇论。乃赐以二舟,为入贡用,后悉不如制。宣德初,申定要约,人毋过三百,舟毋过三艘。而倭人贪利,贡物外所携私物增十倍,例当给直。礼官言:“宣德间所贡硫黄、苏木、刀扇、漆器之属,估时直给钱钞,或折支布帛,为数无多,然已大获利。今若仍旧制,当给钱二十一万七千,银价如之。宜大减其直,给银三万四千七百有奇。”从之。使臣不悦,请如旧制。诏增钱万,犹以为少,求增赐物。诏增布帛千五百,终怏怏去。

由于明廷有了这样的政策调整和让步,于是才有“天顺初,其王源义政以前使臣获罪天朝,蒙恩宥,欲遣使谢罪而不敢自达,移书朝鲜王令转请,朝鲜以闻”,但因“廷议敕朝鲜核实,令择老成识大体者充使,不得仍前肆扰”,“既而贡使亦不至”。虽后来日本对明廷的贡、绝行为反复无常,但总体趋势显示,足利义满与明廷间建立的封贡关系,已越发露出了下世光景。明朝嘉靖二年(日本室町时代大永三年,1523年)的“争贡之役”,则不啻在宣布断续达近百年之久的明日封贡贸易,将正式结束。这一年,日本大名细川氏和大内氏势力各派遣对明贸易使团来华,两团在抵达浙江宁波后因勘合真伪问题发生激烈冲突,并爆发了武力杀戮事件。

其中,大内氏代表宗设沿路烧杀抢掠华人生命财产,致使追击者备倭都指挥刘锦、千户张镗等明朝官兵不幸战死。因冲突与明市舶司太监受贿有关,明朝政府遂于1529年废除宁波市舶司太监。随着明朝严厉的海禁政策与日趋增长的海上贸易之矛盾日益激化,规模庞大的走私集团开始出现,后期倭寇时代亦于是乎到来,致使“终明之世,通倭之禁甚严,闾巷小民,至指倭相詈骂,甚以噤其小儿女云”。

足利义满以来明、日关系的起伏变化表明,两国邦交的恢复既不是制度间倾倒的结果,也同样不是单纯伦理关系的回暖。在这一点上,瑞溪周凤的观察倒不失几分真实,即所谓“近者大将军为利国故,窃通书信”云云。后世日本人对足利义满的朝贡行为往往鄙薄有加,其实,他们只是看到明朝对室町幕府形式上的“册封”,而忘记了“勘合贸易”下的日方获取。史载,1404年的朝贡协议中方只要求每十年派一次贸易使团,但1404到1409年间记载的却有6次之多。

于是有学者指出,贸易的巨大收益,事实上已为足利将军“缓和了尊严问题”。这也意味着,当区域礼序关系恢复的蜜月期一旦过去,利益问题这一中日关系的更本质属性,自然会通过义满子孙们的各种表演被不断重现。

这一重现,到了日本“可以接受没有政治关系的经济关系(只贡不封),却不能容忍没有经济关系的政治关系(只封不贡)”阶段,特别是丰臣秀吉看到万历帝敕诰中“封尔为日本国王”字样后的“变色”反应———“立脱冕服抛之地,取册书扯裂之,骂曰:‘吾掌握日本,欲王则王,何待髯虏之封哉!且吾而为王,如天朝何!’……逐明韩使者,赐资粮遣归,使谓之曰:‘若亟去,告尔君:我将再遣兵屠尔国也’”时,恐怕没有人还会在封贡体系的维护问题上对日本抱有不切实际的考虑。而且综合言之,无论是朝鲜还是日本,即便在置身于封贡框架内部时,其与明清的关系,也更多集中在对华贸易和利益获取上,而其他内容,则更多表现为形式和装点。

三、内外拆解与封贡体系的终焉

《清史稿》把日本列入《邦交志》,一定程度上沿袭了《明史》的对日定位传统。《尼布楚条约》的签订和《大义觉迷录》的刊行,则集中体现了清朝初年所承受的内外压力———来自俄罗斯的北部疆域威胁和来自汉地的华夷属性质疑。这就决定了清朝君臣将把主要精力投放到边疆巩固和对内说服上,而少有精力去顾及其他。于是,除了朝鲜和琉球等传统藩属国外,对于早已脱离封贡体系并实行锁国政策的日本,清廷基本上采取了置而不理的态度,哪怕德川幕府利用这两个半世纪的时间从清朝引进了大量中华制度文物。不仅如此,清廷目光的对内收敛,还使18世纪菲律宾南部之苏禄国一度提出的对清“内附”甚至“献土”申请,也遭到了乾隆帝的拒绝。

对此,清廷在“礼部”和“藩部”分工上的调整,引人瞩目。有学者指出:“与明朝相比,清朝在朝贡关系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西洋诸国从朝贡范围内逐渐剔除,二是周边民族因内附而退出了朝贡行列。这种变化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清政府更加重视朝贡的政治依附关系,将朝贡与通市予以区分,明确藩属关系与通商关系的差异。另一方面,随着全国大一统的实现,历史上长期以来与中原王朝保持宗藩关系的民族和地区,不再以朝贡者的藩属身份僻处于一方,而是直接纳入到清朝的直接统治,从而最终退出了朝贡、藩属的行列,成为中国本土的一部分。”

康熙早年在理藩院问题上能有如此大的政策调整,与他在和俄罗斯人签署《尼布楚条约》时所遭遇的西洋国际法理,关系密切。康熙五十五年(1716)十月壬子谕曰:“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恐受其累。此朕逆料之言。”然而其内部凝聚的效果无疑是明显的,因为“至迟到道光皇帝在位(1821—1850年)的19世纪前半,在清的国家构造中,西南部的非汉民族地区就已经被完全当作‘内地’来对待了”。于是,“属于羁縻对象的‘外夷’,就不再是清朝版图内的非汉民族,而是象沙皇俄国那样的外国了”。

这意味着,“在康熙和雍正时代,清朝就已经具有了在领土、边境和主权意识的基础上,对中国国内的非汉民族与外国进行区别的能力。雍正反对在清朝版图之内区别‘华夷中外’,是以非汉民族接受中华文化——‘向化’为前提的。换句话说,雍正希望通过非汉民族接受中华文化来消除清朝领内的华夷区别。这也正是明代以来的‘改土归流’思想的核心”。然而,相对而言,清朝东部和东南部的宗藩事务,却更多交给了拘于老旧思维的官僚来处理。这就给较早运用国际法来对待东亚事务的日本提供了解构宗藩体系的最佳时机,而时机的切入点乃是后来一直被视为所谓近代中日两国唯一对等条约的《中日修好条规》的签订。

清朝的一步步内敛,与中国唯我独尊的局面首次被西方势力打破有关,也与假国际法理之名行内部瓦解之实的日本行动有关。日本肇衅于“牡丹社事件”的征台扩张、琉球巧取、朝鲜并吞与台湾割占等系列行动,无一不根源于《中日修好条规》这一所谓国际法“法理”前提,而最终归于甲午战争的爆发和《马关条约》的签署。日本拆解宗藩体系的整体设计与虚实进路,意味着条规的签署,不但让中方丧失了东亚的传统核心地位,还使清廷在日方的公法恶用中无法不弃琉保台、弃韩自保直至割台苟安。至此,封贡体系彻底走向解体。

日本这样做的堂皇理由,亦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样,“宫古岛民台湾遇害事件”(指“牡丹社事件”)应该被视为“东亚华夷秩序与万国公法秩序相互冲突的典型案例”。正唯如此,“明治政府才于明治五年合并琉球、设置琉球藩,并进一步否定了琉球迄今在日本和清国之间的两属状态。因为只要立足于万国公法的单纯性原理,那么,琉球是清国领土还是日本领土,抑或‘无主’之地,便只能允许存在一种关系属性,而华夷秩序眼里的所谓两属观念,在这里并不存在。从这一逻辑出发,琉球漂流民被台湾住民所害,对日本国民而言便意味着被清国国民所害,清国也就要为此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明治政府试图以该事件为契机,来一举解决缠绕在东亚国际秩序形态上的全部问题,于是明治六年三月,日本政府便以《日清修好条规》批准为由,向清朝派遣了外务卿副岛种臣”。

然而,日本能够做成它的设计,与晚清的羸弱使它无法继续兑现区域礼序维护和宗藩伦理保护的承诺有关。早在甲午战争前,清朝方面就希望在迁就国际法的情况下尽力去维护与藩属国之间的宗藩关系。这一点,马建忠在朝鲜问题上说得十分直白,即“宽假以自主之名,实申明其属邦之实”。然而,“实”是“虚”的,“名”却是“实”的。美国急急忙忙要先与朝鲜签订《朝美修好通商条约》(1882年4月),缘于美使薛孚尔的一条可靠情报:“顷闻英法德日四国咸将调集兵舰麕至朝鲜,果尔,则定议遂难。宜乘间先期往。”

就是说,东西方列强以武力相要前来订约之行为本身,从一开始就没把中朝之间的封贡关系放在眼里。清朝此番出使朝鲜,按照马建忠的说法,是由于中国方面谙通欧洲国际关系法,即“其国(朝鲜)之政府以不谙外交,愿得中国大员莅盟”。但是,无论是美英还是俄法,都不允许中方将“朝鲜为中国属邦”字样嵌入他们与朝鲜条约的正式条款中,而只能“于约外另备照会一通,声明(朝鲜)为中国属邦”。对此,中方反而认为这是解决中西两大国际法矛盾的最佳选择:“则在我既存藩服之名,在彼亦无碍平行之体……忠(马建忠)因思此项照会内须写明,系于未经立约之前先行声明,则美国于此条虽未允列约内而约先既许声明,似即与认明朝鲜为我属邦无异。”

不好理解的是,欧洲国际法中的“均势”原则,竟被马建忠等解释为对列强让渡藩属国利益上的“一视同仁”:“且此条(指“朝鲜为中国属邦”)美国既不允列入约内,使英国允之,则不特于平行有碍,亦且将贻笑他人。度其意,断难听从。计不如仍依美国成例,令朝鲜国王于议约前先备照会声明。”结果,中方除了通过条约末尾处“年月均以汉文填写,朝鲜开国若干年即中国光绪某年月日字样”等形式来满足宗主国的些许尊严外,所余者,则不是刻意关注朝鲜是否还对宗主国保持一份属国应有的谦卑礼节,就是“发思古之幽情”了。只是,纵使对于朝鲜“朝廷不忍以度外置也”,可清廷现在的做法已不啻南辕北辙。

与此同时,“朝鲜国王亦甚欲约事速成”等态度表明,朝鲜似已认定:不能在列强鱼肉面前给藩属国以切实保护、反而依国际法形式遂列强夙愿的清朝政府,既然无法继续成为朝鲜真正的依靠力量,也就无法构成对朝鲜的生死威胁。于是,马建忠出使朝鲜之初那份对清朝国际地位的良好感觉,已经被各国约成后所鸣放的“礼炮”崩成了碎片。在礼序崩解和伦理失效的过程中,曾经与中国有过类似关系的日本,显然发挥了推波助澜作用。

不难看出,明清时期东亚封贡体系的关系实态,远非某个给定的定理公式那般简单明快。曾经的跌宕起伏和反复的化险为夷,意味着前近代的明清能成为东亚地区的“中心国”,并非决定于各国间同质的政治制度、互补的经济结构和相倾的文化体系中任何一个单项,而是建立在宗藩双方足够明显的综合落差上。对封贡过程中无数繁复事端的成功应对,体现了以实力为依托的传统中华礼序及其制度在驾驭区域关系、维护区域稳定、促进区域繁荣等方面曾经拥有的价值优势和掌控艺术。

然而,当伦理亲情有余而平等意识稀薄的封贡关系逐渐培育出无数个唯我独尊的“小中华”时,中国周边政权蓄势已久的自立愿望和颠覆冲动,也终于借助西方“国际法”的威权而相继达成,而历时千载的“封贡体系”,亦开始了让位于“条约体系”的全过程。但是,这一“让位”过程之所以会表现得如此艰辛和漫长,是因为几乎从一开始,历史就给它的非彻底性嬗变埋下了新旧混一的黏着式伏笔。

东西方两大法系遭遇和冲撞于东亚地区后,激变的中国虽逐渐完成了从旧帝国到新国家的转变,日本亦从封建体制跃进为民族国家,但是,这种转变的暧昧特质,既像马建忠欲兼合封贡体系与条约体系时所谓“在我既存藩服之名,在彼亦无碍平行之体”的说辞,亦酷肖明治天皇用国际法俾朝鲜脱却对华藩属关系而旋即以朝贡法册封韩国皇帝为昌德宫李王的做法,它已经无法不在东亚地区催生出有别于西方世界的混合型国际关系体系,尽管旧有的朝贡制度已渐次转入地下。这种现象曾被英国学者马丁·雅克解释为:“朝贡体系存在了4000年,直到19世纪行将结束时才被终结。

甚至到了那个时候也没有完全终结,作为一段长久历史的产物,该体系实际上已成为风俗习惯,潜藏在新近占主导地位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即使当中国不再是东亚的重要角色,远不如19世纪中叶之前时,朝贡体系也从未完全消失。这个体系盛行了这么长时间的事实意味着它已经成为中国和东亚国家考虑双边关系的思维定式。”当人们逐渐了解到东亚关系的横向问题乃根源于纵向基因等历史实态时,特别当政治家在处理东亚国际纠纷过程中已明显感受到任何单向度的国际关系法则都无法简单适用于区域矛盾的深度化解时,能够融通古今中西国际规则优长的新的东亚国际关系体系,或将应运而生。历史的实态使然,当下的需求亦复使然。

【注】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20年第12期。


责编: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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