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标准扣除: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1)“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②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巳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自20 10 年1 月1 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合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 12 〕27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扣除。上述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社会保险费。(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技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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