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老师的专业标签是只做刑事案件(专做刑事案件超过5年),但是近16年每年坚持讲授《经济法基础》其中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这个章节,或多或少有些教学和一线实务反馈的经验。现分享如下: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概念

1.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1)实务提醒:能识别法律关系

作为我这本书的受众,我希望你是有一些基础法律素养的财务人员,这个基础素养体现在,一个纠纷(关系)产生后,你能够凭感觉或者学习知识的判断这是否属于法律关系。

核心知识点重现:

法律关系包括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

(2)实务提醒:能理解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特殊的法律关系,特殊在主体的要求:

一方面,用人单位必须是合法注册的非自然人主体。

另一方面,劳动者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同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先掌握大的规则)。

如果主体不符合,则可能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就像小赵老师经常在课堂举得例子:A(45周岁)在某公司从事清洁岗位;B(65周岁)在某公司从事清洁岗位;C(45周岁)在某财务总监家从事清洁岗位。ABC三人乘坐同一辆公交车为“雇主买菜”发生交通事故,收到无差别的伤害。但是最终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赔偿数额的多少差别会相当大,这就是要求大家要能识别A才成立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实务提醒:理解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其他实务技巧在后文分析)

(1)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建立劳动关系

某公司在9月30日下班前与劳动者谈好岗位要求、劳动条件、薪资待遇等内容并当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10月8日上班,但是由于劳动者十一外出旅游被隔离7天,最终因为惭愧,未到单位上班。

本案例虽然有劳动合同,但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否定存在劳动关系

记得2012年左右,我师兄代理用人单位(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劳动者用登记股东定期、定额(基本一致)转账银行流水作为核心证据以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辩称为股东个人行为否认劳动关系。仲裁阶段居然成功否认。

据此,特别提醒:

第一.用人单位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后患无穷,后文详述。

第二.劳动者在发现单位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不给劳动者一份。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要求给一份已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留提出要求的证据,以便后续可能的使用。在遭到用人单位拒绝后,应当及时、全面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卡、缴交社保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等。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前文已述。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比如后文会详解,劳动合同有必备条款,且必备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实务提醒:作为用人单位不要拟定明显不平等的条款,或者超出法律规定的条款。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的地位是不同的。

作为职场老手,都会发现在入职前用人单位各种画饼,但是入职后用人单位设置各种陷阱。其实这就是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的地位是不同的真实写照。

现实就是:入职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本处于平等地位,因为大不了劳动者不入“坑”、用人单位不聘用“萝卜”。但是入职后,作为“甲方”的用人单位掌握着薪资的发放权,这种入职前的平等就逐渐消失了。

实务提醒:

将用人单位画的饼,用证据固定下来!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实务提醒:

没有提醒,但是我有一个疑问,后续展开解除劳动关系时,再详述。

子公司劳动法(给财务人员的法律书)(1)

2022年10月1日周六8:48 于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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