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领域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建筑公司(发包方)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在该建筑工地受伤,发包方往往要对受伤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是否意味着发包方与该农民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鸠江区法院就受理并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确认劳动关系?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确认劳动关系
在建筑施工领域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建筑公司(发包方)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在该建筑工地受伤,发包方往往要对受伤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是否意味着发包方与该农民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鸠江区法院就受理并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21年11月1日,被告某某公司与第三人刘某某签订《清包承揽合同》,将“芜湖市拓基弘阳时光里小区室外景观模板支护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第三人招聘原告郝某某至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原告在该工地工作时受伤。原告认为,被告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向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裁决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该委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鸠江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系第三人招聘至案涉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已经达成合意,亦未举证证明其系在被告的管理和安排下在案涉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并由被告支付其劳动报酬,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构成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即使被告需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并不能就此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郝某某的诉讼请求。
,