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的法律效力和执行

原创: 高碑店广播电视台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普法讲堂节目,本期主讲的题目是“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的法律效力和执行”。

案情介绍

金某与被告谢某某于1992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5月生育一子谢晓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年8月2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所有的位于高碑店市某村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及部分机械设备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将该房屋及机械设备在双方离婚后归双方之子谢晓某所有。2016年10月,谢晓某起诉至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要求其父谢某某将上述房屋及机械设备交付。

双方观点

谢晓某认为:谢某某与其母亲金某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财产做了分割,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给自己,那么离婚协议生效后父亲应履行将财产交付给自己的义务,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正是因为谢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自己,其母亲金某才同意离婚协议。谢晓某认为父母离婚已经对其造成了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及另外共同所有人利益的考虑,应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父母对共同财产以协议的方式赠与自己,自己在父母离婚后按照协议随母亲生活,父亲不应以自己未成年而不履行交付财产的义务。

△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 张志英律师

案件评析

本案实质上是离婚协议对子女(非债权人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对于父母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子女所有的案件,当一方不履行该协议时,法院如何判决,在实践中争议很大,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实践中,两种说辞的对立也相当严重。

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是父母对子女的普通赠与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即如本案一审法院所判。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本案中,由于房屋一直由谢某某保管,至谢晓某起诉时,仍没有交付财产,因此赠与合同虽然成立生效, 2、谢晓某能否起诉要求父亲履行离婚协议呢?《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的赠与,属于普通赠与。(也有人认为这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案件的结果将与本案完全不同。)因此,谢晓某不能起诉其父亲要求将离婚协议中约定归谢晓某所有的房产交付。本案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谢晓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的赠与行为。该意见的关键理由是,离婚行为及附随的财产协议、子女抚养协议均是身份行为的附随行为,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1、谢某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将财产按约定归子女所有,在本质上,仍是属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在效力上从属于离婚行为。即一旦离婚行为生效,则附随的财产协议也就同时生效,对协议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变更或者撤销。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的动机,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赠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这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因此,本案,谢某某应当履行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 2.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属于离婚行为的附随合同,该合同是向第三人给付合同。离婚协议如果约定一方将财产归子女所有,则是一方向协议另一方承诺将向子女给付约定财产;如果是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都归子女所有,则是双方都向对方承诺将把自己名下的财产给付子女。应该在离婚协议生效后就应该立即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将房产交付给儿子,母亲作为直接抚养人和法定监护人,负有对财产的照管的义务。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这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告之母与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决定赠与时间或者撤销赠与,在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形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就应当交付赠与财产。

友情提示

目前许多夫妻离婚,因为各种原因,都会把夫妻共有财产约定归子女所有。但是,离婚当时的心情、环境、经济状况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改变,于是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事件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首先,要想保证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有效性,最好把本协议放在夫妻财产约定项下,而不要放在夫妻离婚协议项下;其次,对于能公证的协议最好双方进行公证,特别是需要长时间等待才到履行时点的合同,公证过的合同相对更容易得到法院的确认。

离婚协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的法律效力和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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