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http://182.130.246.152:7001/.
说明:打开页面后请输入身份证号、个人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为11位数字,请咨询单位经办人员)、查询密码(初始密码为111111,更改请到中心办理)进行查询。
主要功能包括:公积金信息查询、公积金缴款明细查询、贷款申请查询、贷款信息查询、贷款还款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等。
电话查询:请拨打各区县公积金电话进行查询。
柜台查询:请带好本人有效证件至各中心大厅查询。
一、泸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七条 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同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的缴存人,须帐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有购、建房价款30%的自筹资金作首期付款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有公积金核心认可的住房作抵押或有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无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本次贷款偿还的债务。
第九条 已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又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
二、泸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价款或评估价值的70%;经管委会批准,可酌情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占房屋价款的比例,较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对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可将较高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借款人末次还贷余额,且不超过较高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低于1年(含1年),最长不超过25年。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购买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4年。其中男性:贷款年限与本人现在年龄之和不大于60岁;女性:贷款年限与本人现在年龄之和不大于55岁。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帐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额度和期限由公积金核心根据前述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信用状况、购建住房价格、还贷能力系数和公积金余额等因数,综合评估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较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由公积金核心确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在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开展异地贷款业务,以满足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
三、泸州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
(一)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由泸州市辖区内抵押物所在地或本人缴交公积金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当面签字确认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购房款缴交票据
4.所在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由公积金核心提供格式化表格,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5.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
6.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用于还款的储蓄存款帐户
7.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
(一)公积金贷款审批采取审贷分离、三级审批制。
1.公积金核心信贷部信贷员(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期限的建议,由公积金核心信贷部负责人复审并报公积金核心审批人审批
2.各区县管理部信贷员(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期限的建议,由管理部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公积金核心信贷部复审后,报公积金核心审批人审批
(二)公积金贷款实行单笔报批制。每笔贷款由公积金核心审批人批准同意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有关手续
(三)公积金核心自受理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一)受委托银行按照公积金核心出具的公积金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含《担保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
(二)借款人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及承诺,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
(三)公积金核心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转到受委托银行后,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贷款委托放款通知及《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分别划入售房单位(开发商)售房款帐户或由借款人指定的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存款帐户内。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3年3月20日,为市政府直属不以益利为目的独立事业单位,承担着全市2000多个单位,10多万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支取、住房公积金个贷等业务。以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为重点,以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居住条件为目标。公积金中心内设五部一室(行政办公室、会计核算部、归集管理部、信贷部、网络信息部、稽核部)和7个区县分支机构(江阳区、龙马潭、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管理部)
中心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工作原则,秉承“安全第一,群众满意”的工作理念,积极创造环境优美,高效率的良好氛围,竭力打造一支政治化、知识化、年轻化的专业队伍。
中心将在市委、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的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以及朝气蓬勃的精神和面貌,为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努力地工作。
公积金宗旨和业务范围:
管理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编制住房资金铁归集、使用规划和预算、决算;审批单位住房资金使用,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参与拟定住房政策性贷款,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贷款利率,负责住房资金的保值增值以及各类住房资金的核算工作;编制住房资金。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南路38号(新区转盘农行三楼)
邮编:646000
电话:0830-3191532
网址:http://www.sclzgjj.com/
内设机构电话
归集部 刘光雄 0830-3106007
信贷部 张兰 0830-3158351
办公室 胡敏 0830-3109130
会计核算部 邹荣利 0830-3129274
稽核部 杜联刚 0830-3123422(受理投诉)
网络信息部 0830-3119972
各区县公积金业务网点电话
江阳区管理部 杨庆敏 0830-3192282 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龙马潭管理部 刘静云 0830-2500201 泸州市龙马潭法院旁边
纳溪区管理部 姚云 0830-4212488 纳溪区工行大楼4楼
泸县管理部 胡建 0830-8193653 泸县福集花园干道政协二楼
合江县管理部 赵洁 0830-5261927 合江县司法局二楼
古蔺县管理部 龙烈 0830-7211062 古蔺县工行大楼二楼
叙永县管理部 孔宇 0830-6225768 叙永县建行大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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